十二月二日,重慶江北區國保警察梁世兵通知秦麗母親早上九點三十分到觀音橋派出所詢問,並要秦麗母親簽字,遭拒;次日,江北區國保警察劉玲和一個彭姓警察去抄了秦麗的家。十二月七日,秦麗女兒女婿接到梁世兵通知,在公安局門口見到梁世兵,梁世兵說秦麗已經送去江北區看守所刑拘了。十二月十七日,家人才得到江北區公安分局對秦麗的《刑拘通知書》。
下面是秦麗母親對相關不法人員的控告:
控告信
控告人:李章瓊,今年七十五歲,家住江北區建新東路八十九號。
被控告人:重慶市豐都火車站派出所 唐聰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觀音橋派出所
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街道辦事處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
控告事由:我女兒秦麗乘坐火車因查驗身份證而被綁架、非法拘禁、抄家。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我女兒秦麗因親戚過世,從重慶回老家豐都奔喪。次日晚在豐都火車站進站口查驗身份證後,豐都火車站派出所警察唐聰聽車站工作人員說她是煉法輪功的,就對秦麗強行搜包並扣留,沒有搜出任何違禁物品;然後通知重慶江北區觀音橋街道和派出所。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晚六點多鐘,觀音橋街道和派出所派人去豐都火車站將秦麗劫持回重慶。之後我們去派出所要人,社區警察張洪波答覆:派出所只管違法犯罪的,秦麗沒有違法,這個事情不歸我們管,所以交給觀音橋街道了。我們去觀音橋街道辦事處幾次,街道辦事處一直推托具體管這事的人不在。觀音橋街道辦事處一直也沒通知我們秦麗身在何方。我們想既然派出所都說秦麗沒有違法,那不久就會回到家中。
然而,十二月二日,重慶江北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梁世濱通知我到觀音橋派出所問話,我問他憑甚麼不放我女兒回家?梁世濱說:我沒甚麼,「萬一我的上級要發狂怎麼辦?」我問上級是誰?梁說是「政法委」。談話中還透露出監控了我家人的電話。十二月三日,江北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劉玲和一個彭姓警察去抄了秦麗的家。抄家時沒有通知秦麗的女兒,也沒有通知我。搜查證在現場才填寫。不法警察沒有找到任何違法犯罪的物品或證據。
十二月七日,秦麗的女婿(李明)接到江北區國保警察梁世濱通知,叫李明下午到江北區公安分局去,告知秦麗已經送去江北區看守所刑拘了,叫送衣服去。十二月十七日,我們才得到江北區公安分局對秦麗的《刑拘通知書》。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違反《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在秦麗身份證中非法加註秦麗是法輪功學員和曾經被迫害的信息。《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秦麗乘火車並沒有帶任何鐵路部門規定的違禁品,重慶市豐都火車站派出所唐聰沒有任何理由扣留、搜查、拘禁秦麗;豐都火車站有甚麼權利綁架扣留我女兒?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觀音橋派出所明知秦麗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不立即釋放秦麗,反而交街道辦事處進行所謂「處理」,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刑事)案件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街道辦事處明知秦麗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僅因為秦麗是法輪功修煉者就進行非法限制秦麗人身自由,非法關押。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國保支隊沒有事先按規定辦理有關法律文書,進入秦麗家中才填寫法律文件,抄家後沒有做相關記錄;違反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我請求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責成江北公安分局立即釋放秦麗。我保留提請進一步法律訴訟的權利。
現在秦麗一百零二歲的外婆和八十一歲臥病在床的父親,七十五歲的母親及女兒、女婿和親朋好友都受到傷害和威脅而不能正常生活工作。請各部門,各級領導給予關注。
秦麗今年五十歲,原重慶江北鑄造廠職工,因工廠倒閉,失業多年。為了一家三口的生活日夜奔波,由於勞累過度,身患嚴重甲亢疾病:脖子粗、眼睛突,人體變形,雙手抖動,生活非常艱難,又無錢醫治。當時,正逢法輪功在我國洪傳,聽說修煉者只要煉功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身體就會有奇蹟發生。
秦麗 |
出於對健康的渴望,我女兒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照修煉人的標準做好人,身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心態平和了,淡泊名利了。和女婿鬧矛盾時儘量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對親戚朋友和善了,不爭強好勝了,被街坊鄰居公認為好人。修煉了短短幾個月,女兒的甲亢病不翼而飛了,身體健康了、輕鬆了。
然而,在一九九九年江澤民開始鎮壓法輪功以來,我女兒因為身心受益而堅持信仰「真善忍」,十五年來被非法判刑、勞教、和強制洗腦。
在秦麗被非法關押的這些年,秦麗唯一的女兒僅十幾歲,女婿身心疲憊、焦慮不安,突然身患疾病,說不出話了。醫生說,要二萬元開刀做手術,也許還有生的希望。可是這兩萬元對於早已一貧如洗的家庭來講,簡直是天文數字!年幼的女兒守護在只是流淚、說不出話來的病父床前,一邊替父親擦淚,一邊輕輕的呼喊著爸爸:我沒有媽媽了,我不能沒有爸爸,爸爸,您不能丟下我,您不能丟下我,您走了我怎麼辦?!我怎麼辦?!然而,小女淒慘的呼叫和無助的淚水並沒有挽留住她的爸爸,無情的病魔還是奪走了年僅四十九歲、疼愛她的爸爸。那一夜,年幼的外孫女的精神都幾乎崩潰了,女婿遺體火化時,由於沒錢,好心人實在看不下去了,送來五千元錢,外孫女才和她的同學一起把她爸爸的遺體送到了火葬場……
迫害並未停止。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慶江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梁世濱等人再次將秦麗綁架到重慶渝北區望鄉台「洗腦班」,非法拘禁四個月之久。這次僅僅因為秦麗坐火車驗身份證時查出她是法輪功學員而遭綁架,並被投入看守所刑事拘留,天理何在!?
法輪大法是佛法,大法弟子是佛法修煉者。早在一九九八年喬石委員長組織全國人大一百八十多名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長達半年的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無一害」的結論。請你們了解法輪功,了解大法弟子,你們會發現他們是真正的好人。
《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及兩高司法解釋只適用於邪教,不是邪教者不能適用。依公安部當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認定了十四種邪教,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自二零一二年以來,紛紛落馬的中共高官,大多數是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集團的人,如王立軍、薄熙來、谷俊山、李東生、蘇榮、徐才厚、萬慶良、周永康、武長順等。遭惡報官員的職位越來越高,惡報的頻率越來越快,惡報的範圍越來越廣,參與迫害的官員和警察膽戰心驚,惶惶不可終日。
懇請各政府有關部門對參與綁架我女兒的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並立即釋放我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