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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農民陷冤獄 妻子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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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鞍山市千山區大孤山鎮長嶺子村老實農民李文忠,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鞍山市鐵東區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警察崔華中、於振富等綁架、刑訊逼供,編造假證非法判刑四年,劫持到瀋陽監獄城迫害。非法開庭、判刑過程,鞍山市千山區公、檢、法機構不但沒有通知親屬,而且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下面是李文忠的妻子的控訴,要求立即無條件釋放李文忠;給予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傷害的補償;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現金、所有財物,損壞的物品給予賠償,並把相關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一、警察入室綁架、刑訊逼供,捏造事實,編造假證人

我丈夫李文忠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與人為善、做事考慮別人,他對父母、街坊鄰居都好,附近百姓很多人都證實他是好人,他還自己湊錢修自村道路。他以前身體不好還經常發脾氣,修煉法輪功後,他的病好了人也變得和氣了,和他結婚二十來年了,他吃了很多苦,一年四季不閒著起早貪黑的幹活,任勞任怨。這樣的好人怎麼冤判他呢?

讓人知道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是為了讓人受益。記住這九個字,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就會有福報,他是想達到無私無我,先他後我與世無爭,最後返本歸真,做個境界高尚的人。如果人人做事都想怎麼為別人好,有矛盾找自己的錯,這個社會就穩定了,人的身體也健康了,人的道德也回升了。

2012年7月25日他在家休息時,午間1點15時被一群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入室綁架,這夥人連推帶拖把李文忠給戴上手銬塞進車裏,臨走時我一再追問是哪的他們才說是鐵東分局的。他們走後在我不在家的情況下又二次回來約4點左右非法抄家,當我婆婆的面搶走電腦、書等自家財產,翻亂東西連柴禾垛也給推倒了,臨走留下站前派出所電話號。時隔3-4天在村裏傳出李文忠往市政府門前大牌子上抹黃泥的謠言。我幾次去派出所要人他們都惡語謾罵還要綁架我,被親屬阻攔。他們連我七十多歲的婆婆都罵往出攆,所長說:「再不走就扔到樓下」,惡警崔華中說:「殺人放火沒有事疏通疏通就行,你煉法輪功就不行」。

我第5次要人時,他們非但不解釋還派人綁架我,他們瘋狂的把我拽進值班室,一群人把我按倒銬上手銬,狠抽我的嘴巴子,所長說:「X的,你又來了,你就是犯賤」。而後又非法把我綁架到鐵東分局審問,沒甚麼可問才把我放了。臨走還威脅說:「X的,看你再敢來的」。

二、檢察院妨礙檢察官法的實施,與警察狼狽為奸,非法審判

我丈夫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在被非法拘禁的第5個月後,就是2012年12月26日我又到派出所去,所長推托,惡警崔華中說:「你回去等著吧」。我問案子在哪,他說在法院,我去了法院,書記員曾德生交給我判決執行通知書,我問甚麼時間開庭,他說是12月18日,遞給我冤判書時說:你拿它接見日可以看他。當我27日去時人已轉走,經打聽得知被送到瀋陽大北監獄城。28日見到我丈夫,他親口說是當天開的庭當天就轉走了。

就在2013年3月14日他被非法轉在瀋陽第一監獄,我見到他,他說:「別人送給的鞋大不隨腳,列隊形時被收拾了。」他被迫害得生不如死。

在4月15日上午去接見,下午兩點多鐘才見到他,他說被關小號、坐小板凳40多天、飢一頓飽一頓,腦子都不清醒了。到了5月至6月去4次都沒讓接見。他被非法關禁閉。他是因為被逼迫放棄真善忍而承受折磨,門口管登記的獄警說不認罪不讓接見。最後他因承受不住屈打成招,但還是不讓我接見,讓我和孩子上派出所開不煉法輪功證明才讓接見。

在2013年5月中旬,我申請取回冤判書,發現與事實不符,那上寫的非法開庭時間是2012年11月13日,李文忠親口說當天非法開庭當天就轉走了,證人是吳常平,但我問過本人,他說不是他。吳常平說:咱們沒冤沒仇的你們都挺好的我舉報你們幹啥!在7月2日,我和他去了法院,法院和派出所都說不認識他。

經查證是鞍山市鐵東區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惡警察崔華中,於振富濫用職權濫用法律,綁架公民李文忠。作為鞍山市千山區法院沒有對公訴的情況去公正嚴格的核實就枉法冤判,而濫用刑法第三百條是對被害人李文忠的構陷冤判,是真正的冤假錯案,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以及應有的合法權益。為此對於我丈夫冤判我提出幾點質疑請斟酌思考:

1、證人的證言他們經過核實了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的逮捕建議書、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都必須尊重事實真相,違背事實真相的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冤判書上的證人經查實不是此人,而且2012年我也沒去黃嶺子打玉米,我有很多證人證實此事。沒有經過核實,證人沒有出庭任意就安一個名字,他說的是事實嗎,這符合法律程序嗎?

2、對於非法所得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些物品清單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有法律效力嗎?經過多方的公開的公正的做質證了嗎?

對於電子物證同一系統以構成自偵自鑑違反了刑事訴訟程序並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沒有法律效力。對於非法所得法輪功物品是履行憲法賦予信仰自由、出版言論等自由的權利,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對社會百利而無一害,不是邪教宣傳品沒有危害性,卻把那些物品放在贓物室裏,人在無知中犯下了惡誣蔑佛法的罪。

3、構成案件的四要件一個都不成立,他主觀上是一心向善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沒有被害人,沒有被危害的後果就不能構成犯罪。

4、「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指即組織又利用,破壞了有實效的法律實施,請用充份的證據說明李文忠當時在家正睡午覺,他組織誰?能否說出他的姓名,那個組織結構是甚麼樣的?時間地點?又哪一條法律法規被破壞了?被破壞到甚麼程度?被害人是誰?只有有權力的人不按照法律規定讓法律不能正常實施才是破壞法律實施,李文忠有那個能力嗎?他沒有破壞,相反他維護了刑法三百條。沒有犯罪的事實的證據、沒有危害他人的行為更沒有危害的結果就枉法裁決依據甚麼?

三、信仰法輪功合法,參與迫害者有罪

法律應該懲惡揚善,而法輪功學員用真善忍作為標準,修心向善,不僅沒有觸犯任何法律,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集會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十多年的迫害中法輪功學員冒著被抓、被判刑的險惡,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利向世人講清真相,告訴人們法輪功學員如何遭到酷刑折磨以及被活體摘取器官販賣牟取暴利,讓人分清善惡,明白善惡有報,三退保平安,棄惡從善躲過天懲的大劫。

現在的人都在為自己的名利奔忙,甚至為了滿足一己之利而走向犯罪。有誰能像法輪功學員那樣放下身家性命去救人,為了阻止人因為道德的下滑而走向毀滅,為了多一個倖存者,多一個幸福家庭,卻被謊言欺騙的人送進監獄遭受折磨。他們都無怨無恨,完全是為了他人好,真的做到無私無我。

十幾年來無數這樣的案子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官、檢察官能夠從法律上說明,為甚麼要引用打擊邪教的刑法來針對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案中的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利用哪個組織的;也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案中的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更沒有人能夠指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也就是說,所有這類案件中,都只有被告這一個要件,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這三個要件。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但是卻沒有被害人、找不到殺人的證據一樣荒唐。

對李文忠的冤判,執法人員已對李文忠和我們的家庭及身心造成嚴重的傷害,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侵佔罪;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三百零七條:偽造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妨害司法罪,第三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條: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在此我懇請負責人本著為社會家庭負責也為自己和家人負責也為中華民族的未來負責從新調查此案,及時糾正誤判為捍衛法律的尊嚴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匡扶正義懲惡揚善,不為別的只為了讓您找回道義和良知,挽回因受謊言欺騙而謗佛謗法阻礙世人得救而帶來的無休止的痛苦償還,這是我們最不想看到的,因為生命是最珍貴的,我們尊重珍惜每一個生命,善惡有報,在天懲迫害佛法的惡人的大劫前,師父讓我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做更好的人來證實大法向世人講清法輪功真相,讓人分清真正的善與惡,選擇善就能免於被淘汰。而仇恨佛法,頭腦中裝著真善忍不好的人將被淘汰掉。所以,為了您和家人的未來切莫錯過這萬古機緣為自己選擇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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