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法輪功學員牛桂芳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晚被新城子街派出所警察綁架。沈北新區法院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對牛桂芳非法判刑三年,牛桂芳上訴;瀋陽市中級法院於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對牛桂芳非法開庭,兩位北京律師依據法律以及大量的事實,推翻了沈北新區法院一審中對牛桂芳的所有指控,指出修煉法輪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迫害信仰涉嫌違法。
隨後律師向瀋陽市檢察院、省檢察院、省人大、省公安廳、政法委等三十餘家單位檢舉控告包括沈北新區公安分局局長金維民、沈北新區檢察院檢察長胡成山、沈北新區法院院長馮岩及不法警察郝連峰、吳丕輝等參與迫害者,當局至今沒有作為。
牛桂芳的姐姐牛桂珍於七月底向瀋陽市檢察院、遼寧省最高檢察院,瀋陽市中級法院,瀋陽市人大、遼寧省人大、瀋陽市公安局、遼寧省公安廳、瀋陽市各級政法委等多個部門申訴,要求釋放妹妹牛桂芳。事情過去近一個月了,這些部門沒有給任何回覆。
以下是牛桂芳的姐姐申訴信的內容:
我叫牛桂珍,今年六十四歲,是牛桂芳的姐姐。五月二十七日上午,我妹妹牛桂芳的冤案在瀋陽市中級法院二次開庭時,我參加了旁聽。在庭上,兩位北京律師指出,中國《憲法》36條賦予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同時也有傳播信仰的自由,證明了我妹妹牛桂芳無罪,她是冤枉的。
既然我妹妹是被冤枉的,我們全家認為政府一定能還我妹妹公道,無條件釋放她回家。我們全家及所有的親戚朋友都在苦苦的等待!
可是兩個多月過去了,不但我妹妹還在被非法關押之中。就連她家被非法抄走的現金和財物也沒有歸還,還有酷刑迫害我妹妹的兇手至今仍然逍遙法外。
我妹妹牛桂芳修煉法輪功前身患多種疾病,尤其腎臟不好,還有類風濕,而且脾氣非常暴躁,那是沾火就著,兩口子吵罵、打架是經常的事,打得可厲害了,跟公婆、小叔之間也不和,我和我大姐都一把年紀了,真是跟她操不起那心。誰知她煉了法輪功以後,像變了一個人似的,身體好了,脾氣變得也溫和了,我們說啥她都聽,不再嗆嗆我們了,也知道關心我們了,對公婆孝順備至,鄰里親戚有事她熱心幫忙,我妹夫喝完酒罵她她都不吱聲,我妹夫背地裏都和我們說「桂芳現在脾氣可好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也不天天說這難受那難受的了,她這樣我跟她吵甚麼架呀!」
法輪功不讓煉以後,我們也想勸她別煉了,可是看到她的改變,我們真是無話可說。以上我說的這些都是事實。你們可以到我妹妹的左鄰右舍中去打聽打聽。
我妹妹牛桂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被綁架,到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沈北新區法院對她開庭時,我們才見到她一面,半年時間,她被迫害得整個人都脫相了,一百四十多斤的體重下降到一百斤左右,我們的心比被油煎了還難受,我們全家當時都哭了。我妹妹那麼好!那麼善良!卻被迫害得這麼嚴重,她犯甚麼法了?
我妹妹在被沈北新區法院一審開庭之前,相關部門沒有給我們家屬「搜查證」、「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起訴書」 等任何相關法律手續。即使這樣我們仍然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請律師為我妹妹辯護申冤,我們堅信總有說理的地方。律師都說沈北公檢法執法部門違法如此嚴重,他們都不如普通老百姓,普通老百姓還知道請律師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律師從看守所看到我妹妹後都被她的樸實善良所感動,更為她的境遇而鳴不平。
綁架我妹妹時,那些警察(有新城子分局國保的,新城子街派出所的、虎石台派出所的、還有社區的人),在我妹妹家中無人的情況下,到家裏抄家。我妹妹家一萬二千多元的現金、一枚金戒指、一個價值四千元的台式電腦、一台數碼相機等還有其他私人物品被這些警察抄走。事後經我們再三要求,沈北新區新城子派出所才歸還了一千多元的現金,其餘的一萬多元現金和金戒指(都是家裏給孩子結婚準備的)、數碼相機等拒不承認,並互相推諉。
律師告訴我們法律規定:執法機關進行搜查要有「搜查證」,搜查時要當事人在場,還要有證人作證,搜查物品要有清單,並且當事人和證人都要簽字。他們這麼做是嚴重違法,甚至是犯罪(盜竊罪、搶劫罪)
我們已查清,二零一二年九月,把我妹妹牛桂芳非法「外提」到沈北新區新城子街派出所,對她刑訊逼供的沈北新區國保警察叫高大衛 ,(被稱叫「三哥」), 還有一個姓吳的,(黑臉、1米70左右小眼睛 較胖)。
律師說從綁架、刑訊逼供、拘留、批捕、起訴、判決等,都是假法律的名義對我妹妹實施的迫害,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所有的參與者都是在違法犯罪。
我妹妹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明明是她的生命和財產受到嚴重的侵害。卻把她關押至今不放,這是甚麼法律和道理呀!我妹妹被無理關押,我們親人和家屬心裏有多淒苦悲涼,孩子結婚時她媽不在場,那場景多讓人揪心,我妹夫每天借酒消愁,為了我妹妹的事我們全家已經心力交瘁。
我妹妹沒犯法,她是好人。把好人送到監獄非法關押,讓其遭受迫害於心何忍啊!無論是依照法律還是憑良心辦事都應該歸還我妹妹家所有被非法抄走的現金和財物;法辦打人兇手;還我妹妹公道,我們全家強烈要求釋放我妹妹牛桂芳回家!
申訴人:牛桂珍
2013年7月25日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9/26/142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