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教人向善,而一貫對中國人進行洗腦和迫害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揭露酷刑,不僅無罪,反而有功,因為中共酷刑威脅所有的中國人,揭露中共酷刑是保護所有中國人的人身安全,有利國家形象。日前,法輪功學員家屬聘請的律師們聯名寫了意見書,要求當局撤銷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並立即釋放當事人。
律師意見書指出,「國家政權,由軍隊、警察、監獄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予以保護。幾個人拍了幾張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動顛覆政權的力量,又怎能動搖國家政權的穩定?政府形像的好壞,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為有關。況且,政府形像的好壞與政權是否被顛覆完全是兩個事情。嫌疑人的批評如果真實存在,就應該及時處理,只有處理公正了,政府形像才會好,政權才會穩定。即使批評錯了,對國家的形像和政權穩定又有甚麼影響呢?相反,只有固守錯誤,政府形像才會更壞,政權也才會不穩定。」
附:律師意見書
青島市公安局:
我們是北京市佳法律師事務所張傳利律師、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重慶新原興所律師事務所唐天昊律師、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物所張維雲律師、山東嶽首律師事務所趙永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陳建剛律師,在你局四方分局和城陽分局偵辦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中,我們分別接受當事人親屬的委託,為李浩、陸雪琴、崔魯寧、楊乃健、袁紹華、劉秀貞等嫌疑人進行辯護。
接受委託後,我們了解到,2013年5月2日陸雪琴等人為再現部份法輪功修煉者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間所遭受到的酷刑情況,在青島市城陽區山區模擬遭受酷刑時的情形。模擬過程中,遭到偵查機關的抓捕。諸辯護律師經仔細研究、分析案情和現行法律,認為本案幾位被告不構成犯罪,故要求你局立即釋放幾位嫌疑人,並撤銷對於本案的立案偵查,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關鍵在於酷刑是否曾經發生,而不在於是否模擬。
酷刑,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實施酷刑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
酷刑受害者或知情者對於真相的再現和模擬,它本身只是一種陳述。
據本案親屬及其他知情人稱:法輪功修煉者(部份嫌疑人包含在內)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間,曾遭受酷刑,有的甚至遭受了非常嚴重的酷刑。幾位嫌疑人為了以更直觀的方式向社會講述真相、控訴罪行,模擬並拍攝酷刑現場,以期引起世人和國家機關的重視。
如此看來,幾位嫌疑人的主觀動機並不是要抹黑國家和政府形像,而是為了揭露職務侵權犯罪,以徹底改變國家形象。他們是在以自己的方式講述一件事情。他們不是誣告者,他們是講述者,他們是回憶者,他們是被害者,他們是控告者。
本案有關片斷在中央電視台播出之後,引起了社會的強烈關注。很多人都有疑問,陸雪琴等人為何要這樣做?他們想要再現的酷刑場景,是否真的曾經發生過?要回答這一疑問,青島警方就應該對酷刑是否曾經發生過展開重點調查,而不應該將幾位「講述者」一抓了事。
二、本案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國家政權,由軍隊、警察、監獄等強有力的國家機器予以保護。幾個人拍了幾張照片,又怎能具有煽動顛覆政權的力量,又怎能動搖國家政權的穩定?政府形像的好壞,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作為有關。況且,政府形像的好壞與政權是否被顛覆完全是兩個事情。嫌疑人的批評如果真實存在,就應該及時處理,只有處理公正了,政府形像才會好,政權才會穩定。即使批評錯了,對國家的形像和政權穩定又有甚麼影響呢?
相反,只有固守錯誤,政府形像才會更壞,政權也才會不穩定。
三、本案程序違法
1、律師會見權得不到保障
律師接受委託後,先後從嫌疑人親屬處看到了本案的有關拘留通知書和逮捕通知書。
上述法律文書上均記載,本案嫌疑人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犯罪。律師在前往看守所會見時,看守所拒絕安排律師會見。理由是,青島市公安局有安排,此案特殊,不允許律師會見。
律師以「破壞法律罪」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犯罪、律師會見無須經辦案單位批准為由據理力爭。時至2013年6月27日,看守所才正式告訴律師,該案案由已經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2、法律文書不規範,程序違法。
四方分局和城陽分局的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不規範,有的沒有填寫被通知人姓名,有的沒有填寫具文時間,有的沒有填寫被關押場所的地址。
根據律師的進一步了解,四方分局和城陽分局以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為由拘留並逮捕嫌疑人陸雪琴、袁紹華等人,後來又轉換罪名,變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律師不禁要問,在檢察院以破壞法律實施批准逮捕幾位嫌疑人之後,原案並未撤銷,偵查機關是以何種程序轉換罪名的?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陸雪琴、袁紹華等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以直觀的方式模擬、再現遭受酷刑的場景,目的是為了講述真相,控告職務犯罪,屬於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範疇,是公民憲法權利的重要組成部份。本案所涉酷刑問題應該引起國家機關的重視。公安部門擔負著保衛公民人身安全的重要職責,應該及時查清酷刑事實之有無,給社會一個交代。
北京市佳法律師事務所張傳利律師
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
重慶新原興所律師事務所唐天昊律師
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張維雲律師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陳建剛律師
山東嶽首律師事務所趙永林律師
時間:201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