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憲,男,40歲,畢業於河北省人民警察學校,於1995年被分配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公安局刑警隊工作,同年7月開始學煉法輪功。由於遵照法輪功「真、善、忍」信仰的原則,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受到領導和百姓的肯定。
1996年張憲被調到派出所工作,成為一名戶籍民警。在工作中,他能替百姓著想,1998年底,被評為廊坊市優秀戶籍民警。
自從1999年7月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來,張憲為了堅持自己的信仰,向民眾講清法輪大法好、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的真相,多年以來遭受了嚴重迫害,多次被劫持進洗腦班被強制洗腦、敲詐勒索,曾兩次在石家莊勞教所遭受迫害,中共迫害給他本人和家庭帶來了很大的傷害。
2011年10月22日,張憲又遭綁架,同被綁架的還有王麗伶、李秀琴與李連弟夫婦、王奎義等共12人,後多人被敲詐勒索每人3萬元才放人,王麗伶因拒絕勒索而遭非法勞教一年半,張憲被非法拘禁洗腦班幾天後走脫,流離失所。但於2012年7月5日再遭綁架,被關押於香河縣看守所,他的家人為他聘請了北京律師,希望通過法律手段來營救他。
為此律師於2012年7月26日到香河開展工作,香河縣公安局等相關單位不但不向張憲家屬送達法律文書,還做賊心虛,拒不安排律師會見,野蠻剝奪張憲的申訴權,在律師和家屬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張憲非法勞教,送往唐山開平勞教所。
之後律師多次與香河縣、廊坊市的公安、檢察院等單位交涉,依法進行溝通,希望停止對張憲的迫害,立即還張憲自由,但至今各單位未有回覆,律師於2013年1月向河北省檢察院提起了控告,控告相關的迫害責任人,期望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責任人包括冉文傑(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長)、楊建軍(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長)等。
律師在控告書中指出:我作為冉文傑、楊建軍等涉嫌瀆職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認為在本控告人受當事人張憲家屬委託擔任其代理律師期間,多次受到非法干預。有關方面肆意違法、踐踏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致使當事人的辯護權、申訴權遭到無端剝奪。有關方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之行徑已經造成並將繼續造成冤假錯案。其行徑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傷害,對社會產生了惡劣影響、構成極大危害、情節十分嚴重。
律師對下列人員提出舉報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冉文傑,職務: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楊建軍,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廣平,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副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克森,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黨委常委看守所所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楊永利,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曹軍英,女,職務: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職務:河北省香河縣看守所警官警號:07821
律師在控告書中指出:本控告人介入張憲被非法拘禁一案後,先後於2012年7月26日、7月27日、8月13日、8月14日多次前往廊坊市香河縣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向相關責任單位提交法律手續要求會見被羈押人張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無論當事人是處於刑事程序中還是處於行政處罰程序中都有會見律師並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但遺憾的是,至今廊坊公安局及香河縣公安局以領導的旨意、省裏的意見推諉瀆職,違法不向當事人家屬送達法律文書、拒不安排律師會見,野蠻剝奪當事人的申訴權,並多次以非法理由剝奪當事人家屬探視權,張憲被非法拘禁的後果直接導致其母親心情憂鬱病情惡化,在彌留之際希望見兒子最後一面的願望最終落空。
在整個工作過程中,通過見面、電話溝通等不同方式,本控告人已將法律訴求反覆明確的傳遞給具體責任人,這其中包括廊坊市公安局冉文傑局長、香河縣公安局楊建軍局長、肖廣平副局長、陳副局長、看守所石克森所長、國保楊隊長、曹隊長(女)、看守所李警官07821以及廊坊公安局控申處張處長等。
2012年9月27日,本控告人再次專門致函冉文傑局長,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緊急糾正違法行為,對張憲一案中發生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犯罪行為一併查處,時至今日仍然杳無音信。至此,控告人已窮盡了與有關方面溝通交涉的所有努力,控告人真誠希望問題能夠在廊坊市公安局框架內依法解決的願望最終落空。
控告人認為,這個案子的發生並非偶然事件。通常來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會知法犯法。產生如此強烈的違法意志不惜公然違法,往往只有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蓋更嚴重的錯誤罪責才可能發生,對此希望受訴機關進一步調查了解本案發生的全部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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