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點多陪其妻做產檢,在醫院門口被幾個便衣綁架至靖江市城南派出所,當天晚上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後被綁架到城北看守所。隨後公安機關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於十二月六日將張偉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完全沒有依照法律進行審核,對張偉的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證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合法、寄給其妻子王亞麗的關押證和逮捕證上均無填寫辦案人姓名,對張偉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審核,對公安機關非法抓人、非法關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對看守所是否依法關押從未審核,不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與利益,不顧張偉的妻子懷孕即將要生產,於2013年1月6日非法將張偉起訴到法院,已經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靖江市政法委、610非法組織、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不顧張偉的妻子生產在家,孩子很小需要爸爸的照顧,母子二人沒有經濟來源,不顧母子無依無靠要吃飯要生活,冷血無情,不顧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公然挑釁、褻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故意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要不遺餘力、一次又一次地製造冤案迫害張偉,給當事人張偉和家屬造成家破人亡、痛苦不堪、生活艱難和無法彌補的損失。
附:控告信
控告人:許美珍 (張偉、王亞麗的母親) 身份證:321024195305124020
現住址:江蘇省靖江市地中海花園19-302 聯繫電話:15008985969
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政法委員、非法組織610辦公室主任趙國慶、(原主任:蔡小平)杜興才、陶坤林、陸桂紅及其他610人員
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局長王平、陳建林等所有相關人員
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姚文明,殷榮山及辦案人員:常旒峰、馮峰、陳彬、等所有相關辦案人員
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所長、副所長、張偉的管教
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貴、(原任:王瑋)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副院長沈晉(剛退休)、毛金生、方強、陶華、劉曉昕以及丁明霞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劉傑、以及張偉案的承辦人趙小鳳等所有相關人員
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院長陳衛兵、副院長陳燕萍、張偉案承辦人陶永華等所有相關人員
被控告人:江蘇省泰州市勞教管理委員會承辦此(泰勞教委決字[2011]第67號)文件的所有相關人員
控告事項:
1、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政法委員、非法組織610辦公室主任趙國慶、(原任:蔡小平)及其他610人員、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長王平和副局長等所有相關人員和江蘇省靖江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姚文明,及所有辦案人員常旒峰、馮峰、陳彬、陳建林等所有相關辦案人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私闖民宅罪、入室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毆打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強迫他人放棄信仰罪。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所長、副所長、張偉的管教相關辦案人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關押罪、奴役罪、強迫他人放棄信仰罪。
3、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貴、(原任:王瑋)、副院長:沈晉(剛退休)、毛金生、方強、陶華、劉曉昕、丁明霞公訴科科長劉傑、以及張偉案的承辦人趙小鳳等所有相關人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非法逮捕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強迫他人放棄信仰罪。
4、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蘇省靖江市法院院長陳衛兵、副院長陳燕萍、張偉案承辦人陶永華等所有相關人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強迫他人放棄信仰罪。
5、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蘇省泰州市勞教管理委員會承辦此(泰勞教委決字[2011]第67號)文件的所有相關人員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誣告陷害罪,強迫他人放棄信仰罪。
6、 依法恢復張偉的人身自由。
7、保護張偉的合法權益和名譽,賠償張偉以及妻子王亞麗的一切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11年4月10日晚11點左右,一保安敲張偉家的門,並說張偉的電瓶車被偷了,讓張偉開門。當時張偉聽見有人低聲教保安怎麼說話,聲音很輕。張偉覺得不對勁,沒有開門。第二天早上,張偉家的電被切斷,然後就有人拼命敲門,並大聲威脅:「不開門就撬門。」還沒等開門,門鎖已被撬壞,進來了很多人,滿屋子站滿了,這些人既沒穿警服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開始抄家,搶走了一台台式電腦、一台筆記本和一個mp3。抄家之後,把張偉與妻子王亞麗綁架到當地城南派出所。第二天早上王亞麗被帶到城北派出所,有個警察(四十歲左右1.7m以上)要給王亞麗拍照,王亞麗不配合,就抓住王亞麗的頭髮使勁把頭往牆上撞,在撕扯之中王亞麗的手還受傷流血,之後強迫拍照,強行抽血,幾分鐘之後就綁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期間看守所強制奴役他們勞動,於2011年4月12日非法刑事拘留。
同日,張偉也被綁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遭非法關押。在非法審理期間,公安機關、610組織、國保大隊對夫妻二人使用暴力、誘供、威脅、恐嚇等非法殘忍手段強迫二人放棄信仰,無中生有給夫妻二人網羅證據羅織罪名。期間看守所強制奴役他們勞動。張偉的父親張有良聽說兒子與兒媳被綁架,當天從天津趕回靖江,到處打聽他們的情況,其父親遭受巨大壓力和恐懼,心力交瘁、身心疲憊,牽掛兒子與兒媳的安全從而精神壓力太大於2011年5月6日遭遇車禍7日去世。
在這個家遭遇家破人亡悲痛之時,警察依然無人性地上報泰州市勞教管理委員會非法勞教王亞麗一年於2011年5月9日執行。張偉被非法關押一個月取保候審。610、公安局、國保大隊聯合製造此冤假錯案,家破人亡的人間慘劇。
2012年9月11日的下午,因王亞麗懷孕兩個月,夫妻二人去當地麗人醫院做產檢,就在醫院門口張偉被突如其來的一夥人(同樣無一人著警服)綁架,王亞麗問他們:「你們是甚麼人?把你們的證件拿出來。」其中有一人拿他的工作證在王亞麗面前晃了一下(根本就不讓看清楚),但是王亞麗還是看見其工作證名字是陳彬,還認出一人叫馮鋒,有一個人說是泰州來的。當時就把張偉戴上手銬直接綁架到城南派出所,懷孕的妻子一直在派出所大廳裏焦急的等待,後來常旒峰將張偉的手機和鑰匙歸還給王亞麗並說:「張偉要請律師。」當天晚上10點左右,張偉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後被綁架到城北看守所。看守所依然非法強制奴役他超時勞動,而且伙食極差,中午吃飯時間只有10分鐘,張偉的手一直是腫的,而且一直沒有一封信寫出來,家人已寫進去好幾封信,至今音信全無,不知道張偉在看守所內到底是個甚麼情況。在非法關押期間610非法組織、公安局、國保大隊、檢察院、經常去看守所強迫他認罪、放棄信仰。在非法審理期間610非法組織、公安局、國保大隊用非法手段暴力、誘供、威脅、恐嚇其他被迫害的大法弟子獲得了非法證據。
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公安機關於2012年12月6日將張偉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檢察院審理期間,檢察院不作為,完全沒有依照法律進行審核,更談不上嚴格。對張偉的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證是否合法、證據是否合法、寄給其妻子王亞麗的關押證和逮捕證上均無填寫辦案人姓名,對張偉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審核,完全採用,已屬違法,對當事人極其不負責任,對公安機關非法抓人、非法關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對看守所是否依法關押從未審核,不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與利益,不追究法律責任、姑息養奸,不顧張偉的妻子懷孕即將要生產,於2013年1月6日非法將張偉起訴到法院,此行為是完全不負責任的,已經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法律應當承擔多項法律刑事責任。編造的「案子」到法院之後,法院依然不行使法院職能不調查、不審核張偉案,依然在沒有法律依據下受理此案,決定開庭審判張偉,法院行為也已構成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法官陶永華通知張偉的辯護人於2013年4月2日下午開庭,因臨時變化增加一個律師辯護人,經過法官和辯護人協商開庭時間改為2013年4月15日,後又因撤下一個辯護人,開庭日期又更改為2013年4月9日。
就在2013年4月3日上午開庭審判朱亞年案(與張偉同案同性質),辯護律師王全璋為朱亞年做無罪辯護並以徇私枉法罪、強迫他人放棄信仰罪控告所有參與迫害朱亞年的公檢法人員。在庭上,檢察院起訴科人員理屈詞窮導致狼狽不堪,法院惱羞成怒將律師王全璋非法拘留。此拘留律師一事震動國內外。清明3天假後,法院與檢察院避開當時的輿論壓力,4月7日法院陶永華通知張偉的辯護人張偉案延期,4月8日又告知張偉案已退回檢察院補充偵察。檢察院為達到再次迫害張偉的目的,他們的辦案人員恐嚇以前所謂的證人,再次非法網羅證據羅織罪名。在此期間,我申請當親友辯護人,然而起訴科百般刁難然後不了了之。每個星期一上午是檢察院檢察長接待人民群眾日,可是我們每次去檢察院,檢察長接待室都是空無一人,後檢察院工作人員通知必須通過控申科科長同意才能見到檢察長,並說這是檢察院的內部規定。5月6日早上8點左右,檢察院還沒有上班,我將《張偉案不予起訴律師意見書》送給檢察院的趙小鳳和法院的法官陶永華,意見書中已明確告之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5月9日早上檢察院剛上班,我和張偉的姐姐去檢察院詢問張偉的情況,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他剛打電話問過趙小鳳,說是張偉案已於5月7日再次移送法院。當時我們就在檢察院控申科控告趙小鳳瀆職罪。5月13日下午,張偉的姐姐去看守所看到了警察朱玉燦(監管朱亞年的獄警),問他:「張偉在裏面幹不幹活,」朱玉燦回答說:幹不幹活是看守所上面決定的,張偉的姐姐反問他:「幹不幹活是看守所上面決定的,而不是法律來決定的嗎?」檢察院於5月16日回覆書面答覆函,函中答非所問,故意推卸檢察院的刑事責任,包庇違法犯罪行為。張偉的姐姐在筆錄上寫道:不同意、不接受院方的答覆。這第二次法院同樣又非法接受審理此案,又準備非法開庭。
江蘇省靖江市政法委員、610非法組織、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不顧張偉痛失父親的情況下,不顧張偉的妻子生產在家,孩子很小需要爸爸的照顧,母子二人沒有經濟來源,不顧母子無依無靠要吃飯要生活,冷血無情,不顧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公然挑釁、褻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故意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要不遺餘力、一次又一次地迫害張偉製造冤案,給張偉家造成家破人亡、痛苦不堪、生活艱難、給當事人和家屬造成永久的傷痛和無法彌補的損失。他們拿著人民的血汗錢迫害人民毫不手軟,破壞法律的公正、破壞社會的和諧、一意孤行迫害當事人張偉。
強烈要求中國人民檢察院機關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參與迫害張偉的全部人員的法律刑事責任,給張偉夫妻一個交代,還張偉夫妻清白,維護法律尊嚴與公正,要求所有參與迫害張偉夫妻的人員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向張偉夫妻以及全家和社會公開道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我不控告他們,那就是在褻瀆法律、褻瀆民意,姑息道德的敗壞,對社會和國家的不負責任,如果不控告那就是在泯滅人性、褻瀆天意、傷天害理,如果我不控告他們,對不起我去世的丈夫(張偉的父親)。
茫茫宇宙攜帶著無法抗拒的天意,或稱之為神的意志,或稱之為自然規律,或稱之為大自然的力量。人類唯有敬天意、順自然,尊重宇宙規律,關愛天下生靈,才可能有自己的未來。清醒的人們應珍惜和愛護不顧自身安危,傳遞真相福音的法輪功學員,對他們的愛護,其實就是對自己生命和未來的愛護和珍重。
控告人認為,上訴所有被控告人的行為涉嫌嚴重違法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警察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控告人認為,張偉的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刑拘、判刑的條件,既不是現行犯也並非重大嫌疑分子。
具體理由如下:
一、張偉夫妻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反而是提升社會道德的一種方式。
「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張偉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張偉夫妻的信仰自由。
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是有益於社會的,按其所倡導的宗旨來看都是教人向善、與邪教根本不沾邊;修煉法輪功的人處處與人為善,行為上根本沒有可能危害社會。如果一定要把倡導「真、善、忍」定為邪,那麼倡導「假、惡、鬥」就是正的、好的嗎?目前社會上各種因人心墮落、道德淪喪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這是不是因為對「真、善、忍」的迫害而造成「假、惡、鬥」大行其道造成的危害呢?
因為法輪功是性命雙修的功法:修性就是修自己的心性,要時時、事事、處處以「真、善、忍」作為自己言行的唯一衡量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在社會、在單位、在家庭都做個好人。修成無私無我的正覺,做一個完全為別人而活著的人。放下名利之心,不爭不吵、不打不罵、不吸毒不賭博、不坑不騙、不娼不嫖、不佔不貪、不偷不盜、不殺生取食、不自殺自殘(自殺也是殺生)、更不會殺人放火,不違反國家法律,使自己的道德和思想境界不斷的昇華,最後與宇宙特性「真、善、忍」同化。修命就是堅持煉好「五套功法」,能使人改變本體,祛病健身,延年益壽。
張偉原本是乙肝大三陽患者,通過修煉法輪功成為一個身心健康的公民,有益於國家、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家庭、有益於自己。張偉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張偉的行為沒有任何導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壞公共利益等。
在中國,對法輪功修煉者的無理迫害迄今已持續了十四年,在這血雨腥風的十四年中,法輪功修煉者始終按照大法師父的教導,按照「真、善、忍」的原則去指導自己在生活中的言行,他們面對所遭受的非人迫害始終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堅持著自己的信仰,同時把真相告訴更多的同胞,因為對「真、善、忍」的迫害會破壞掉維繫人類社會穩定的道德基石,會讓參與迫害者成為歷史的罪人。法輪功修煉者在向人們講述真相的過程中,啟發人們的善念,呼喚人們的良知,不編造,不誇大,不損及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同時讓人們選擇站在正義和良知一邊,不但無過,而且有功。目前法輪功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洪傳就是最有力的佐證,人類社會需要「真、善、忍」,說真話沒有錯!做好人沒有錯!
二、張偉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張偉修煉法輪功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從未想過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三、張偉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被控告人對張偉夫妻實施的私闖民宅、入室搶劫、非法暴力抓捕、非法拘禁、暴力洗腦等違法犯罪行為,都是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名義進行實施。目前,法律界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一)「邪教」寫進法律是錯誤的,國家、政府、政黨、法律,都沒有權力去判定誰是不是「邪教」;(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是生硬的套在法輪功學員身上的罪名,而事實上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法輪功學員的破壞,也就是說找不到「犯罪客體」。從犯罪構成四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的角度看,沒有「犯罪客體」,也就更談不上「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在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三個的情況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這不是在辦案,而是執法者在公然犯法,在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在這裏需要指出的事實是:
1.張偉沒有組織和利用任何邪教組織。被控告人無法從法律上證明法輪功的性質,組織形式是甚麼?其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張偉夫妻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組織和利用該組織?誰聽他的?他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等等等等。
2.沒有張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材料。被控告人無法證明張偉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實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而張偉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有甚麼能力或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實行呢?
因此被控告人的行為完全是假借法律的名義在迫害控告人之子──法輪功修煉者張偉,這屬於執法犯法。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法沒有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得根據某某黨的方針、政策、決議、命令、指示定罪處刑,也不得根據任何黨政機關或其領導的決定、指示或命令定罪處刑,任何機關或個人都不得違反刑法的規定,以任何形式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和應處何種刑罰,也不得違反刑法的規定,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任意入人於罪。
四、關於法律和良知
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和諧發展,一個符合社會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司法系統的目的正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無論是警察還是檢察官都需要對正義、是非有清晰的判斷,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辦案、判案是否正義。從這個意義來說,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辦案、審案的最終方法。以下一個世界知名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這一點:
1992年2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東德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牆的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里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限。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里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是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據說,台灣作家龍應台曾經問過一位曾經擔任過邊境守衛的前東德人,「您說,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當然公平。……,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
控告人認為,對於張偉的抓捕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到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種情況下、在某些人那裏存在著與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構陷、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和諧社會應該以良知和道德作為我們每個人最高的行為準則,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開脫,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司法是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防線,當面臨國家法律與人類道德良知的二難選擇時,希望司法機關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涉及本案的有關人員能夠認真學習上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綜上,請各級紀檢、檢察部門、人大委員會能夠關注和重視本案中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並切實履行好監督糾錯職能,以防止違法行為的存在進而損害政府和司法機構的形像,並切實保護好控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法院、檢察院或者警察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請接受投遞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控告人。
此致
中國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
控告人:許美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