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中共邪黨出於恐懼和不甘滅亡的本能,不斷的打壓為法輪功學員聯名的民眾,比如:在河北省正定縣打壓以手印營救李蘭奎、賈志江的民眾過程中,造成法輪功學員楊銀橋死亡;迫害河北省唐山市營救鄭祥星的民眾時,威脅取消民眾「低保」;滄州市泊頭市政府派駐工作組對為王曉東聯名請願的民眾搞文革式的人人過關;今年3月份,滄州市滄縣的地方政府人員及派出所警察誣蔑簽名的民眾是「聚眾鬧事」。
然而,無論是從天理人情,還是中國法律分析,民眾以手印的方式呼籲釋放法輪功學員都是合情合法的,而中共邪黨的打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犯罪。
一、民眾以手印的方式呼籲釋放法輪功學員完全合情合法
以簽名、手印的方式呼籲司法當局為有冤情的人減輕處罰或無罪開釋,是中國自古以來的傳統。在中國古代,縣衙坐堂問案的地方常懸掛兩塊匾額,一書「明鏡高懸」,旨在體現司法公正,一書「天理國法人情」,旨在提示裁判標準。自漢代春秋決獄以來,就存在徑直依據情理裁判案件的情況,而且此類參情酌理的案件往往被傳至後世,奉為楷模,為人樂道。
在當今中國,雖然中共邪黨是破壞法律實施的罪魁禍首,但是出於偽裝的需要,也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而聯名信無論在司法實踐到最高法院的文件中均是認可的。
二、打壓聯名支持法輪功學員的民眾是違法犯罪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民眾為使法輪功學員得到法律的公正判決,聯名出具請願書,表達了對法輪功學員人品的認可、家庭情況的證實及無罪釋放、追究迫害責任人的意願,直接關係到案件的結果,也就是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是民眾讚揚與支持的。民眾的身份在相關刑事訴訟過程中就是證人身份,地方政府人員強迫村民更改證言,說相關組織者及參與者違反了法律,嚴重者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
三、中共邪黨的打壓行為直接破壞著中國民眾的道德
中共邪黨長達60餘年的對中國傳統道德的摧毀,使得當今的中國人可以互相投毒,進入「易糞而食」的時代,可以對素不相識的救命恩人反咬一口;可以漠視「小悅悅」被碾壓致死;可以為了拆遷利益,用鏟車碾死民眾;可以因為夫妻口角摔死自己不滿兩歲的孩子(以上均可在大陸門戶網站查詢到)。
在這個禮崩樂壞、道德淪喪的「十惡俱全」的時代,法輪功學員付出成千上萬的生命,遭受數以十萬計的牢獄迫害,重新喚醒了民眾的道德,終於使習慣了怯懦的中國人可以堂堂正正的對中共殘酷罪行說「不」!可以為營救丈夫周向陽的李珊珊而流淚,並按上自己的手印。這是一種道德的回歸和重新喚醒自己內心的善良。
而中共邪黨明白,一旦中國人在道德上找回自己,找回自己內心的善良,邪黨就會解體於無形之中,故而,邪黨害怕任何一起手印事件,都予以打壓,這是對民眾心中的道義的宣戰,揭示了中共殘害人性的本質,它在意的不是民眾是不是好人,它要的只是沒有是非善惡的黨奴。哪怕是再好的人一旦觸動邪黨的痛處,邪黨便撕下偽裝。
四、進一步把參與迫害者推向深淵
如果說中共邪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反而成就了法輪功學員堅忍與理性,對聯名民眾的打壓無損民眾的俠義古風,那麼這種打壓對作為中共邪黨打手的人員的戕害則是毀滅性的。
通常,作為邪黨打手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都是法輪功學員和聯名民眾的鄉鄰,有些人食民脂民膏不思回報,卻反噬民眾;居官位而不思正己正人,反而毀滅民眾道德,已經喪失了一個人的起碼準則。
當一個人以惡毒對待他人時,必然先在內心充滿惡毒;以殘暴打擊民眾時,自己先形成殘暴人格。讓這些工作人員內心充滿惡毒、殘暴的就是中共邪黨。這些人在被邪黨利用時雖然得到一時的利益,但是隨時會被邪黨作為替罪羊拋出,而且最終難免因果報應時的永遠永遠的悔恨與痛苦。
中國人從被邪黨裹挾著以全民動員的方式迫害法輪功,到以一個個簽名和手印托起希望,拉開全民反迫害的序幕,這種道德的回歸和善良的重生是再也不會被中共邪黨摧毀的,簽名的民眾必將因自己的善心、善行為自己擺正將來的位置。相對的,對於自願或被動的作為中共打手的人,棄惡從善的機會也越來越少了。故而以此文分析利害是非,衷心的希望這些人理性的看清中共的邪教本質,了解法輪功是甚麼,中共邪黨對法輪功的迫害帶給中國人的傷害是甚麼,停止犯罪,給自己留下一條出路。
只有拋棄中共邪黨,中國人才能理直氣壯的做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