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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區法院流氓執法 律師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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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省報導)吉林省吉林市法輪功學員鄧曉波女士在自家店裏被不法警察綁架、構陷,中共法院企圖對她非法判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鄧曉波的律師李國蓓去吉林市昌邑區法院查閱案卷,卻被辦案人付文忠違法拒絕,並叫法警粗暴推拉出辦公室,藉口是:不接待異地律師。

中國律師法第十條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李國蓓律師當天下午向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吉林市檢察院、吉林市人民中級法院送交了投訴控告書。

綁架、強制洗腦、酷刑逼供

鄧曉波女士經營了一個小型熟食鴨脖店,重道德,講誠信,特別受她的顧客信任。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九點左右,鄧曉波正在自家店準備開業,吉林市昌邑分局和東局子派出所的警察四個人突然闖進,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綁架了鄧曉波,又非法抄店。

上午十一點,不法警察又逼迫鄧曉波的丈夫開家裏門,警察們沒有任何手續、證明,就進行抄家。 當天晚六點,鄧曉波被送進吉林市臭名昭著的沙河子洗腦班非法關押。

十月二十一日鄧曉波被從沙河子洗腦班帶走,說是提「外審」,不知去了甚麼地方,兩個警察對鄧曉波實行酷刑逼問、拳打腳踢,往鄧曉波身上澆水。鄧曉波回到洗腦班時渾身是傷,內外褲都是濕的。

幾天後,鄧曉波被轉到吉林市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隨後被不法人員構陷。

謊言推脫,阻止律師閱卷

現中共法院以莫須有的罪名要冤判鄧曉波。明白事由原委的人們,聞之都表示生氣:在中國做好人怎麼就這麼難!家屬聘請了維權律師為其主持公道,伸張正義。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鄧曉波的代理律師去了昌邑區法院,鄧曉波案的辦案人付文忠不接鄧曉波代理律師手續,不讓閱卷。付文忠又說案卷不在他那,推托讓律師回去等電話。

律師說:「你同家屬說要見律師(家屬去要人時付文忠說的),今天是聖誕節,我都趕過來了,你又說讓我回去等,那案卷在哪?」付文忠說:「在中級法院,閱捲得請示上級。」律師說:「上下級法院是監督關係,不是領導關係。你不讓律師閱卷本身就有問題,你要符合法律就應該讓人看卷。」

付文忠被問得回答不上來了,就去擺弄電腦,辦別的事了。

昌邑區法院流氓執法,律師投訴控告

第二天,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律師李國蓓女士同家屬再次來昌邑區法院到付文忠的辦公室提交手續,付文忠竟然說外地律師不接待,讓鄧曉波的女兒張吉鶴找本地律師。律師說「上級規定應當出示相應文件內容」。付文忠說:「沒有義務出示,也不接待異地律師」。爭執中,付文忠叫來法警,並要求法警強行將律師推拉出付文忠的辦公室。

這時昌邑區法院劉廣濱走過來自稱是該院刑庭庭長,對律師說:「我口頭告知你,上級有規定,不允許聘請外地律師!你有話語權,你可以到中院、到政法委去控告,我不會給你提供任何文件。」

鄧曉波的代理律師李國蓓女士,是一名合法的執業律師,是按照律師法在該法院內正當執行自己的律師職責,卻被該法院兩名法警(男)粗暴的強行推拉出付文忠的辦公室。

鄧曉波的代理律師對於該法院人員的素質和做法非常氣憤和不解。為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李國蓓律師當天下午向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吉林市檢察院、吉林市人民中級法院送交了投訴控告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鄧曉波的丈夫和女兒去昌邑區法院問為甚麼不允許聘請外地律師?接待的人讓家屬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前聘請當地律師,還說:家屬要不請當地律師,法院給指派律師,並說開庭時家屬只能到庭一至二人。

吉林市昌邑區法院為甚麼極力阻止維權律師到庭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他們到底懼怕甚麼?

法官執法犯法,說出明顯違法的荒誕話,是法律界的恥辱,也是中國百姓的悲哀!

附:投訴控告書

控告人:李國蓓,女,38歲,漢族,北京市人,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住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民生保險大廈18層

被控告人:付文忠,男,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電話:0432-62404780
被控告人:劉廣濱,男,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電話:0432-62404780 0432-62404826

控告事項:假借公權力拒絕接收刑事辯護律師提交的合法委託手續、侵犯辯護律師執業權。

事實與理由

控告人是經北京市司法局依法頒發律師執業證件併合法執業的一名律師,於2013年11月20日接受鄧曉波之女張吉鶴委託,為鄧曉波涉嫌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並於當天在吉林市看守所會見了鄧曉波,接受了其本人的委託,同時依法告知負責該案的偵查機關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

2013年12月23日,週一,張吉鶴到吉林市昌邑區法院查詢到鄧曉波案件已經在該院立案後找到被控告人,也就是承辦此案的法官付文忠,付法官關切地讓張吉鶴儘快為母親鄧曉波找辯護律師,並說本週三有時間接待律師,趕緊過來。後張吉鶴給控告人打電話,告知本週三去法院找付文忠法官。控告人立即停下手頭工作,備齊辯護手續如約於2013年12月25日,即本週三上午9時左右到達位於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三樓被控告人付文忠法官的辦公室,準備提交手續並提出閱卷。付文忠先詢問控告人是哪裏的律師,當得知控告人是北京律師後便推脫說今天閱不了卷,回去等電話。經控告人交涉後,又說卷宗不在這裏,在中院,無法閱卷;也不接受律師的手續,堅持讓控告人回去等通知。就這樣,控告人本著對法官的尊重和信任回到旅店。

第二天,即2013年12月26日,控告人再次來到被控告人付文忠的辦公室提交手續,付文忠竟然說外地律師不接待,讓張吉鶴找本地律師。控告人提出上級規定應當出示相應文件內容,付文忠說沒有義務出示,也不接待異地律師。爭執中付文忠叫來法警,並要求法警強行將控告人推拉出付文忠的辦公室。後被控告人劉廣濱走過來自稱是該院刑庭庭長,對控告人說:「我口頭告知你,上級有規定,不允許聘請外地律師!你有話語權,你可以到中院、到政法委去控告,我不會給你提供任何文件!」後控告人只得離開。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名合法的執業律師,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付文忠、劉廣濱的行為是惡意侵害律師執業權的行為。

第一,據控告人查證,在法律層面並沒有限制律師跨地域辦案的規定。付文忠和劉廣濱口中所謂的「上級規定」並不一定存在,即使是切實存在的,亦是違反《律師法》第十條之規定,侵犯律師正當執業權利的無效規定。

第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鄧曉波案經昌邑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已經將全部卷宗移送至昌邑區人民法院,辯護人有權在審判階段閱卷。

第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昌邑區人民法院作為獨立的審判機構,在開庭審理前,不應當請示上級法院,更不可能將全部卷宗移送至吉林市中院。

綜上,控告人認為:

付文忠所稱的案卷不在法院無法閱卷和付文忠、劉廣濱稱上級機關禁止異地律師辦案的理由是一派胡言,他們在假借國家司法機關的名義對異地執業律師進行打擊報復,破壞《刑事訴訟法》、《律師法》賦予刑事案件承辦律師的辯護權、閱卷權等基本權利,是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嚴重的濫用職權和瀆職行為,也是在給吉林市整個司法系統公正辦案、維護司法正義的形像抹黑。

控告人要求對付文忠、劉廣濱二人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李國蓓
2013年 12月26 日

相關法條

律師法: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三十四條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第五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法官法〔2001修正本〕:

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吉林市檢察院:申控科電話0432─63070837 0432─4600107 0432─68376927
庭長:甄香君(女)
吉林市昌邑區中級法院:宋院長辦公電話0432─62404702
鄧曉波冤案辦案人:吉林市東局子派出所,警察婁世偉;吉林市昌邑分局,肖越;昌邑區檢察院,徐佳音;昌邑區法院付文忠,辦公電話62404789
下面是吉林市各區檢察院、法院部份人員通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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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曉波冤案辦案人:副院長室:0432--62404702、0432--62404703、0432--62404704、0432--62404705、
0432--62404706
紀檢組長室:0432--62404707 執行局長室:0432--624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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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庭:0432--62404709、0432--62404710 行政審判庭:0432--62404714
民事審判一庭:0432--62404711、0432--62404712、0432--62404713
民事審判二庭:0432--62404715、0432--62404716 審判監督庭:0432--624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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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處:張勇
辦公室:周寶君、孫宇虹、楊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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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庭:於萍楠(庭長)電話:0432─62404434、郭青山、李雪飛、塔磊、鄭雲峰、高源
民事二庭:畢聯伍(庭長)、劉愛香、李玉民、趙文明、朱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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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檢察院檢察長:張金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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