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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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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在中國大陸修煉法輪功就遭到了來自中共的打擊。中共的打擊是通過政府、警察、勞教所、監獄、法院等實施的,也就是說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動用了法律工具。但是,中共這些行為的實質是打著法律的幌子行迫害之實,一方面踐踏人權,一方面卻又要披著法律的外衣欺騙百姓,這本身也是對法律的踐踏。因為依據中國憲法,修煉法輪功是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現在說明為甚麼說修煉法輪功應當受中國法律保護。

一、根據《憲法》關於尊重人權的規定,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該條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公民的人權,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尊重的做法,或者採取保障的做法。法輪功修煉包括五套煉功動作、同時包括遵守「真、善、忍」指導的生活方式,不需要國家和政府提供任何物質上、或者精神上的支援,所以客觀上只需要國家尊重即可。

需要特別指出: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根據現代國家的通例,國家並不是人權的來源,而只是人權的肯定者、保障者。修煉法輪功屬於公民基本自由、基本人權。任何人都有選擇修煉法輪功、或者不修煉法輪功的權利。

根據《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而修煉法輪功對於上述合法利益與權利、自由都沒有妨害。所以,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國家應當尊重公民選擇修煉法輪功或者不修煉法輪功的權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鑑於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尊重的人權範圍內,所以修煉法輪功應當受到中國法律保護,使其享受「國家尊重」。

二、根據《憲法》關於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輪功只有五套簡單易行的煉功動作;其煉功動作對別人沒有任何傷害,所以屬於行使人身自由、身體自由範疇。法輪功修煉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真、善、忍」修煉自己,不損害他人、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權利,所以也是行使個人人身自由、身體自由的範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為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範圍內,所以中國的法律應當對法輪功修煉予以保護,使其切實「不受侵犯」。

三、根據《憲法》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修煉法輪功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根據以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信仰的對像可以是宗教、也可以不是宗教(當然也可以沒有信仰)。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就是按照「真、善、忍」的準則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與道德修為,信仰「真、善、忍」。所以法輪功修煉屬於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範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為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公民信仰自由範圍內,所以中國的法律應當對法輪功修煉予以保護,使其享受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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