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來自北京的兩位正義律師為被非法誣審的三位法輪功學員運海森、馮國茹、李淑文做了義正詞嚴的無罪辯護。使出庭的公檢法人員,被誣審學員的親友和一些有幸到場的群眾都明白了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犯法的恰恰是把政治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中共。法庭門外,法院人員強行將一些沒帶身份證、想聽無罪辯護的群眾擋在門外。法庭辯護近三個小時,很多善良的民眾挺立在風雪中盼望著好人被無罪釋放。等待著結果。法庭內國保大隊隊長宮傳興指使手下人員為出庭的人員錄像,準備邀功請賞。
法庭辯護開始,檢察院公訴人首先提出三位法輪功學員違犯了刑法第三百條,即「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辯護律師當堂詢問三位法輪功學員,以前可否加入過法輪功甚麼組織,三位法輪功學員都肯定的回答,從沒加入過任何組織,法輪功也沒有任何組織讓人加入。之後,律師據這一事實申辯,「當事人沒參加過任何組織,就更談不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了,因此公訴人的說法不能成立。(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
我們根據當庭正義律師的辯護,再結合著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特提出如下觀點,是非曲直請廣大民眾本著善心良知自行評說。
一、荒謬的刑法第三百條
中共的所謂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來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打著法律的幌子,來掩蓋迫害,讓迫害顯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來欺騙各界。
按照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要素,也稱有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小偷偷錢在主觀上顯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像,如小偷偷錢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張三偷了李四一萬元,那麼張三的盜竊行為客觀上給李四造成了一萬元的損失。
許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在所謂的「法輪功案子」中,四個必需的要素中,竟然缺了全部三個用於定性的要素!法輪功學員到底破壞了國家的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如何實施破壞行為?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面對這樣的質問,公檢法的所謂「執法人員」啞口無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但卻又用《刑法》第三百條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製造無數冤假錯案,草菅人命。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和法輪功沒有關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可是這個標準和法輪功沒有絲毫關係,因為法輪功以「真善忍」為原則,教人向善,修煉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會中最善良的民眾,這是被公認的事實。
這個俗稱為「反邪教決定」(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文件被公檢法廣泛盜用與迫害法輪功,但是,這個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人定罪的依據。另外這個「決定」不但違反憲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與正規的法律相提並論。
刑法的原則是「法無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反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決定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從而把它當作是認定法輪功「違法」的最高法律依據,這其實是完全錯誤的。實際上,二零零零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三十九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右七種,公安部認定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害人的邪教。)
三、「兩高司法解釋」是越權、違憲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二高司法解釋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二」)《憲法》六十七條和《立法法》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兩高」作為司法機構,也沒有立法權,因此他們的「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他們本身也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法律處理依據。
因此,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兩高」帶頭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出現「法輪功是×教組織」字樣的是「兩高」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但內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況它們都是違憲的。所以把這個內部通知作為法律依據,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犯「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錯誤的,都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非法裁判。(註﹕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而且是最大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信仰自由予以保護。
辯護人認為,信仰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或者信仰上帝等等,都屬於不可剝奪的信仰自由。同時,公民以各種形式參與宗教實踐,從事各種宗教活動,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沒有參與宗教實踐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紙空文。
法庭辯護近三個小時,正義律師理正詞嚴的向法庭提出:三位法輪功學員無罪,應該當庭釋放。審判長理屈詞窮,蠻橫地宣布「休庭!」言說到此,良知未泯的父老鄉親肯定都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對法輪功也有了一個正確的評價,即法輪功人員沒有違法,更談不上犯罪,違法犯罪的恰恰是那些打著法制旗號,行違法犯罪之實的中共強權者。然而,「善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這是亙古不變的天理,也是任何人都不能逾越的客觀規律。曾幾何時,文化大革命中那些打砸搶行兇害人的警察,後來被押往雲南邊境被秘密槍決就是很好的例證。真心希望可親可敬的廣大父老鄉親們早明真相,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