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樂梅女士和其丈夫李文東都是唐鋼職工,李女士未修煉法輪功,作為法輪功學員家屬曾無端被非法劫持,而其丈夫已被劫持一個半月,並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陷害無辜公民)的罪名送交檢察院。在萬般無奈之下李樂梅女士寫給當地檢察院一封公開信,希望有權者能主持公道,早日釋放自己的丈夫,很多人都在默默的為其傳遞著這封信,也請您來聽一聽這位法輪功學員家屬的心聲,幫助營救她丈夫。
下面是信的原文:
各位領導,
我是李文東的妻子,叫李樂梅。鑑於李文東目前的狀況,我與各位有了聯繫。
說實話,作為家屬,我非常希望李文東早日回家,太太平平的過日子。但我更知道,每一個公民都有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的責任和義務,我想這也正是國家司法部門存在的根本意義。作為妻子,為他洗清罪名和恢復自由就是我義不容辭的責任。我認為,這一基點也同樣是您各位的職責所在。
既然我們有著共同的基點和原則,我們也就有了溝通語言。下面,我就將事情發生的過程、我了解到的相關法律條款以及我的一些感受寫出來供各位參考。
一、事情的發生過程
今年二月二十五日早上六點半左右,我聽到敲門聲,一位女士說要我登記防盜情況,我急於上班,我說:「不登記,真丟了東西也沒人管。」後來又多次敲我家的門,我仍未給開。接著,當我開門去上班時,未出樓道口,一群人一擁而上,抓住了我。我以為遭到搶劫,奮力反抗,並高喊,但嘴被堵上。
這夥人將我弄到一輛車上,兩個男人對我強行搜身,搶走了一部手機、手提包和家裏的鑰匙,然後我被拉到了稅東派出所,並審訊我。這時我才知道,這夥人竟然是警察!
由於驚嚇過度,我差點犯了心臟病。期間,他們告訴我李文東被帶走了。在筆錄中他們註明出示證件,我與他們發生口角,他們強迫我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
回到家裏,已經是一片狼藉,很多值錢的東西都被拿走,包括首飾、銀行卡、證券和手機等。我曾到派出所告訴他們那是我的私人物品,要求返還,但被拒絕。
晚上,有人敲門,自稱是警察,說是給我送包的。樓道內一片漆黑。我由於驚嚇過度,我休息了,未開門。後來他在樓道內喊,告訴我李文東已被關押到看守所。
抓我的過程中,沒有任何一個人向我出示證件,抄家後也未留下清單。據我所知,按照規定,他們這樣的執法過程其實是違法的。
二、相關的法律條款
正如我開頭提到的那樣,我急切的想知道我家所發生的事情用法律衡量是怎樣的,我要首先給自己一個說法,我不想糊裏糊塗的活著,更不想在別人的欺騙下決定自己的行為。於是,我用家裏僅有的錢聘請了律師,並了解到李文東已經被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送交檢察院。為此,我向律師諮詢了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大致如下(編註﹕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中共是禍國害民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歪曲法律陷害無辜公民。毫無合法性的中共邪教以及被其操縱的所謂立法機構根本沒有資格給一個信仰定性,信仰自由是被普世公認的天賦權利。以下所述是法律細節):
1、現有法律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是一個與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的法律文件,全國人大並未給法輪功定性。後來我聽律師告訴我,法無明文不定罪這是鐵律。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法院分別通過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先,因為法輪功根本不是被解釋的相關法律規範的適用對像,所以「兩高」是在這裏越權進行立法解釋,是公然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行為。其次,司法解釋的前提是有被解釋的法律規範存在,以法律規範為基礎,對其加以詮釋和說明。而「兩高」的解釋比人大做出的《決定》要早二十多天,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有關規定,那「兩高」當時又是在解釋誰的法律呢?況且,兩高的解釋中也通篇未見法輪功的影子。
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既然是「內部通知」,它就不是法律,更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適用。
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其中介紹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沒有法輪功!
也就是說,公安部在明確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二零零零年,而且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在這樣一個前提下,公安部仍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難道是公安部的人馬虎了,把法輪功落下了?我不相信。
律師還告訴我,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如果以「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指控李文東,根本找不到犯罪客體。也就是說,根本找不到他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作為一個普通人,誰又有能力破壞法律的實施呢?如果真的能做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恐怕也只有掌權者吧。
至此,我已經明確的知道,李文東的行為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毫不沾邊的,因為他與邪教和破壞法律都沒有任何關係。
三、我的一點感受
我和李文東結婚已經二十年了,我比任何人都了解他。他不善言辭,但心靈手巧,工作中技術很好。待人和氣,從不和誰爭甚麼,大家都評價他很善良。我也四十多歲了,我親身體會了現在的社會狀況,體會到人們道德修養的急速下滑,為了名、利可以不擇手段,貪官遍地,良知缺失。在這樣的環境下,讓李文東這樣的人成為罪犯,我是不能理解不能接受的。罪犯的特徵應該是社會危害性,而像他這樣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人怎麼會危害社會呢?如果對李文東這樣的人還非要欲加之罪,那誰善誰惡也就真的很明顯了。
我從律師那裏還了解到,我國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了《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誰枉法製造冤案,是不能夠以執行命令逃避懲罰的。
我不信仰法輪功,在生活中因家庭瑣事常和李文東發生矛盾,甚至想和他辦離婚手續。但今天事情發生了,我不能再保持沉默。我必須給自己,給孩子,給家人,單位一個公正的說法。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上講,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法律依據是甚麼?
在我讀小學的時候就學習孔子的三字經,道德經。「人之初,性本善」,「積善成德,神明自德」。在當今社會更需要加強道德修養。
我看電腦得知現在煉法輪功的人越來越多,而且還是高學歷的人。包括香港,台灣都不干涉,都合法。許多正義律師都被沒收了律師執業證。我不能理解,但我相信邪不勝正。因為我家祖祖輩輩甚至是咱們中國人的祖祖輩輩都是這樣教育的。當一個幼小的生命剛剛出生時,他的母親就教育他多做好事不做壞事。
直到現在開平國保大隊人員對我個人的物品仍未歸還。包括我的首飾,門診特殊疾病病歷本,公積金卡,醫保卡,銀行卡密碼……等等。我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威脅,我急需病歷本看病。密碼屬於私人保密文件。我對執法人員的行為深表不解。眾所周知,病歷本能犯法嗎?我為有這樣的執法人員而感到恥辱。可當有人告訴他善惡有報時,他卻很生氣,好像被別人罵了一樣,其實行善做好事的人誰不愛聽這句話?
有人給我講過一個故事,說的是東德和西德統一前夕,一個東德守衛開槍打死了一個試圖爬過柏林牆的人,但這個東德守衛在德國統一後被告上了法庭,並因他射殺爬牆者而判刑,法官判決他的理由是:良知高於命令。而另外一位曾經擔任過東德守衛的人說:「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我覺得這個故事說得挺有道理的。
各位領導,請善用、慎用手中的權力。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義,維護每一個公民的權益,希望各位領導能給以善待。謝謝。
李樂梅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