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越千 |
以下為沈越千家人向有關部門提交的申訴信: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晚七點多鐘,我的家人沈越千正在家中給她的女兒輔導功課,突然警察闖入我們家中,把她帶走,還在我們家翻箱倒櫃,一通亂翻,弄得孩子大哭,直到夜裏十二點多鐘才離開。原因是沈越千修煉法輪功。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午,我們收到信封署名為: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對沈越千勞教兩年的通知書。上面的所謂罪名是「窩藏法輪功宣傳品」。
稍懂法律的人們都知道,對法輪功的打壓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我國的《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那麼信仰自由作為公民最基本的人權,就應該得到憲法的保護。
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有信仰是好事,信仰就是對人們對某種道理虔誠相信和尊敬,或對某個人及其教導虔誠相信和尊敬的思想活動。法輪功(又叫法輪大法)不僅教人煉功擁有健康的身體,他的法理更是教人修心向善,賦予法輪功學員全新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使每個法輪功學員都成為道德高尚的人,從而擁有美好幸福的人生,並成為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信仰是人的思想活動,人的思想本身也不會對別人產生危害,世上的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他人的思想自由,更不存在因為有甚麼思想而違反了法律或是犯罪。因此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最基本人權。
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做好人,同時修煉心性,使人達到身心健康,家庭和睦,而且不執著於世間得失,沒有任何政治上的訴求,只求達到先他後我的無私境界,這樣的群體和個人對社會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我們接到沈越千的勞教裁定書上的所謂罪證是「窩藏法輪功宣傳品」,我們家中的光盤根本談不上窩藏,是正大光明放在電視機旁邊CD盒中,裏面是中華五千年的傳統的古典舞蹈演出,大人、小孩都特別喜歡觀看,還有預言與人生以及健康之路等光碟,請問:中國公民在家中看了這些光碟,犯了哪條法律呢?這構成犯罪了嗎?
至於第二、三條罪狀:「抗拒國家法律事實」,「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真是荒唐至極,根本不成立。沈越千自修煉法輪功以來,性格變得比以前更加溫和了,孝敬公婆,是典型的賢妻良母。她還自己經營了公司,公司的效益非常好,她遵紀守法,按時納稅,善待每一位員工。她在家相夫教子,每天給自己的孩子輔導功課。對這樣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卻被定罪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這些執法部門拿著沈越千經商納稅人的錢,反過來迫害她這個好人,請問:天理何在?!
當今社會世風日下、道德敗壞,貪官腐敗比比皆是,偷、盜、搶、騙、貪、毒、黃、賭,這種人應該嚴懲,而給沈越千這樣的好人定罪,簡直是黑白顛倒、混淆是非。她本人要求覆議,我們家屬也不服,我們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保護我的家人沈越千。
為此,我們寫申訴信給上級有關部門,希望重新審理,我們要求無罪釋放沈越千。
沈越千的家屬
2012年3月1日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4/6/138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