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中共當局自己制定的法律,也規定了二審應以開庭為主,不開庭為輔的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中有明確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所以唐山中院作為本地區負責二審的主管部門妄圖迴避開庭、不顧事實維持原判的做法是明顯的執法犯法行為。
河北唐山開灤十中教師、法輪功學員卞麗潮 |
卞麗潮是唐山開灤十中優秀教師,任教二十年來兢兢業業,在學生和老師中深受愛戴,曾多次被評為先進工作者。自中共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公開迫害法輪功後,學校因卞麗潮拒絕放棄「真、善、忍」的信仰,剝奪他獲得「先進工作者」榮譽的權利。即使這樣,卞麗潮仍無怨無恨,努力工作。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卞麗潮突然被唐山路南區警察綁架,關押在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在看守所卞麗潮不僅遭受了當地公安逼供、誘供。卞麗潮的妻子周秀珍未修煉法輪功,也一度與丈夫一起被綁架、非法拘留。警察在綁架抄家時,沒出示任何證件,抄走大量財物後也沒有一份抄家物品清單,並用誘騙的方式,抄走並侵吞十幾萬元現金。
七月二十六日,唐山法院以製作神韻光盤、海報為由,對他進行非法庭審。法院無故剝奪了他妻子周秀珍作為家屬的旁聽權。在法庭上,卞麗潮揭露路南檢察院任維檢的呈列的所謂證據:「他們以我妻子和女兒的安全威脅我,不承認就將她們母女都抓起來。還強加我一些不相干的人和事,以達到捏造證據的目的。」
卞麗潮的辯護律師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法律層面,對公訴人的所謂指控逐一駁回。在整個質證過程中,主審法官王健和陪審員不斷的阻止律師的質證和辯護, 最後,辯護律師提出,唐山市路南區公檢法人員對整個案件執行過程中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罪、徇私枉法罪,應追究刑責,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無罪,當庭予以釋放。
卞麗潮則在最後陳述中對在場所有公檢法人員提出忠告:「信真、善、忍,做好人沒錯!在大是大非面前希望你們做出正確的選擇,有個美好的未來。」
然而中共法庭,違背事實,踐踏法律,非法判卞麗潮十二年徒刑。卞麗潮的妻子為夫伸冤,不但為自己的丈夫聘請了辯護律師,而且向唐山市各個部門寄出了投訴信,投訴路南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在綁架卞麗潮夫妻的過程中,詐騙卞家現金十餘萬元的事實。(詳情請見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文章《中學教師被非法庭審 惡警詐騙十餘萬元》)
迫害相關責任人:
路南法院刑二庭庭長13582850001
路南法院刑二庭副庭長18632588788 0315-2513835
路南檢察院:任維檢0315-2815757 13703154529 15512555668
路南檢察院監管處:張志忠 0315-2530591
路南刑警大隊 0315-2534356
路南預審科 0315-2534357
路南國保警察:蔣建軍13832989608、李飆13832977698
唐山中級法院(區號0315)
庭長 張賀武2067413
杜鵑、劉長軍2067419 杜鵑是卞麗潮案的負責人
滑明 2067411 內勤
李榮彬 2067408
程蘭芳 2067411
朱明祥 2067416
何亞敏 2067417
陳之喬 2067418
杜建軍 2067418
孫國斌 2067418
劉建 2067418
李維 2067419
曹留柱 2067419
趙亞敏 2067421
馬疑 2067421
劉麗葉 2067421
謝美琪 2067421
王振峰 2067422
張麗麗 2067422
重現 2067422
陳鳳麗 2067422
唐山中院信訪人員及電話
金偉 2067113
鄭國勇 2067113
姚春濤 2067116
陳琛 2067116
吳畏 2067117
馬振柏 2067119
李柳青 2067119
張秀敏 2067128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2/10/26/136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