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劉玉晶家屬奔波於所謂「二審」的經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非法庭審善良農婦、法輪功學員劉玉晶,並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判決書」,非法判劉玉晶有期徒刑三年。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劉玉晶的大女兒田廣青經母親同意,以劉玉晶的名義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起二審上訴。以下是田廣青奔波於母親二審過程中的一些經歷:

一、上訴難,沒有律師肯代理

劉玉晶的家屬代劉玉晶上訴的過程非常艱難,方方面面都在阻撓: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和濟南市中級法院都在盡力不接受其上訴狀(詳細報導請見明慧網《濟南法院枉判善良農婦 家屬突破阻擾上訴》),還有律師勸他們放棄上訴──等當事人被送進監獄以後再想辦法申訴。但劉玉晶的家屬認為:法院是枉判,法律規定的上訴權決不能因為邪惡勢力的阻撓和壓制而放棄。於是他們克服困難,上訴終於被受理。

二審立案前後,劉玉晶的家屬們去了濟南市大大小小的多家律師事務所,並向幾個律師說明情況,希望他們能夠接下劉玉晶二審一案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這些律師們都表示了對法輪功學員的同情,同時表達了他們對邪黨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破壞法輪功學員家庭的犯罪行徑的不齒,但他們卻幾乎異口同聲地表示:「上面經常叫我們主任(即事務所的創辦人、老闆)去開會,專門下文說所有有關法輪功的官司都要報司法局(司法廳)批准,否則就會整我們,我們不敢隨便接。」律師們還表示:「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司法局的這種要求就是違法的,可是咱們多多少少都有小辮子被其抓著,不敢不報所接的法輪功官司。」

劉玉晶的大女兒田廣青找不到律師肯為自己的母親做無罪辯護──從修煉法輪功合法、宣傳法輪功合法的角度辯護,從揭露公安部門對自己母親綁架過程違法的角度辯護,從刑法第三百條法律適用嚴重不當的角度辯護。雖然找不到律師,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田廣青委託了自己的朋友、法輪功學員李杉杉以親友身份來做辯護人,維護其母親劉玉晶的合法權益。

二、法官態度變化大,工作人員不待見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田廣青和李杉杉來到濟南市中級法院,將劉玉晶「二審」上訴狀中的證據材料:法輪大法在全世界(包括中國大陸)獲得的褒獎狀一百三十份和濟南市興隆村村民三百一十三人聯名力保劉玉晶是個好人的簽名箋四份送交給「二審」的主審法官劉志明。當天接待田廣青和李杉杉時已經到了中午的下班時間,劉志明法官很客氣地聽完了二人的陳述,並按規定開出了收到材料的回執條給田廣青。接待中田廣青向劉志明談起對自己母親的迫害違反法律時,劉志明表示不太願意聽,並說:「這些我們比你們懂!」

六月十六日,田廣青和李杉杉再次來到濟南市中級法院,將曾經送交濟南市市中區檢察院的兩份檢舉材料《對濟南市市中區法院違反「公開審判」原則審理「劉玉晶案」的舉報信》和《對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的檢舉信》交給法官劉志明,希望作為他裁判的參考,並想同時將二人簽署的《委託辯護協議書》交給法院。但這次接見,法官劉志明先讓田廣青二人等了很長時間,然後接見時帶來了筆錄紙和紅印泥,然後一邊跟二人說話,一邊讓一名實習的大學生做記錄。李杉杉看到後抵制了他們記這種筆錄,並請法官或助理法官出示此時記筆錄並要求簽字、按手印的依據,他們並沒有出示出來。法官劉志明非常生氣,說李杉杉不配合的行為是「把法院推到對立面,態度不好,影響訴訟工作」。沒有法律依據的事情怎麼配合呢?難怪有執業律師在聽說李杉杉要當劉玉晶一案的二審辯護人時特別叮囑她:「作為一個法輪功學員,你在和法官交流時一定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緒,否則有可能……別把自己繞進去。」劉志明最後放棄了記筆錄。

交談繼續進行,看過兩份檢舉材料後,劉志明表示:親身經歷的事實需要證人本人來親自說,也就是說劉玉晶的丈夫田鳳玉經歷的事實要他親自來說,劉玉晶的小女兒田廣煒經歷的事情也要她親自來向法官說明。看過《委託辯護協議書》後,劉志明口頭通知李杉杉:「你要去派出所開證明──證明你沒有犯罪前科,證明你們的親友關係,並要去單位開證明……」他通知田廣青:「你要去派出所開證明,證明你和劉玉晶是母女關係……」

上述過程之後,李杉杉對她之前不配合法官要求記筆錄的做法表示:「我是法輪功修煉者,上訴狀就是我寫的,我丈夫和我原來就在中科院的研究所,也受過嚴重迫害。但我不是學法律的,為了給當事人好好辯護我看了很多很多法律書。如果我還有甚麼不懂的法律條款,你可以告訴我在哪部法律中,我回去一定看。」劉志明說:「原來是煉法輪功的啊,我說呢,看了幾天書就以為可以打官司?」當聽說李杉杉夫婦二人本來有很好的前途和生活,但因被嚴重迫害而暫時失去好工作時,劉志明說:「好好工作,多掙錢!別弄這些事。」

六月二十三日,田廣青和自己的父親田鳳玉、妹妹田廣煒按照法官劉志明的要求,來到濟南市中級法院向法官說明一審中的所謂「田鳳玉的證言」取得過程違法,和劉玉晶被違反法定程序綁架走的實情。

由於人民群眾去濟南市中級法院辦事都是「走後門」的,也就是說群眾去辦事不能堂堂正正地從正門進去,而是要先從法院的「後門」登記、聯繫,經允許後才能進入(法院的法警說到法院樓七層以下辦事的,都要從後門走),所以田廣青父女三人先來到「後門」要求聯繫。

法警接通電話後,劉志明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說:「劉法官不在」。當田廣青問及「明天在嗎?」時,工作人員略顯慌張地答道:「不在。」然後田廣青說:「我們就是來說明實情的,並把相關的材料交上就可以了。」由於一再堅持,這位工作人員交給了辦公室的另一個人,這人仍然說「劉法官不在,我們沒有能接見你的資格,沒法接見你,我們都是實習的。」當問到作為法院的辦公室應該有能接見的人員及劉法官去做甚麼時,工作人員表示「劉法官他們去歷城區(市區的近郊)法院了,下午四點左右可能回來,要不你們那時或明天再過來看看吧。」家人雖一再堅持要求接見,但工作人員一直不予接見和接受材料,並將電話掛斷。

在此過程中,「後門」的一個負責接待聯繫的法警屢次嫌田廣青佔用電話,影響、耽誤他們的工作,要求停止使用電話。對於這種無理要求,陪同田廣青一起前來的朋友義正辭嚴地駁斥道:「你要不想耽誤(法院的工作),就請告訴你的法官同事,讓他依法辦事,趕快接待我們。」

六月二十四日,田廣青父女三人再次去了濟南市中級法院,這一次他們見到了法官劉志明。當說明來意是講述一審中的所謂「證人證言」取得過程違法和劉玉晶被違反法定程序綁架走的實情後,劉志明分別單獨聽取了田廣青的父親田鳳玉和妹妹田廣煒的陳述,並做了相應的筆錄。

但當天劉志明除了聽取田鳳玉的陳述外,還撇開田廣青姐妹二人私下裏對其父親田鳳玉說:「我們去看守所了,劉玉晶很堅定,還要說服我(明白真相)呢!」劉志明還說:「在看守所裏邊的人,都願意進監獄,到監獄就正常了(每天「該幹活幹活,該幹麼幹麼」,就那個意思)。」田鳳玉說:「監獄就是人間地獄。」劉志明說:「我們去監獄的時候覺得挺好。」田鳳玉說:「共產黨這一套我早就看習慣了,我們在建築工地上幹活都知道,領導到工地上視察的,工地上都得花大量的錢打掃衛生,全部都是乾乾淨淨的,表面。」劉志明聽了這些只是笑。

劉志明還特地說:「現在法輪功活動的挺厲害。你女兒她們兩個(指田廣青和她委託的辯護人李杉杉)到處宣傳法輪功,來了以後他們說的那些話(讓法官依法辦事,不要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話)我們也不得不聽,你回去好好勸勸你女兒不要再和她(李杉杉)摻和了。」對於綁架劉玉晶時沒有搜查證,並且警察粗暴對待劉玉晶、把她按到地上的事實,法官劉志明說:「法律實際中不是像電視上演的那個似的,像先敲敲門啊,帶搜查證,這只是電視上的宣傳,實際上和電視上有點區別,不是跟那個似的。」期間田鳳玉問劉志明:「能改吧?(一審結果能改吧?)」劉志明表達的意思是:不可能改。

在這一次與法官的會見中,作為直系親屬代母親二審上訴的上訴人田廣青,劉志明只對她說了一句話:「我都已經跟你父親說清楚了。」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上午九點,田廣青帶著繼上次三百一十三名村民力保劉玉晶是個好人之後又新增的二百一十二名村民證實劉玉晶是個好人的簽名箋七頁,李杉杉帶著派出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來到濟南市中級法院。經過「後門」的法警聯繫劉志明辦公室後,劉志明的書記員又說「劉志明不在」,並且說「沒有劉志明的授權,他(她)不能接材料。」二人又要求聯繫魏吉峰(跟法官劉志明是同一個刑事庭的),他說:「法官是誰你們就交給誰,我們其他人都沒有權力收材料。」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一點半,田廣青和李杉杉二人再次來到濟南市中級法院的「後門」,要求法警聯繫劉志明法官。在與劉志明的電話通話中,田廣青說:「我們是來提交你讓我們準備的辯護人證明材料及其它相關材料的。」劉志明說:「我們已經判了,維持原判並發回市中區法院了。」田廣青聽到「已經判了」之後,就要求法官見面詳談,被劉志明拒絕了,田廣青一再要求,劉志明一再拒絕。最後劉志明說:「要問甚麼就電話裏說吧。」

在電話通話中,劉志明對於具體情況的回答一直很敷衍。田廣青問劉志明「是甚麼時候判的,判決依據是甚麼」,劉志明說:「就是上次你家三個人來了之後判的,具體是哪天我記不清楚了。審判依據很多,沒那麼多時間跟你說,你自己去看審判書吧。」當田廣青又問劉志明為甚麼沒有通知我們家人時,劉志明說:「我們沒必要、沒有義務通知你們,只有義務通知當事人你母親劉玉晶。」田廣青再次問劉志明「發回原審法院(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和不通知家人的法律依據是甚麼」時,劉志明說:「法條那麼多,你自己去找刑事訴訟法,我很忙,一會兒還要開會呢。」當田廣青一再要求問所謂「判決」具體交給了誰及交給市中區法院的依據時,劉志明說:「給市中區法院刑庭了(之後又說:『我們是單位對單位,不是具體給哪個個人。』)。法律依據常用的我們記得清,不常用的在哪頁不好找,我們事情很多,你自己去找吧。」之後,劉志明掛斷了電話。

劉志明掛斷電話以後,濟南市中級法院「後門」的幾個法警又故伎重演,試圖把家屬和辯護人的合理要求往「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上導向。其中376528(警號)嫌田廣青二人「長時間佔用電話,耽誤別人使用」,不讓她們再打電話聯繫法官了。李杉杉說:「是法官掛的電話,但是我們並沒有問清楚。」376528及376526(警號)都說「電話還有人等著用呢,不能讓你們光佔著」,田廣青和李杉杉於是把電話讓給了後面的人。

當沒有等待的人需要使用「後門」的電話時,李杉杉要求法警376521(警號)再次聯繫一下法官,她們問清楚「判決」的事情後就走。376528仍然要求376521不讓她們使用電話,並說「把法官的號碼告訴你們,你們自己用手機聯繫,我們這部電話是用於聯繫的」。李杉杉說:「我們沒帶手機(因為監控和騷擾嚴重,法輪功學員經常不使用手機),而且我們就是用你們的電話來聯繫法官,也不幹別的,是法官不願意見面談,非要堅持在電話裏說的」。

376528仍然不讓376521打電話再聯繫法官,並說:「法官已經跟你們說清楚了,說完了。」李杉杉說:「就是因為我們這是法輪功的案子,是法輪功學員被冤枉的案子,所以法官才這樣(掛斷電話,不肯詳告),你們這裏的人也都聽聽,如果我們不問清楚,我們再去哪裏再問誰呢?」這時一位女性法警(警號376513)說:「你們可以去市中區法院。」李杉杉說:「我們去市中區法院也是會遇到同樣的情況,法官沒有告訴我們該去找誰問,我們去了,市中區法院同樣可能不予理會我們。我們去過檢察院也遇到這種待遇,去過派出所也遇到這樣的情形……」376513聽後,也沒有再說甚麼。

當多次要求再聯繫法官劉志明被法警們拒絕後,376528看了一眼法院用於聯繫的《號碼表》,然後拿著手機出去打電話了。過了一會兒376528又回到了「後門」的聯繫室,冷冷的看了看李杉杉,然後一邊看了看牆上的鐘錶,一邊寫著甚麼東西。看到法警們的表現,李杉杉和田廣青覺得繼續堅持也無果,她們於是離開了法院。在離開法院的途中,再次看到376528從「後門」的聯繫室出來,一邊看著離去的她們,一邊又用手機打電話……

三、愚弄家屬,玩弄法律解釋權

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下午,田廣青和李杉杉來到十六里河派出所(協助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國保大隊綁架劉玉晶的派出所)開法官劉志明需要的證明文件。在戶政大廳,田廣青拿出戶口本,要求開具「我是我媽的女兒」的證明,派出所的警察014635(警號)問開這個證明幹甚麼用,當告知她是「二審」用後,014635就說讓田廣青二人先等一下,然後她就去了戶政大廳西邊的一個大廳,問了一下裏面的人,然後那個人示意她打電話,她就打了電話。打完電話之後,014635回到戶政大廳告訴田廣青:「這個證明我們不能開,你拿著戶口本就能證明你和你媽的關係了,我們沒必要開證明。」

李杉杉又要求014635開「朋友」關係證明,014635說這樣的證明她們派出所從來沒有開過,因為她們不可能了解每個人之間是不是「朋友關係」,怎麼能開這樣的證明呢?她說:「派出所還是萬能的啊?誰跟誰是不是朋友都能了解。」當告知這是法官要求開的證明後,旁邊的138996(警號)說:「我們開不了,法官說的你讓法官給你們開。」李杉杉詢問有沒有甚麼規定說派出所能開甚麼樣的證明的,014635回答說她們平時辦理的這些戶口等等業務,也都沒有甚麼規定,都是「領導告訴我們怎麼辦我們就怎麼辦。」都沒有甚麼具體規定的。014635進一步表示,她們確實從來沒有開過甚麼「朋友關係」的證明,138996也說:「法官說派出所能開你讓法官來開。」

這時,在旁邊辦理業務的一位女士看到這樣的情形,說:「這個法官有點『二』,肯定是收了對方錢了,故意刁難你們!」014635也說「對」,覺得這樣的說法很有道理。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劉志明除聽取了田廣青的父親田鳳玉對於事實的陳述外,還對田鳳玉說:「我們去看守所了,劉玉晶很堅定,還要說服我(明白真相)呢,她「誤」的很深啊!」,劉志明還說「看守所裏邊的人,都願意進監獄,到監獄就正常了。」「你女兒她們兩個到處宣傳法輪功,來了以後她們說的那些話我們也不得不聽,你回去好好勸勸你女兒不要再和她摻和了。」「法律實際中不是像電視上演的那個似的,像先敲敲門啊,帶搜查證,這只是電視上的宣傳,實際上和電視上『有點區別』,不是跟那個似的。」

「看守所裏邊的人,都願意進監獄」,這是愚弄誰呢?稍微懂一點法律的人都知道看守所關押的是「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審判都不能確定其有罪的,而監獄關押的通常是被法院確定有罪的犯人。法官卻說:「犯罪嫌疑人都願意進監獄」,理由是「到監獄裏就正常了」。中國的監獄裏正常不正常,這已經為世人所共知,尤其是那些揭露出來的法輪功學員在獄中所經歷的肉體和精神上的摧殘更是令人髮指。也許此時,法官劉志明說的這句「看守所裏邊的人,都願意進監獄」只是為了糊弄不懂法律的田鳳玉,讓他放棄對營救受冤枉的妻子的堅持吧!

「你女兒她們兩個到處宣傳法輪功,來了以後她們說的那些話我們也不得不聽,你回去好好勸勸你女兒不要再和她摻和了。」首先,按照中國的法律:宣傳法輪功無罪,因為法輪大法就是好,宣傳法輪功可以讓中國人明白真相,維護國人的知情權,也能夠讓中國民眾了解到了真正使人身心受益的好功法;其次,要求法官依法辦事,不要迫害人民群眾的話語,本來都是法官在職責份內應當做到的,那麼法官為甚麼「不得不聽」呢?難道要求法官秉公執法這樣的話,如果是到了法輪功的案子中,就變成了「不該聽」的話、「不該遵守」的職責了?第三,「回去好好勸勸你女兒不要再和她摻和了」。一個人願意跟誰「摻和」在一起,喜歡跟誰做朋友,想要委託誰當辯護人,這是一個法官該管的嗎?難道還要像邪黨早年一樣,人的親情、友情也全想攏住和邪黨「保持一致」?劉志明此時說的這種話,其實是在利用人民群眾對於邪黨長期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恐懼,讓人害怕,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真的是為了別人好,那麼這話怎麼不直接和田廣青說呢?非要說給那些擔心自己子女的父母,這完全是政客的作風。把田廣青受冤枉的、修煉法輪大法的母親放出來,不再讓他們家繼續妻離子散,這才是真正的對人好啊!

劉志明不希望田廣青跟李杉杉「摻和」的理由是:李杉杉曾經說過,她是法輪功學員,劉玉晶的上訴狀是她寫的。

法輪功學員是堂堂正正的中國公民,他們人品端正,關心他人,弘揚正義,是中國大陸最守法的群體,也是中國大陸最能夠維護法律尊嚴的好公民。是法輪功學員與否,屬於個人的信仰範疇,與具體的法律事務無關。無論擁有何種信仰的公民,在訴訟中不但享有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一樣的「不因信仰而受到歧視」的法律保障,而且法輪大法的信仰者由於他們是被迫害的群體,按照中國的法律精神還應該予以特別的照顧和保護。

作為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邪黨,連本應該處於「中立」位置上的法官都用「飯碗」牢牢地控制住了,那麼在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法輪功學員,在求找律師無門的情況下,依法委託共同信仰者作為辯護人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有甚麼值得法官緊張、不讓家屬與其「摻和」的呢?辯護人希望中國大陸所有的法官都能夠了解這一點,也希望法官們能夠了解自己是「人民法官」的身份,不要被政治運動所利用,做出那些因信仰不同而分裂人民群眾、離間中華兒女的違法之事,給自己留下污名。

至於「法律實際中不是像電視上演的那個似的,像先敲敲門啊,帶搜查證,這只是電視上的宣傳,實際上和電視上有點區別……」這種話,居然能從一個「人民法官」的嘴裏說出來,實在是令人瞠目結舌。作為法官,理所應當的要嚴格按照法律來辦事的,如果在「法律實際中」不能做到依照法定程序辦事,那還配當法官嗎?「先敲敲門」、「帶搜查證」,這都是最基本的法律程序,是作為一個執法者、裁判者所必須了解和遵守的,西方國家的很多好法官都視「維護程序合法」為自己的畢生信念。連「先敲敲門」、「帶搜查證」這些基本程序都覺得「只是電視上的宣傳」的人,還怎麼能當好法官呢?為了給那些參與綁架劉玉晶的不法之徒找藉口,劉志明居然說出這種話來,又一次反映出了法官們在對於「610」非法迫害法輪功中的無奈。

四、用「不常用」的法律規定方式通知,無視家屬的知情權

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下午田廣青問法官劉志明將「二審判決結果」發回原審法院(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和不通知家人的法律依據時,劉志明說:「法條那麼多,你自己去找刑事訴訟法,我很忙,還要開會呢。」當田廣青一再要求時,劉志明說:「常用的我們記得清,不常用的在哪頁不好找,我們事情很多,你自己去找吧。」並說「我們沒有義務通知你,我們只有義務通知當事人劉玉晶!」

經查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確實有一條規定了「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但是前提是「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和濟南市中級法院都在濟南市區,甚至都隸屬一個「市中區」,本質上不存在甚麼「直接送達的困難」,然而法官還是採用了這條「不常用」的規定。

至於法官有沒有義務通知當事人的家屬「判決結果」,我們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是作為人之常情,一個人被「判刑」了,她的家人有最起碼的知情權。如果怕麻煩不想通知家人,那麼家人找上門了,到法院來了,你不肯見面,那麼在電話裏告訴當事人的女兒她母親被「裁決」的情況,這又有甚麼「不可為之」的呢?

法官劉志明說自己「沒有義務告訴家屬結果」,那麼就可以不告訴了嗎?可憐中國人生在大陸這樣的環境下,自己的母親被綁架走了,很久沒有見面了,法院枉判了,法官都「沒有義務告訴你結果」。難怪網路上有那麼多受冤枉的訪民、冤民們淚眼縱橫的圖片,大陸法制下當事人家屬那脆弱的心靈,還能經受多少次這樣的「我沒有義務」呢?

濟南市中級法院正門
濟南市中級法院正門
濟南市中級法院後門
濟南市中級法院後門
濟南市中級法院
濟南市中級法院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