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如果我是母親,我也無法接受這個殘酷的事實。善良的朋友,如果您是母親,您能否接受這個殘酷的事實?在此,我們呼籲一切善良的人們,不再沉默,向這對母女伸出援助之手。法律界人士,承擔著維護人間正義的大任,應向這對急需要救助的母女提供法律援助。現在,法律專業人士紛紛在網上發表文章,支持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運用法律方式追究惡人的法律責任,給受害者提供法律分析和建議。我們也希望能為畢建紅及其家屬做點甚麼,共同制止中共當局對她們的迫害。
我們注意到,受害者母親已向山東省政府、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監獄管理局郵寄了舉報信,在此,我們想給這位母親提供更深入關於舉報和控告方面的建議:
一、檢舉(舉報或報案)和控告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國現行《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二、對於舉報和控告,司法機關必須受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不能推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法院、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對於法輪功受害案件的舉報和控告,中國的公檢法司各部門,過去往往畏於中共610辦公室(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非法機構)而不敢立案。但不受理、不立案是違法的。如果司法機關不受理、不立案、不答覆檢舉人,檢舉人可以「瀆職罪」控告有關司法工作人員。
三、檢舉和控告,可以向哪些機關提出?
檢舉和控告一般是向檢察院提出。本案中畢建紅是被監獄迫害致生命垂危,畢建紅母親除了可向山東省監獄管理局、山東省司法廳和山東省政府逕行舉報和控告外,還可以向駐監獄的檢察室或監獄所在地的濟南檢察院提出,或向更高一級的山東省檢察院提出。
檢舉和控告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本案中,畢建紅母親可向濟南中院進行檢舉,或對迫害畢建紅的惡警提起控告。
(檢舉信和控告信的格式,可上網查詢或參考明慧網發表的《反迫害法律手冊》)
四、迫害畢建紅的中共人員涉嫌哪些犯罪?
畢建紅修煉法輪功沒有罪。就是對監獄中那些真正的罪犯,也不能進行酷刑虐待,否則就觸犯了《刑法》。本案中,迫害畢建紅的惡警至少涉嫌以下二項罪名:
1、虐待被監管人罪,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毆打指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指毆打以外的,能夠對被監管人肉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罰站、罰跪、罰曬、罰凍、罰餓、辱罵,強迫超體力勞動,不讓睡覺,不給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刑法248條規定,前款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2、故意傷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刑法234條規定,犯一般傷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謂「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溫冷凍、高溫曝曬、火燙、針刺等特別殘酷的手段而導致他人身體嚴重殘疾的情形。
五、公務人員「執行上級命令」不能成為免罪理由
現在的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各級行政人員推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在此,我們也呼籲還在盲從中共迫害政策者,冷靜反思一下自己的所為,對他人造成了多大的傷害?讓自己冷漠的心靈溫暖起來,學會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