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金2010年8月31日被福州市國保周迅、林文強等人綁架,非法關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二十天之後,國保在家屬再三追問下,才不得不承認綁架了王。王永金的家屬為他委託了北京律師謝燕益準備做無罪辯護。
在謝燕益律師要求閱卷和會見王永金的過程中,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在福州市公安局直接授意下,公然違法剝奪律師會見當事人王永金的權利和王永金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律師依法向駐所檢察室提出要求檢察並糾正這一違法行為。然而福州市檢察院指使市第一看守所駐所檢察室高慶生,不准受理律師提出的檢察要求。隨後律師用快件向福州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發出要求糾錯函,均未得到回覆。
近日,律師依法向福建省檢察院以涉嫌瀆職犯罪對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王鑫、福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承平等六名相關責任人提出控告。
律師12月9日到福州市倉山區檢察院要求查閱案卷時,助理檢察官陳俊雲以需要偵辦人員同意為由拒絕律師閱卷,違法剝奪律師閱卷的權利。之後,律師前往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一看」)會見王永金,在拿到會見牌等待安排會見的過程中,獄警向律師出示了一份王永金所謂不請律師的聲明,並拒絕安排會見。
律師說:「鑑於法律並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想見近親屬委託的律師、不同意其近親屬為其委託律師,司法機關有權拒絕安排會見』的規定,即使看守機關持有該聲明也不能拒絕安排會見,況且該聲明的有效性、真實性、合法性均無法認定。」
律師找到「一看」所長劉進生和「一看」駐所檢察室主任高慶生等人交涉此事,並從法律角度和他們講清了阻止律師會見當事人、剝奪當事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剝奪律師執業權利是違法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長劉進生和主任高慶生都表示希望依法辦事,並彙報上級和多方協調。
然而12月10日,所長劉進生按照上級指示,拒絕安排會見。同時駐所檢察室主任高慶生告知律師,市檢察院領導指示對律師的投訴不進行檢察。
12月10日下午,律師找到福州市公安局紀檢、督察兩個部門投訴此事,並要求接待的工作人員將投訴情況記錄在案並報告單位負責人,並告知此事最終將由單位負責人承擔責任。
中共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護權利,王永金案不是首例。2010年3月間,國保惡警等人動用黑社會流氓手段,逼迫謝律師的另一位當事人師大職工葉巧明撤銷了委託律師。
12月14日,律師專門致函公安局長王鑫和檢察長陳承平,要求他們履行法定職責,緊急糾正違法行為。在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函中,律師列舉了在他代理的王永金案和葉巧明案中,在律師介入案件後發生了一系列異常、違法情形:
1、 2010年12月9日上午,本辯護人在向倉山區檢察院檢察官陳俊雲提出看卷要求後,陳檢察官稱,先要與偵辦人員聯繫經其同意方可閱卷,偵辦機關對此有交代。可是顯而易見的是,該案此時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看卷要徵得偵辦機關同意之說,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2、 本辯護人12月9日下午再次來到倉山區檢察院要求閱卷時進一步從陳俊雲檢察官處了解到,本辯護人當日上午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時,偵辦人員迅速來到倉山檢察院借出提押證。該案業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負責又不屬於補充偵查情形,偵查機關此時提訊被告人於法無據,出借提押證屬違法行為,儘管這種現象比較普遍,但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偵、訴、審分工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陳檢察官稱偵辦人員有需要,毫無疑問,這種需要屬於違法需要。
3、 偵辦人員在得知本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的消息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提訊被告人,意欲何為?
4、 看守機關向律師出示所謂聲明於法無據。被告人及其家屬與辯護律師之間是民事法律關係,公權力無權干涉介入。看守機關不問該聲明的來源、形成過程、涉及內容、法律依據,公然違法阻止律師會見、剝奪當事人辯護權利是濫用職權行為。
5、 聲明事件發生後,本辯護人立即與看守所領導交涉,向駐所檢察室投訴,駐所檢察室高慶生主任親自會見被告人向其核實情況,嗣後高慶生主任告知本辯護人,被告人同意見律師並同意委託律師。
6、 聯繫起2009年2月至4月期間,本人與李靜林律師擔任福州司法當局審理的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葉巧明辯護人一審過程當中,當辯護人對該案鑑定證據提出質疑後,該案延期審理,違反法律規定大大超出審限。與此同時,福州方面向北京市司法局打招呼要求後者違法干預律師介入該案。嗣後,主審法官蔡文建對辯護人稱國保辦案人員向其提交了一份聲明,該聲明內容與今天本案被告人王永金聲明如出一轍。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與律師的委託關係。現據當事人葉巧明證實,該聲明是在福州市國保及有關司法當局拿葉巧明孩子相要挾的情況下,葉巧明不得已被迫做出的。
7、 出現上述拒絕會見情況,本辯護人向駐所檢察室投訴後,相關部門當日(12月9日)下午召開現場協調會。偵辦人員、公訴人、看守所負責人、駐所檢察室負責人參加。會後駐所檢察室高慶生主任、一看劉進春所長對本辯護人表示,偵辦人員需要向上級彙報,等待領導指示後會將結果告知辯護人。12月10日上午,看守所劉所長、朱副所長告知本辯護人,領導指示不能見,同時駐所檢察室高主任告知本辯護人,市檢察院領導亦告知對於此案不再進行檢察。在這種情況下,本辯護人直告看守所劉所長、朱副所長,人民警察法第33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本辯護人告知相關在場人員,既然司法機關欲以刑事司法方式追訴被告人,那麼就理應遵守刑事訴訟規則,依法保障被告人辯護權。有關方面如此煞費苦心、不惜協調調動各方,搞小動作阻止律師介入實在令人費解!
8、12月9日當天,王永金家屬接到貴局國保電話威脅,稱「家屬請律師對王永金沒甚麼好處」云云。
律師要求:「請貴機關、閣下立即履行法定職責糾正違法行為依法懲處相關瀆職人員,以維護刑事司法制度,保障基本人權。」
12月23日,律師再一次找到倉山區檢察院陳俊雲檢察官要求閱卷,再一次遭到拒絕。至此,律師已經窮盡了與有關方面溝通交涉的所有努力。
12月25日,聯繫葉巧明被非法剝奪律師辯護權利一事,律師向福建省檢察院當面遞交控告函,對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王鑫、福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承平、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所長劉進生、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駐所檢察室主任高慶生、福州市倉山區檢察院助理檢察官陳俊雲、福州市倉山區法院法官蔡文建等六名相關責任人提出控告。其中法官蔡文建是威逼葉巧明辭退律師的主要責任人。省檢察院已經簽收律師的控告函,並表示會給律師回覆。該控告函同時郵寄給了福建省政法委書記徐謙、福建省檢察院檢察長倪英達、福建省公安廳廳長牛紀剛和福建省政法委執法督察室主任傅健飛。
參與綁架迫害王永金和葉巧明的是同一夥國保人員:周迅、林文強,還有人稱「李處長」等人。這些人製造假案,捏造所謂的證據陷害葉巧明,被葉巧明的律師揭穿後,採用黑社會流氓手段,以葉巧明的兒子相要挾,逼迫葉巧明辭退的北京律師。葉巧明被枉判三年緩期四年。這些人作惡被曝光後,伺機報復,以王永金幫助葉巧明聘請律師為由,再次製造假案,編造所謂證據,加害王永金。他們知道假案是經不起正義律師質證的,所以索性一不做二不休,阻止律師查閱案卷、阻止律師會見王永金。
這些惡警之所以能夠如此肆無忌憚、為所欲為,是因為其行為得到了王鑫之流的默許和授意。而王鑫之流正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黑手。惡人王鑫,迫害初期就已是福州市公安局的負責人之一,多次升遷,現已是福建省公安廳副廳長、福州市政法委書記、福州市委常委兼任福州市公安局長,對幾年來福州市甚至福建省迫害法輪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福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主要中共惡人之一。這次律師的控告函,不管省檢察院是否受理,都將成為目前國際社會追查其責任以及未來歷史和法律審判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