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撫松縣露水河的徐洪香於2009年7月在家中被撫松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長郭軍等警察綁架。同年11月撫松縣法院一審非法判決徐洪香10年刑期。徐洪香立即提出上訴,親人為她聘請律師做無罪辯護。2010年3月二審法院表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駁回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撫松縣法院決定於2010年4月28日重新開庭。
由於原二審代理律師無法繼續代理,徐洪香家屬經過多番努力,於4月26日才找到新律師來代理此案。律師在徐洪香家屬的陪同下來到撫松縣法院,在遞交完手續後律師要求複印卷宗時,院長司海鵬說:「不允許外地律師代理法輪功案件。」律師回答說:請院長先生拿出白紙黑字法律規定來,你以為你說的話就是法律了,那還制定法律幹甚麼,你敢為你說的話負責嗎?你敢簽上你的名嗎?院長司海鵬無語。
4月26日下午,律師先來到撫松縣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但看守所人員說當事人在靖宇縣看守所,於是律師又再次來到撫松縣法院詢問相關事宜,可到了法院後,法官說剛接到看守所電話說徐洪香拒絕聘請律師。律師於是詢問法官會見當事人是不是有甚麼特殊手續,是不是需要經過法院批准,法官回答說不用。
律師於是去了靖宇縣看守所。到了靖宇縣看守所後,看守所的所長拒絕律師會見徐洪香,並說在律師來看守所的路上,撫松縣政法委、「610」(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凌駕於公、檢、法之上)、法院及靖宇縣公安局都打電話來不允許律師會見。在惡人的百般阻撓下律師沒能會見當事人。然後法院告訴律師28日不開庭了。
2010年4月28日,第二名律師去法院遞交手續時,司海鵬又以當事人不同意聘請律師為由拒絕接受律師代理手續,另開庭時間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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