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區檢察院派出的所謂公訴人對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與質問無言以對,法官也沒有任何應對,因為他們都清楚李市紅是無罪的。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江岸區公安分局警察羅林、余繼明、萬保珠等人將李市紅從家中綁架,到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江岸區法院的非法庭審,李市紅整整被非法關押了一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可是,江岸區公安分局羅林、余繼明、萬保珠等人,將李市紅整整囚禁一年,並絞盡腦汁進行構陷,用盡各種辦法來編造所謂「證據」,甚至對李市紅十三歲的兒子進行強行「取證」 。然而手段用盡,卻仍然無法圓謊,以致江岸區檢察院也不得不三次認定「證據不足」,三次退回「補充偵查」。
對法輪功學員李市紅的綁架、關押、批捕、偵查、庭審的一系列非法行動,是武漢江岸區公檢法不法人員公然的合夥構陷,也是當地公檢法系統膝屈中共的脅迫,在法輪功問題上集體犯罪的又一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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