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王永航的妻子被釋放回家,年邁的婆婆已經被嚇壞了,大小便失禁,病倒了。家屬去派出所要人,那些警察不告訴人在哪裏,而且她們到哪裏要人哪裏的便衣就打她們。7月6日,王永航的妻子到錦霞社區石書記處詢問情況、尋求幫助。石書記卻找來錦霞社區片警李友增對王永航的妻子進行打罵,又二次非法把她劫持到錦繡派出所。
在這之前,王永航律師6月16日為法輪功修煉者叢日旭作無罪辯護。王永航原是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二零零七年起多次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供法律援助。二零零八年五月因其妻子被上海警方非法關押一事,發表致胡、溫的公開信,指出以刑罰手段對待法輪功信仰者的違法性,要求當局立即改正自一九九九年來的錯誤判決,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信仰者。其後,他所在的律師所迫於壓力解除了與他的聘用關係,他的律師證亦被中共司法當局扣押至今。
王永航律師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被闖入家中的警察綁架之後,被毆打致腿骨骨折,因治療拖延,造成骨折錯位,八月十日被送到中心醫院手術,國安警察在醫院嚴密監視他,妻子要求探視被拒。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對王永航第二次非法開庭,沒用上半個小時,就宣判七年徒刑。
下面是關於在大連中共公檢法人員在迫害王永航律師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一、大連市國保大隊、大連市沙河口區公安局、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錦雲社區刑警隊二零零九年七月四日對王永航家進行了搜查,行為非法。具體違法行為如下:
1、搜查時未向王永航家人出示「搜查證」;至今王永航的家人都沒有見到必須有本市公安局局長親筆簽字、有本轄區派出所所長簽字的搜查證。
2、沒有人告知王永航家人搜查的理由(法律規定在出示的搜查證上必須有兩條以上懷疑或確定犯罪事實);搜查者中無任何人向王永航的家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也未著警服。
3、在王永航妻子詢問他們身份並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和相關法律手續時,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雲社區刑警隊隊長李照勤(警號 205100)和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警員譚玉好(警號 205280)公然對王永航妻子施暴,將她按倒在客廳地板上。王永航年近80歲的母親上前詢問並制止警察對王永航妻子的毆打,也遭警察的恐嚇、推搡,並被按在客廳的椅子上不准動。
4、搜查時不允許王永航的家人查看搜查物品;抄走的物品沒有讓在場人員會同王永航家人當場查點,也沒有當場列出清單,只在王永航妻子被非法帶到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幾個小時後,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的一名警員才拿來搜查物品清單要求王永航妻子簽字,因違反搜查規定,王永航妻子當場拒絕簽字。該派出所至今未將搜查清單交給家屬。
5、在搜查過程中,不斷有身份不明的人恐嚇、辱罵王永航的母親,致使老人受驚嚇後很長一段時間生活必需他人照顧,至今身體欠佳,而此前王永航的母親身體非常健康,可以照顧整個家庭生活。
6、在強行闖入王永航家進行搜查後,無任何理由的將王永航的妻子強行帶到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進行審問。王永航妻子對此提出抗議。直至第二天清晨才允許她返回家中。
7、搜查時在未履行相應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強行將相機、手機、手錶、打印機、音樂播放器、電腦等與本案無關的家庭私有財產搜走,至今未歸還,也未說明拒不歸還的理由。這些均屬非法行為,應予以糾正。在王永航隨身攜帶物品清單中有多個銀行卡及近5400元現金等物品,至今未向家屬說明其去向,家屬要求馬上查明並給予合理答覆。
8、沒有在24小時之內將拘留王永航的通知單交給家屬,並且在給王永航家屬的拘留通知書上沒有辦案人員的名字及其簽名,也未說明為甚麼在24小時之內沒有通知家屬。此拘留通知單直到王永航的妻子在2009年7月6日(2009年7月4日到王永航家非法抄家)再次被強行帶到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後,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雲社區刑警隊隊長李照勤(警號 205100)才交給王永航的妻子。
9、王永航的妻子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到大連市沙河口區李家街社區詢問一自稱姓石的社區女書記:自己丈夫為甚麼至今未見回家,抄家當天都是哪些機關參與時,該石姓書記誘騙王永航的妻子等待,隨後打電話給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該派出所的警員李友增(警號)隨後趕到,再次當著社區工作人員及圍觀群眾對王永航的妻子進行謾罵和毆打,隨後強行要將王永航的妻子帶走,遭到拒絕後,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雲社區刑警隊隊長李照勤(警號)趕到,夥同其他人強行將王永航的妻子再次帶到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
二、大連市國保大隊、大連市沙河口區公安局、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大連市黃河路派出所在公安偵查階段的違法行為:
1、在2009年7月4日兩時許,王永航在一居民家吃飯時被強行闖入的上述單位一夥人抓捕,當時他們沒有對王永航表明身份,也無一人穿警服,沒有出示拘留證,沒有說明拘留原因,只是對王永航進行野蠻殘忍的毆打。王永航在被帶至大連市沙河口區錦繡小區派出所後,又遭到兩次野蠻殘忍的毆打。被多次毆打後王永航身體多處受傷,右腿被打骨折,不能行走。參與打他的有大連市國保大隊的焦健,其人目前不詳,家屬要求儘快查明。律師已經告知家屬此才違法之惡行已經得到證實。
2、王永航被嚴重打傷後,上述人員沒有停止酷刑折磨王永航,直至王永航傷勢過重才不得不將他送往大連市中心醫院進行急診。在醫院拍片發現右足嚴重骨折,醫生表明必須第二天進行手術治療。這時,有警察和醫生小聲交談,隨後該醫生拒絕告訴王永航傷勢情況並拒絕為王永航進行救治,隨即警察又將王永航拉回派出所,再送往大連市看守所。看守所有關警察因王永航傷勢過重拒絕接收,派出所警察再將王永航送到大連市中心醫院簡單做了一下石膏固定,之後便將王永航送往大連市看守所。據說是在政法委一位書記的命令下強行將王永航送進大連市看守所的。家屬強烈要求查出是誰執法違法非法將王永航羈押在大連市看守所。
3、在明知王永航受傷卻仍然不斷提審王永航,並且在王永航受傷後拒絕給予治療,最後在看守所的干涉下才給王永航治療,也僅僅是簡單在看守所衛生所及三院進行兩次換藥治療,而對王永航進行治療時已經是王永航受傷後15天左右。由於天氣炎熱、傷勢嚴重、沒有得到及時有效治療等原因,導致王永航傷口嚴重感染,才又不得不將王永航轉入大連市中心醫院骨科治療,又從後因傷勢嚴重不得不再次轉入手足外科手術治療。在此過程中,在其妻子已經知道的王永航受傷時,多次要求探視並給予治療,均都被拒絕,卻欺騙家屬並信誓旦旦地向家屬保證王永航「身體很健康」,外面的傳言都是「謠言」。直到2009年7月末才不得不向家屬透露王永航受傷且傷口感染。在王永航手術時又拒絕通知其妻子,而去誘騙一非直系親屬的姐姐簽字。隨後繼續欺騙隱瞞家屬,在其妻子得知手術後,要求探視、護理均遭到拒絕,並採用卑鄙手段恐嚇王永航的妻子說,如果她去探視王永航就當場對其進行抓捕。在王永航手術後竟然毫無人道地將王永航用手銬銬在床上,每天僅給10元伙食費。
4、在公安偵查階段,涉嫌刑訊逼供、涉嫌偽證等多種違法行為。
5、在公安偵查階段多次發生對王永航的妻子、母親和其他親屬進行恐嚇、監控等違法行為。其間,王永航妻子的手機被莫名「停機」,無法正常使用,只要有電話打入就提示電話「停機」。家人還多次接到騷擾恐嚇電話,致使王永航的母親聽到電話鈴響就感到恐懼。
6、王永航妻子曾向大連市公安局警務監督投訴,不但沒有人受理反而遭到謾罵,最後於2009年8月13日在律師陪同下方有警務人員表示接受投訴(警號200406的女性警察,警號210055的男性警察,自稱接待編號為20號),但在律師多次電話詢問結果均沒有給予答覆,至今家屬也未得到任何口頭及書面的答覆。
三、大連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連市沙河口分局國保大隊及看守所在王永航案件中違法行為:
1、在王永航被非法抓捕後,王永航的妻子依法為王永航聘請了律師。律師立即前往大連市國保大隊要求會見王永航,但是大連市國保大隊不但違法不允許律師會見,反而處處刁難律師。先是要求律師到當地司法局備案,要求律師在律師函上蓋上當地司法局印章後方同意會見,這本是違法之舉,後又以要請示上級方能同意會見為由拒絕律師合法要求,律師要求留下接待人的姓名、警號及有效聯繫電話號碼均遭到拒絕,最後留給律師一個電話號碼,後來因需要,律師往該號碼打電話卻從未有人接電話。警號202659、212097兩個警察接待,拒絕安排律師會見,並要求律師填寫「涉密案件會見申請」。在律師遞交會見申請即將超過48小時的時候,他們又以王永航案件涉密為由拒絕律師會見,最後給了律師一張蓋有大連市公安局印章的「大連市國保大隊2009 001號涉密案件不允許會見通知書」。
2、王永航妻子聘請的律師前後六次千里迢迢趕到大連依法要求會見王永航,均遭到大連市看守所的違法拒絕,看守所警員態度蠻橫,公然對律師說「就是不讓見,愛哪兒告哪兒告去!」此種警員素質和執法行為令人驚訝。
3、王永航在大連市看守所被非法羈押期間,傳出讓家屬心急如焚的消息──王永航被大連市看守所非法野蠻灌食導致生命垂危。律師已經向家屬證實確有此事。家屬強烈要求追究對王永航進行非法野蠻灌食的罪行並給予家屬一個說法。
四、大連市檢察院、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在王永航案件中的違法行為:
1、2009年7月30日王永航妻子來到大連市看守所駐所檢察官室,要求查明王永航受傷原因,於偉主任和向仲吳檢察官接待,但是二位到看守所去回來後告訴王永航的妻子未見到看守所的人,讓王永航妻子自己打電話詢問。隨後王律師的妻子多次打電話均無人接聽,至今未得到答覆。
2、因為拘留時間已經超過一個月,2009年08月11日王永航的妻子再次來到大連市錦繡小區派出所詢問王永航案件進展情況,大連市錦繡小區派出所警察譚玉好將一張「逮捕通知單」交給王永航律師的妻子:「2009,005號 大連國保逮捕通知書,王永航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經大連市檢察院批准,2009年8月10日由大連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大連市看守所。」王永航妻子至今不能理解在明知道公安偵查階段存在酷刑折磨的情況下,在家屬多次控告檢舉的情況下(家屬曾於2009年8月13日到大連市檢察院信訪投訴中心投訴,一位自稱姓宦的男性工作人員接收投訴材料,多次打電話均告知正在調查,但至今家屬未得到任何口頭及書面答覆),檢察院本有責任查明具體情況,有責任監督公安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然而,檢察院不但沒有履行上述責任,反而明知公安偵查階段存在違法行為下卻批准逮捕王永航。家屬要求查明做出這樣的執法違法行為、包庇違法之人的相關責任人。
3、2009年10月26日,王永航案件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辦案時間,王永航妻子來到大連市檢察院詢問王永航案件進展及投訴答覆,接待工作人員告知王永航的妻子,王永航的案件已經駁回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已經於2009年10月16日開庭審理。在此過程中,律師曾多次打電話詢問案件,無一人通知家屬及律師。家屬不能理解大連市檢察院先批准逮捕又將案件駁回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究竟原因何在?家屬要求大連市檢察院給予家屬合理解釋。
4、2009年10月26日,王永航妻子來到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向公訴科打電話詢問王永航案件負責檢察官,在得知負責此案的檢察官為汪輝後,即給汪輝打電話詢問案件情況,汪輝態度惡劣地回答案子已經提交給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和他沒關係,讓王永航的妻子找法院,隨後拒絕接聽電話;王永航的律師多次撥打電話給汪輝,汪暉拒絕接電話。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曾被評為檢查系統的先進單位,公訴科的科長接受採訪時曾聲稱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每案必提審,每案必保證公正、公開地維護每個公民的權益,接受社會的監督。難道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公訴科的汪輝的如此行為就是在公正、公開地維護每個公民的權益?律師告知家屬,在一審時,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公訴科的汪輝、韓少馨也存在多處不當行為,家屬強烈要求相關部門依法追查大連市沙河口區檢察院公訴科的汪輝、韓少馨在王永航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接受社會監督,給家屬一個合理答覆。
五、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在王永航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1、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罪行法定原則的主旨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在本案中,王永航因發表關於宗教信仰自由及對針對宗教信仰應用法律制裁的適用法律錯誤等觀點就對其定罪,明顯是對刑法法定原則的曲解,是公然踐踏人權、違背憲法的違憲行為。王永航的上述行為不但不能被定罪,反而恰恰是受到《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合法行為。
從犯罪構成的四要素看,觸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具備下列四要素:(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略去不談。(2)犯罪客體:國家某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正常「實施」。(3)犯罪的主觀方面:行為人具有破壞特定的而非籠統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故意,此處「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提,當然是指狹義的「法律」。(4)犯罪的客觀方面:由於行為人的破壞,導致某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正常「實施」,並且情節嚴重。在本案中,指控王永航觸犯刑法三百條,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看缺乏三個基本要素:(1)犯罪的客體。(2) 犯罪的主觀方面。(3)犯罪的客觀方面。顯然應用刑法三百條指控王永航犯罪是適用法律錯誤。
2、一審判決除適用法律錯誤外,還存在將無法律效力及違背憲法的司法解釋作為量刑依據的錯誤行為。
在一審判決書中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司法解釋權,而無法律解釋權,高法、高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分別於1999年10月9日、1999年10月8日通過)提前於全國人大《決定》,不是對《決定》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是對《刑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此行為是越權的「法律解釋」行為,上述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為作為量刑依據。
3、一審判決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充份,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存在矛盾: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為定案的根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份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在本案中,重要證據沒有得到充份質證、相關重要證人沒有出庭作證、相關辦案人員涉嫌偽證並沒有將相關視聽資料等重要證據當庭播放及原件原物的出示,上述證據的獲得是否合法也是令人質疑的,僅依據上述證據對王永航定罪,可見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喪失良心、理性和專業,枉法裁判。在開庭前並未提前通知本案當事人王永航開庭具體時間,也未告知其妻子已為其聘請辯護律師,也未顯示王永航依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六、大連市中級法院在王永航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大連市中級法院作為二審法院,當案卷送達時,尤其是當事人律師將要求公開審理的相關意見和情況呈送時,公安、檢察院和一審法院的違規違法行為已躍然紙上---非法抓捕、非法抄家、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毒打當事人、偽造證據、銷毀證據、庭審中干擾申訴、枉法裁判、判決與宣判倒序……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面對如此眾多、重大的顯而易見的事實,大連市中級法院不是糾正前期法律程序的錯誤,而是做出了更加令人費解的舉動:
1、拒絕告知律師合議庭組成人員(後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方得知參與二審的法官為汪國梁、付慶維、高雅男);
2、汪國梁等法官辦案態度惡劣,前期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干擾律師調閱卷宗後,在家屬的強烈要求和外界壓力下不得已同意律師調閱、複印卷宗;
3、在案件審理宣判前,汪國梁等法官違法在審判大樓刑事審判庭會見家屬和律師,家屬和律師並不是參加案件開庭,卻安排在刑事審判庭會見,並在安檢處故意安排人員刁難家屬和律師,並對家屬和律師非法進行安檢;
4、汪國梁等法官違法強迫律師寫保證,並詢問律師要求公開審理的意見書是誰寫的,要挾律師配合他們的違法行為;
5、前期在家屬詢問時向家屬保證王永航案件一定會得到公正、公開審理,一定會依法辦案,保證二審公開審理,後又出爾反爾違法要求家屬出具書面材料,以證明一審存在違法行為,竟有此等荒唐違法行為發生!真是聞所未聞!
6、法官違反程序無理要求律師在庭審前提交辯護意見;
7、剝奪律師的辯護權利;
8、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違規做出不開庭審理的決定,並且無視事實,維持原判。
9、在拒絕二審公開審理後,在家屬多次詢問下,方告知家屬二審宣判時間。在二審宣判時,先是對參加王永航案件旁聽家屬進行登記,並在當天對所有參加刑事庭旁聽人員當眾宣布,刑事庭案件旁聽在9點得到通知方進行安檢通過,而王永航的案件在9點半開庭,此行為不及影響惡劣且有礙司法公正;在家屬進入後又干擾家屬旁聽,竟然在王永航妻子通過安檢後,再次在法庭上要求王永航妻子打開隨身攜帶的包進行檢查,隨後又有警察要求家屬在坐在第二排旁聽,理由竟然是第一排是留給市領導和在法院旁聽的實習學生的,在家屬拒絕坐到第二排時,又強行將家屬驅逐到第二排就座。
9、在二審宣判結束後,王永航當庭抗議法院,當天法院開庭通知他是公開開庭審理,為甚麼是宣判時,不但沒有給當事人任何答覆,汪國梁竟然要求法警立即將王永航帶走。家屬得知法院竟然欺騙當事人和家屬提出強烈抗議,汪國梁不但沒有給家屬任何答覆竟然要求家屬也立即離開。
針對大連市中級法院在王永航案件中的種種違法行為,家屬強烈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給家屬一個合理解釋。
綜上所述,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大連市公檢法人員對迫害王永航律師的過程中,至少犯有如下的16種罪行:
1.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2. 搶劫罪
3. 非法搜查罪
4. 誹謗罪
5. 侮辱罪
6. 誣告陷害罪
7. 非法拘禁罪
8. 刑訊逼供罪
9. 非法暴力取證罪
10. 侵佔罪
11. 虐待被監管人罪
12. 故意傷害罪
13. 報復陷害罪
14.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5. 瀆職罪
16. 徇私枉法罪
附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附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