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昌華,49歲,中專文化,係湖北省葛洲壩五公司幼兒園退休教師。為人正直,從不阿諛奉承,她帶過的小朋友,多年後,見面還親切的稱她「樊老師」。秉性正直的樊昌華,曾經頭暈乏力,1997年修煉法輪功後,這些症狀都好了。因為法輪功講究「真善忍」,這使得她變得心態平和。在家裏孝順老人、關心丈夫孩子;在單位裏,任勞任怨,工作認真努力,親人、朋友和同事對她的評價都很高。她的同事氣憤的說:樊昌華這麼好的人,修煉法輪功就是為了修心養性、祛病健身,這在家裏呆著、好好的,怎麼就變成罪犯了?!
2007年1月12日,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國保大隊惡警周向東、陳玉舟、賀祥明等人,對樊昌華家非法抄家、綁架。2007年7月10日,葛洲壩法院嚴重違反法律程序,做出(2007)葛刑初字第17號所謂「刑事判決」,誣判樊昌華3年;樊昌華不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宣告無罪。2007年8月17日,宜昌市中院繼續違反法律程序,不開庭審理,駁回樊昌華上訴,維持原判,所謂的審判長:李攀,審判員:鄭學明、常明 ,書記員 :董豔。
欺騙家屬、羅織罪名
所謂的「判決書」上敘述的藉口是,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國保大隊接特情(就是所謂的特務、線人)報告,樊昌華在家大量製作法輪功宣傳品。2007年1月12日,平湖分局國保大隊劫持了樊昌華,並非法抄家、搶劫了大量的電腦、打印機等私人財物。
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國保大隊、樵湖派出所警察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沒有搜查證、傳喚證,先劫人,再搜查後立案、私闖民宅、搶劫私人財物,侵犯公民的居住權和通信自由權。其實,中共對法輪功、訪民、異議人士的打壓從來都沒有講過法律,法律只是欺騙國際社會視聽的一塊遮羞布,每到中共認為的敏感日,就搞所謂的「嚴打」,下令大範圍抓捕、綁架、勞教和判刑,使眾多的無辜者遭冤獄。
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國保大隊的辦案警察欺騙樊昌華的家人,說樊昌華的事情不嚴重,只要交代清楚,就可以結案回家了,並要求樊昌華的家人不要透露樊昌華目前的任何情況。所以樊昌華的家人對外一致說,樊昌華早出來了云云。但沒想到的是,警方變本加厲,拼湊了3-4份虛假的供詞(包括樊昌華女兒的),以此作為對樊昌華判罪的證據。 2007年2月15日突然以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將樊昌華拘留、轉捕、起訴。
程序嚴重違法
審判公正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礎之上的,即程序公正是審判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和所有的法輪功案件一樣,在中共對法輪功的殘酷打壓政策下,在宜昌市邪黨「610」的操縱下,樊昌華案從抓捕立案開始,到取證、開庭審理等多處嚴重違法,直到最後被葛洲壩法院、宜昌市中院強行枉法判刑。
1、私闖民宅、沒有傳喚證,實施綁架
2007年1月12日強行進入樊昌華家搜查,侵犯了公民合法財產;沒有傳喚證強行將樊昌華帶走,視同綁架;
2、先抓人定罪,再搜集所謂的「證據」,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3、搶劫私人財物,至今不歸還。判決書都已經下達了,搜走的電腦、手機等物品一直沒有歸還。
在中國大陸,老百姓沒有任何真正的人權保障,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從來就沒有講過法律,中共的法律早已淪為當局迫害人權、鎮壓善良民眾的工具。
無法律依據,枉法判刑。
整個判決書邏輯混亂,中共法院該怎麼判還怎麼判,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流氓無賴嘴臉。但結論怎麼寫呢,總不能違反判決書的基本格式呀,就在判決書上強詞奪理的說「本院認為:法輪功組織是×教組織……依據刑法第300條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決如……」。宜昌市中院、葛洲壩法院褻瀆法律,枉法判刑、破壞法律正確實施。
中國人權律師李勁松在為法輪功學員曾樹剛二審辯護意見中寫道:信仰包括主觀、個人屬性的價值和無法驗證的超驗主張,是公權力不應涉足的社會私域,是政府絕無理由介入的靈魂事務。政府既無權力確立一種全民的信仰體系,也無權力評判或取締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認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36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使公民有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法律懲罰的對像也不是該公民的信仰內容,而是該公民的具體犯罪行為本身;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無權對任何一個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據。這是文明社會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事實上,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中都沒有任何的條文規定法輪功是×教,涉及人身自由和名譽清白的大事、涉及一個家庭和眾多親友切身感受的大事,豈是一句本院認為就能不明不白的下判決的。宜昌市中院、葛洲壩法院破壞法律,無法無天,竟敢在判決書中認定×教組織,超越憲法,製造冤獄,也太不拿法律當回事了。宜昌市中院院長孫 和主審法官李攀已經涉嫌構成枉法裁判罪和利用迷信「上面」指令破壞法律實施罪。
修煉法輪功無罪
法輪大法傳至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學員的善良、和平、理性為全世界所公認。
著名中國人權律師李和平律師指出,有關「懲治×教組織的決定」、兩高的司法解釋,都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因而不能作為處理依據。更何況中國至今沒有任何部門(包括公安部在內)稱,法輪功是×教。它把法輪功歪曲為×教去打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是很荒唐可笑的。 他說:「據我所知,也就是江澤民說過,《人民日報》說過,但他們並不等於法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認定的權力,他們的話並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有的人說法輪功案件屬於敏感案件,所謂敏感,那只是一些人的說法而已。既然進入法律程序,就應該用法律的眼光來看待,而不應該被一些曲解法律的人的看法所左右。
李和平律師早在2008年10月31日對石家莊市法輪功學員王三英辯護意見中指出:中國「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本身違憲,但仍被普遍適用,假設這種違反憲法、違反立法法、違反人類良知和理性的下位惡法可以被執法者選擇性適用,公民也必須無條件遵守,但是王三英的行為仍然不構成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因為她沒有形成組織關係,沒有煽動他人抗拒法律實施的目的,沒有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她只是法輪功的信仰者,認為法輪功不是×教,侷限在私人空間修煉和學習,撿回和接受贈送帶有法輪功內容的書籍、宣傳冊等物品,是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護,如果因此被定罪,則違反了信仰自由、政教分離、思想(信仰)不為罪的普世原則和憲政精神。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本身違法,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名義對法輪功打壓更具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