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日上午九點左右,四川省攀枝花市鹽邊縣國保大隊薛晉平(隊長)、李激等人闖入我家抄家,歷經二個多小時,他們抄走了真相資料和大法書籍等。當時我沒在家。到十點左右我被綁架到鹽邊縣紅格派出所。
下午一點來鐘,薛晉平一夥把我父親(同修)和另一位同修也綁架到紅格派出所。照完相,填完表後把我們三人帶到一處「農家樂」進行審訊。李激審問我,另一惡警在一旁用拳頭威脅,要我說出資料是哪裏來的?在甚麼地方散發過?李激騙我說:你這是小事,只要說出來就可以回家。大約僵持了兩三個小時,薛晉平進了審訊室,對我說:你還不說,他們都已經說了。由於自己執著太重,我說出了與另一功友謝經雙一同散發真相資料的情況。4月2日,攀枝花市國保大隊一夥人拿了一些同修的照片叫我們認,我們都不認識。4月3日凌晨我們五位同修謝經雙、段明輝、顧國芳、朱光發、朱光輝被關進了鹽邊縣看守所。(註﹕段明輝、顧國芳各被拘留15天;朱光發被關23天後取保候審。)
2004年9月14日8點30分,法院的警察把我們八個同修(劉清華、徐浪舟、陳鶴瓊、張興才、高朝群、梁淑芳、謝經雙和我)從看守所押到鹽邊縣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我們進行非法庭審。由鹽邊縣檢察院徐貴柯對我們進行所謂起訴,審判長是肖文剛、審判員是明瑤和胡蓮圖、書記員是凌莉。
由於攀枝花市法輪功學員徐浪舟、陳鶴瓊在法庭上揭露惡警暴力取證的罪行,鹽邊縣法院不得不以「證據不足」於下午6點左右結束當日的開庭。二次非法庭審是在2004年11月1日8點30分。肖文剛以莫須有的所謂「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們非法判刑:劉清華和徐浪舟被判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陳鶴瓊被判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張興才被判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高朝群被判五年;我被判四年;梁淑芳和謝經雙被判三年。
2005年1月11日,我和徐浪舟、謝經雙被非法送往廣元監獄,在入監隊四個多月,2005年5月10日,我被轉到廣元監獄二大隊三中隊。
2005年5月11日獄警強迫大法弟子奴役勞動遭到拒絕後,獄警就把同修閔勤均、張銳、白述全挾持到辦公樓用電棒、狼牙棒毒打後,又拖到中隊門口吊銬在大門上五個多小時。2005年5月12日早上8點鐘,十多個武警手持大棒強制我們參加奴役勞動。
監獄對我們強制洗腦「轉化」。採用的手段有:白天晚上都不准睡覺;叫武警暴力威脅,甚至出手打人;慫恿全體犯人對大法弟子進行批鬥;下雪天脅迫老弱病殘犯人同大法弟子一起受凍。
2005年5月30日,我被轉到二大隊八中隊,2005年7月我又被轉到二大隊三中隊遭受迫害。
2008年4月2日才回到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