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書說,2009年8月5日上午,兩位律師接受谷懷兵妻子楊勤的委託,到成都市看守所去要求會見谷懷兵。在看守所,值班警察查看了律師的委託書和介紹信及律師證後,要求必須要有偵查機關的同意會見文書,並說這是市公安局的規定。經交涉無效,律師來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法制科值班警察說對法輪功案子,按照內部規定,要國保大隊表態是否派員陪同會見。2009年8月6日上午,兩位律師又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在國保大隊大隊長的辦公室,律師找到了大隊長。那大隊長只查看了李律師的律師證,沒有接其他手續。大隊長說偵查階段不同意會見。李律師說這又不是涉密案件,依法是可以會見的,法制科只是說問你們派不派人陪同。大隊長回答:不許會見還派甚麼人陪同。
投訴書說,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武侯分局法制科值班警察提到,刑訴法有「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關於刑訴法和律師法衝突的問題,公布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於2008年8月7日給全國政協委員的正式書面回覆中明確規定,根據立法的規定刑訴法和律師法衝突時執行律師法;也就是說,律師根本不需偵查機關派員陪同可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但武侯分局法制科卻執意要請示國保大隊。而武侯國保大隊大隊長明確說「不能見」,更是公然違法律師法和刑訴法。因為,即使不按律師法執行,按刑訴法執行,偵查機關也只是有權對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派員陪同律師會見當事人,而不是阻礙律師會見當事人。
投訴書說,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和國保大隊大隊長,這些執法機關和個人,負有保障法律實施的職責,如果明知故犯,不按法律的規定執行,有公然破壞法律實施之嫌。對此,希望有關部門和領導能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措施,及時阻止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和國保大隊大隊長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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