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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會見當事人 律師投訴成都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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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明慧通訊員四川報導)在成都科分院一電腦公司打工的成都郫縣大法弟子谷懷兵,於2009年7月21日晚被跳傘塔派出所警察綁架。代理律師8月5日要求依法會見谷懷兵,被武侯國保大隊長拒絕。就此,兩名代理律師就過程中涉及到的成都市看守所、武侯分局法制科、武侯國保大隊大隊長的違法行為向成都市檢察院等相關單位提出投訴。

投訴書說,2009年8月5日上午,兩位律師接受谷懷兵妻子楊勤的委託,到成都市看守所去要求會見谷懷兵。在看守所,值班警察查看了律師的委託書和介紹信及律師證後,要求必須要有偵查機關的同意會見文書,並說這是市公安局的規定。經交涉無效,律師來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法制科值班警察說對法輪功案子,按照內部規定,要國保大隊表態是否派員陪同會見。2009年8月6日上午,兩位律師又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在國保大隊大隊長的辦公室,律師找到了大隊長。那大隊長只查看了李律師的律師證,沒有接其他手續。大隊長說偵查階段不同意會見。李律師說這又不是涉密案件,依法是可以會見的,法制科只是說問你們派不派人陪同。大隊長回答:不許會見還派甚麼人陪同。

投訴書說,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武侯分局法制科值班警察提到,刑訴法有「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關於刑訴法和律師法衝突的問題,公布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於2008年8月7日給全國政協委員的正式書面回覆中明確規定,根據立法的規定刑訴法和律師法衝突時執行律師法;也就是說,律師根本不需偵查機關派員陪同可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但武侯分局法制科卻執意要請示國保大隊。而武侯國保大隊大隊長明確說「不能見」,更是公然違法律師法和刑訴法。因為,即使不按律師法執行,按刑訴法執行,偵查機關也只是有權對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派員陪同律師會見當事人,而不是阻礙律師會見當事人。

投訴書說,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和國保大隊大隊長,這些執法機關和個人,負有保障法律實施的職責,如果明知故犯,不按法律的規定執行,有公然破壞法律實施之嫌。對此,希望有關部門和領導能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措施,及時阻止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和國保大隊大隊長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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