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事實,缺乏證據,執法犯法。
我妹妹張月芹、妹夫何益興都是忠厚善良人,本已退休在家,與世無爭。然而,2008年7月10日上午,路北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和釣魚台派出所的十來個警察身著便衣,由大隊長陳紅帶隊無端闖到我妹妹家。他們用口香糖封住門上的貓眼,強行撬門,後來又叫來兩輛消防車,架雲梯到六樓,砸碎她家南北兩面玻璃窗,強行入室,抓走了何益興夫婦。在沒有任何家屬在場的情況下,路北國保人員非法抄家,搞得滿屋狼藉、連床都被掀翻,抄走家中所有貴重物品以及現金六十多萬元,其中絕大部份是我大外甥女何丹剛借來的生意款(有證人證言可以說明款項的來源),並開走何丹用於進貨的麵包車一輛。
由於錢款被劫,何丹的生意受到很大影響,擴展店面的計劃泡湯,債主追著要債。她找公安局多次交涉,但路北國保東拉西扯拒不歸還。一會說是海外資金,一會又說是非法集資,國保隊長陳紅乾脆說「錢不給你們了」。2008年7月29日,時任路北國保副隊長的許來生竟將何丹騙到路北分局,把她強行劫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了十五天。
在公安偵察階段,由於證據不足,案卷被多次退回,最終以一張「證據銷毀清單」作為證據提起的公訴。更為荒唐的是,法庭之上法官張雪峰竟然以這張「證據銷毀清單」作為判案的事實依據。而按照相關法律,這張「證據銷毀清單」不僅不能成為質證我妹妹、妹夫的有效證據,反而是路北公安銷毀證據或偽造證據的犯罪鐵證。因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這明顯是執法犯法!
二.違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非法開庭。
為了通過正常渠道,以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我家人為何益興夫婦聘請了律師。然而案子從路北公安分局、路北檢察院一直到路北法院,律師多次前往第一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履行律師的正常職責,均被以「上級指示」為由無理拒絕。直至第一次開庭律師也沒能會見到我妹妹夫婦。
在這種情況下,路北法院無視律師正當的延期開庭請求,於12月19日強行開庭,並且只給了家屬兩個名額其他任何人不許旁聽。法院一方面對我妹妹、妹夫隱瞞家裏為他們請了律師的事實,另一方面謊稱當事人要自己辯護,想把家屬聘請的律師拒之門外。它們居然想通過暗箱操作,促成其非法開庭。
「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都有明確規定:自公安偵察階段辯護律師就有權會見當事人,根本不需要偵察機關的審查和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而對於「新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公安局竟指令看守所不予執行,是嚴重的執法犯法。這不僅違反「新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而且違反了憲法,屬於違憲行為,情節十分嚴重!
路北法院明知上述情況卻強行開庭,並且明顯存在對我妹妹的誘供嫌疑,其行為實質是在配合看守所的違法行為,法官張雪峰的做法已構成非法開庭。所謂的庭審也不過是在走過場,連基本的會見都無法實現,公正審理更無從談起。這導致當事人獲取辯護權利的喪失,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這些都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威嚴,褻瀆了法律的神聖。
之後,路北法院又於1月5日重新開庭。一次審理,兩次開庭,作出一個判決,這本身已構成違法。
三.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我妹妹、妹夫是一對年過花甲的善良老人,就因為他們煉習法輪功祛病健身,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在家裏平白無故的就被抓走,又被以「利用邪教組織迫害法律實施」的罪名判處五年和七年徒刑。他們到底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怎麼破壞的法律實施?破壞的行為和後果是甚麼?!這不明擺著是莫須有的欲加之罪嗎?!
我們查閱了相關法律,也諮詢了法律界專業人士,可以得出確切的結論: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煉習法輪功違法。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從來沒有在任何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中將法輪功列為邪教組織。用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法輪功修煉者是適用法律錯誤。正如遼寧律師王永航在給兩高的公開信中指出,由於各級公檢法人員在實踐中對刑法300條第一款理解和適用的錯誤,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已經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
2、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這個文件介紹的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個,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
3、《刑法》第300條是97年公布的,而對法輪功的打壓始於1999年,所以刑法第300條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
4、憲法明確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法院枉判法輪功學員依據的所謂內部通知、內部定性本身就是違法的,而操控政法部門的「610」辦公室更是一個凌駕法律之上類似於文革小組的非法組織。
控告要求:
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路北法院涉嫌瀆職犯罪屬貴院管轄。因此,我請求貴院秉公執法,依法作出處理,並按法律規定時間給予答覆。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們每個人都希望生活安寧,社會穩定,而法律則是良好社會秩序的保障,也是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條件。如果法制得不到維護,連執法機關和執法者都在違法,那不但社會穩定無從談起,而且這是從根本上顛覆國家的政權,這樣做的人才是犯了大罪。
我妹妹一家的遭遇,即使一個根本不明白法律的人也完全能夠辨明孰是孰非,而某些執法者卻非要知其不可而為之,知其不義而為之,這才是讓我們痛心的。他們把我的親人送上法庭的同時也把他們自己置於了良知和道義的審判之下。有道是:一時輸贏可憑力,千秋萬代在於理。當真相大白於天下,一切被歸正之時,他們將如何承擔這一切的後果?
我是一個風燭殘年的老人,幾十年的人生經驗告訴我,人不能太短視,更不能因為蠅頭小利昧了良心,否則後患無窮。所以,我由衷希望您作為一方領導能充份發揮自身的能力,及時制止糾正上述一系列違法行為,這也是為他們負責啊。我想,公務人員只有真正依法辦事才是為國家社稷著眼;只有我們大家做事都從良心出發,不論甚麼時候都能一直守住做人的良知和底線,社會才可能走向真正的和諧,這樣的人也才配擁有真正的幸福。
此 致
唐山市路北區檢察院
2009年2月
抄送:路北區人大主任
唐山市人大主任
唐山市檢察院檢察長
河北省檢察院檢察長
河北省人大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