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金光鴻明確指出「被告人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因為習煉法輪功而變得更有愛心和樂於助人。被告人的行為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
大法弟子許根元當庭展示自己被國保大隊酷刑折磨造成的身體傷害。家屬憤慨,寫了控訴書控告岳陽樓分局國保大隊故意傷害罪。
2009年10月15日清晨,湖南省岳陽市「610」辦公室某科科長張皆紅,帶了幾車保安、各社區「610」人員,如臨大敵,布置在法院周圍,對凡是到樓區法院去的人員進行秘密拍照、攝像。8點過後,法院門口站一排保安,不允許大法弟子進去旁聽。
大法弟子許根元的家屬去了十幾個人,想旁聽,只允許派三人作代表,其餘人員全被擋在門外。許根元的姪女婿對許的八十多歲的父親說:「爺爺,您的女兒開庭,您怎麼不能進去,您要進去。」剛說完,從一庭衝出一名工作人員,掐住他的脖子,並將他摔倒在地。見此情景,許的家人喊:「不許打人!」片刻,他們衝上來十幾人,將許的三哥及另一名親人用同樣的手法摔在地上,並把許的姪女婿關起來,後來怕把事情鬧大才放了。
開庭過程中,許根元、黃佑軍的律師為他們作了無罪辯護。當公訴人李衛星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起訴他倆時,北京張律師要求李衛星拿出具體的法律文件哪條哪款寫明了「法輪功是×教」。公訴人李衛星啞口,法官、國保人員面面相覷。
北京律師金光鴻有這樣一段話:「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根元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習煉法輪功的行為非但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妨礙任何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為習煉法輪功而獲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層次。其向他人積極推薦法輪功的行為也是間接地為社會作貢獻;同時被告人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因為習煉法輪功而變得更有愛心和樂於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
同時辯護人認為,宗教能夠淨化人的心靈和靈魂,能夠提升人的道德層次;宗教鼓勵人們行善積德,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這不僅有助於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政府應該鼓勵而不是打壓人們的宗教信仰,而因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對公民定罪處罰,更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許根元、黃佑軍兩位大法弟子也為大法、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並揭露了樓區國保大隊、君山區國保大隊蔣超、付緯等人酷刑迫害的罪行(蔣超、付緯等人也坐在旁聽席上)。公訴人矢口否認,張律師馬上問道:「許根元、黃佑軍於6月7日上午9時綁架,許根元於10日下午5時送到看守所,黃佑軍於11日晚送到看守所。這段時間他們在哪裏?做甚麼?誰給權力超時審訊?」(按規定不能超過6小時)並要求追究當事人執法犯法的責任。許根元將自己腿上煙頭燙的傷痕、手上被銬子銬的、被針扎的傷痕、及頭上頭髮快掉光的證據指給法官及陪審人員看(五個月過去了,這些外傷還清晰可見),並慈悲的說:「我希望在場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最後,律師、家屬及本人都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並當庭釋放。有力的震撼了邪惡,法官們不得不承認法輪功無罪,真善忍好,法庭只得休庭。整個開庭過程中:公訴人、法官、陪審官、警察處在理輸的被動局面。而律師、大法弟子卻堂堂正正的、義正詞嚴的證實了大法。
下面附上金光鴻律師為許根元寫的辯護詞及許根元丈夫寫的控告信。
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許根元及其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許根元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相關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本辯護人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採納。
本辯護人認為: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許根元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許根元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該無罪釋放。理由如下:
一、本案程序違法,由此得來的證據不足採信。
公安機關於2009年6月7日即對本案被告人許根元採取了強制措施,可是直到6月11日才有第一次詢問筆錄,違反《刑事訴訟法》必須在24小時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規定;而且據辯護人調查得知,從6月7日到11日,公安偵查人員對被告人許根元有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其中的手段包括:針刺手指、煙頭燙、用手銬把手吊起來拳打腳踢、打耳光等,以致一個月後家屬在見到許根元時見到許根元的全身仍然是浮腫的,並且有虛脫症狀,手與腳上及身體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針刺、煙頭燙及手銬銬傷的痕跡。建議合議庭給檢察院出具《司法建議函》追究相關人員的非法拘禁和刑訊逼供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主觀上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用意。
辯護人為了更好地行使辯護權,研讀了大量的法輪功宣傳資料,也接觸了不少法輪功修煉者。辯護人認為,法輪功不過是一套中國傳統的氣功導引術,再糅合了一些中國傳統的佛教和道教的哲學思想,其主要作用是修身養性、祛病強身。被告人許根元習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因此主觀上沒有利用法輪功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用意。
三、從犯罪構成的主體上看,刑法第三百條將從事宗教或迷信活動的這一特殊主體單列出來,這顯然是一條歧視性立法,應當從刑法中予以廢除。事實上,在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他是甚麼身份、甚麼地位,也不管他利用何種手段、使用何種工具,只要他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都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完全沒有必要將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單列出來。
四、被告人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首先、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是被告人的權利,法律並沒有禁止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所以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習煉法輪功,而對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施以刑罰處罰更是濫刑錯斷。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輪功。
國家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宗教組織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樣,國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輪功。
同時由國家權力機關來認定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更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粗暴干涉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的。要判斷一個宗教團體或宗教組織是不是邪教,必須由專家、學者,特別是宗教界人士來作專業鑑定才能確立,我們強烈要求司法機關對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進行司法鑑定。
「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也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修煉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修煉法輪功的行為就是破壞了法律實施,也不能以此來定罪。
第三,被告人沒有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資料。
本案關鍵證據係刑訊逼供取得,不足採信。至於2009年6月7日公安人員當場查獲並扣押的法輪功宣傳資料也只能證明被告人許根元持有法輪功宣傳品,而不能證明這些宣傳品繫被告人許根元所製作,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許根元有傳播法輪功宣傳資料的行為。而法律並沒有規定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為犯罪行為,所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從內容上看,法輪功的宣傳品分為兩部份,一部份是關於氣功修煉和哲學思想的,比如《轉法輪》等,一部份是抨擊時政的,比如《九評共產黨》等。就前者而言,都是一些關於氣功修煉方法和中國傳統的佛教哲學、道教哲學及儒家哲學方面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傳授氣功修煉方法和介紹中國傳統文化。就後者而言,其內容反省歷史,抨擊時政,批評執政黨。其目的是為了敦促中共當局反省歷史,從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從而真正做到依法執政,執政為民,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權力,真正為百姓造福,為人民謀利益。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因此,《九評共產黨》等宣傳品行使的憲法規定的公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並沒有破壞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而且即使被告人有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其目的也是為了向他人推薦、介紹法輪功,而不是為了贏利,它不是非法出版物,僅僅是一種宣傳資料而已。這與商家和企業印製、傳播宣傳資料向消費者宣傳介紹自己的產品和服務一樣,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
五、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刑法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一個行為,如果僅僅是從事宗教活動,即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如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等,而沒有其他相關的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那麼就不能構成本罪。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來看,1999年的司法解釋的第二條第一款的第(一)(二)(三)(四)項,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2001年的司法解釋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等,是比較符合刑法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的。
而1999年的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第(五)項,第二款的第(三)項,2001年的司法解釋的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卻將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和傳播邪教宣傳品及邪教組織的和平集會的行為以「利用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定罪,這是對刑法三百條作了過於寬泛的解釋,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也是完全不符合刑法三百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的,因為上述行為僅僅是行使了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不僅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而且是受憲法保護的。司法解釋將上述表現列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行為,是違憲的。建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進行違憲審查,廢除其中違憲的和不符合刑法三百條規定的司法解釋。
……起訴書中只是指控被告人許根元有製作、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而沒有指控被告人許根元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的行為,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被告人許根元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不能對被告人許根元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定罪量刑。
最後,就社會危害性而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根元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習煉法輪功的行為非但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妨礙任何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為習煉法輪功而獲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層次。其向他人積極推薦法輪功的行為也是間接地為社會作貢獻;同時被告人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因為習煉法輪功而變得更有愛心和樂於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
同時辯護人認為,宗教能夠淨化人的心靈和靈魂,能夠提升人的道德層次;宗教鼓勵人們行善積德,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這不僅有助於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政府應該鼓勵而不是打壓人們的宗教信仰,而因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對公民定罪處罰,更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許根元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希望合議庭宣判被告人無罪,並當庭釋放。
金光鴻
控告人:劉祖旺 身份證:430602195910217718
被控告人: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國保大隊付偉、唐健民、陳興國、曾哲富、熊隊長
控告事由:對犯罪嫌疑人許根元刑訊逼供
控告請求:追究付偉等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我是許根元的丈夫,現就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國保大隊五名偵查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許根元進行刑訊逼供一事,提出控告。
2009年6月7日,許根元因修煉法輪功被岳陽樓分局國保大隊的人綁架到曉朝賓館,刑訊逼供有三天三夜,除使用車輪戰不讓許根元睡覺外,還對許根元進行人格侮辱、酷刑折磨。在唐健民對許根元進行審訊時,除唐本人對許根元搧耳光外,其他人如付偉、陳興國、曾哲福等五人一齊對許根元拳腳相加。付偉用耳光扇許根元的臉,用拳擊打許根元的胸口,踩許根元的腳,用煙頭燙許根元直到起水泡。另外還有人擊許根元的頭,用腳踢。然後他們一齊將許根元推倒至跪下,將許雙腳從兩側抓開,幾個人同時踩許的腳,將許雙手反銬於背後,用力往上提,然後將大靠背椅插入許背部與雙手之間,再加上一些東西墊著,許銬著的手被拉到極限,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踩許的腳,用煙頭燙,用針扎許的腰部。在許支持不住倒地之時,扯住許的頭髮把許拉起,繼續折磨許。等他們五個人都累了,就將許面對牆壁,雙手貼牆,雙腳跪在掃把棍上,再把許的腳向兩側拉開,連褲襠都扯破了。然後就叫許保持一個姿勢跪在掃把棍上,支撐不住就用腳踢……各種折磨都讓許撕心裂肺、疼痛難忍,大汗淋漓,眼睛都睜不開,全身濕透,直到口乾舌燥……
7月10日,許被送到看守所,幾天後,許的雙腳至膝蓋處呈黑紫色,腫脹,至今尚未完全恢復,經常頭痛,長期頭暈目眩,有時伴有嘔吐現象,頭髮大把大把的脫落,記憶明顯減退,神情恍惚,說話經常講上句忘下句。8月28日晚,突然感到胸口疼痛,徹夜難眠。29日,去華容縣看守所,幾天後在那裏也痛過一次,同樣坐臥不安,疼痛難忍,前些日子,出現腹痛、頭痛等症狀,月經失調,大量出血,頭昏,兩眼發黑,臉色蠟黃。以致一個月後家屬在見到許根元時見到許根元的全身仍然是浮腫的,並且有虛脫症狀,手與腳上及身體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針刺、煙頭燙及手銬銬傷的痕跡。
家屬在獲知許根元被刑訊逼供的情況後,立即向岳陽樓區分局國保大隊提出質詢,但國保大隊是矢口否認有刑訊逼供的事實,於是家屬向看守所的檢察室提出控告。檢察室工作人員在得知後立即將許根元帶往岳陽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體檢,家屬也前往醫院會見了許根元,許根元將自己被刑訊逼供的事實告知了家屬。現在我們依法提出控告,希望有關機關能查明事實真相,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追究付偉等人刑訊逼供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陣堯: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副院長 郵編:414000
葛綸 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公訴一科(科長) 郵編:414000 電話:0730-8302058 手機:13907301805
吳東寶 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副科長) 郵編:414000 電話:0730-8302019 手機:13907306897
楊毅 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副科長) 郵編:414000 電話:0730-8302019 手機:13975092168
唐亮 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公訴一科科長 郵編:414000 電話:0730-8302068 手機:13908403318
葉菊如 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公訴一科(副科長) 郵編:414000 電話:0730-8302069 手機:13575081968
李衛星 岳陽市樓區檢察院公訴一科 郵編:414000 電話:0730-8302069 手機:13789019833
蔣超 岳陽市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郵編:414000 手機:13907301865
付緯 岳陽市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郵編:414000 手機:13873029222
李自然 岳陽市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郵編:414000 手機:13787300528
唐建明 岳陽市樓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 郵編:414000 手機:13347302797
李偉華 岳陽市樓區610主任 郵編:414000
方宇 岳陽市樓區「610」副主任 郵編:414000 手機:139084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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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民(刑一庭副庭長)8722802(辦)8723280(家)13307303280(手機)
聶祖勝(刑二庭副庭長)8722816(辦)8723008(家)13054082288(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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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匯錦(執行墳裁判庭長)8723639
下面是岳陽樓區法院刑事一庭辦事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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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人員名單
沈文欣 蔡德純 鄧紅球 段德良
君山區「610」或維穩辦 彭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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