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修煉這麼多年了,師父早把我們身上的病業連根拔掉了,真修弟子是沒有病的,這一點作為大法弟子應該深信不疑。那為甚麼時常還有大法弟子出現病業,有的還很嚴重,有的甚至失去肉身呢?幾年來我的體悟是:只要信師信法,真正把自己當成修煉人,遇事向內找,修自己,就沒有過不去的難關。
我們都知道修煉人遇到甚麼事情都不是偶然的,師父在很多講法中都反覆教導我們向內找。出現病業了,找一找自己哪方面有漏?哪方面太執著了?哪顆心該去了?只要找準了,瞬間就會好。比如零六年,我女兒的男朋友在與女兒沒有分手的情況下又找了一個女朋友,當時女兒很痛苦,不能自拔。我很明白這都是有姻緣關係的,但放不下兒女情,為了勸女兒,說了很多那男孩的壞話,結果造成自己滿嘴牙齒疼痛,有的牙齒高出一節,使上下牙齒不能合攏,幾個月自己也不悟,還拔掉幾顆牙齒。當我看到明慧網上類似的切磋文章,悟到自己在此問題上心太不善、不修口,背離了大法時,我發出一念:解體我說過的一切錯話,不讓它們起任何作用。當時嘴裏高出的牙齒就平了,上下牙齒合上了,也不那麼疼痛了,第二天一切正常了。還有一次,突然牙疼的受不了,在床上直打滾。我知道自己有漏了,就開始向內找(因為我的工資卡是我丈夫管理,他沒修煉,從二零零一年起,我發願:工資卡以外的現金全部放到資料點)。當我發現前一天單位發給我的二百元現金沒放到資料點,自己想用此錢辦其它事,是違背了自己的誓約時,牙齒的疼痛立刻就減輕了。當我從床上起來把錢放到資料點的錢袋裏,牙疼完全消失了,就這麼神速。我知道了,對大法的任何一個誓約都不能違背,修煉是嚴肅的。
再一個關鍵問題,我認為就是信師信法的問題和是否把自己當成修煉人的問題。我們一走入大法開始修煉,師父就把我們的病全部去掉了,替我們承擔了,幫我們消去了。師父每幫我們去掉一個病,就相當於自己喝一碗毒藥。我們修到今天了,哪還有病?自己哪兒不舒服啦,就當成病,我們想一想自己信師信法了嗎?敬師敬法了嗎?我的體悟是,只要我們信師信法,把自己當作一個真正的修煉人,正念對待病業,一切都是假相。我舉幾個例子:大概是零三年以前,每年一到冬天我就要咳嗽,有時一個多月才好,而且時常咳出血來。開始我沒在乎,認為是消業,兩三年都這樣。後來我悟到這不是消業,是邪惡迫害,我發出一念,我是大法弟子,沒有這個業力,我的身體我當家,不允許再這樣下去。當再咳嗽時,我憋住就不讓它咳出來,就憋這一次,以後再不咳嗽了。到過年時,因為家裏做魚,執著於吃魚,感覺魚刺卡住了喉嚨,我丈夫非得叫我去醫院拔刺,我沒守住心性,跟著去了。醫生檢查完後,就問我一些關於食道的問題:咽食順不順哪?疼不疼呀等等,然後很嚴肅的對我說:「你喉嚨裏沒有魚刺,但是,食道裏好像有一個像螺絲帽大小的東西,建議你做個檢查。」我當時一念閃過:這是假相。 就立即否定說:「我沒有任何感覺,甚麼事都沒有,不用檢查。」他開始做記錄。我知道我錯了,心裏跟師父說:「師父,我錯了,我不應該來醫院。」並發正念不讓他告訴我丈夫(我丈夫當時不在場)。一會兒我丈夫來了,醫生告訴他沒有刺,又說感覺不舒服了一定要檢查。我拉住我丈夫就走了。到家後很快就把這事兒忘了,幾年過去了甚麼事也沒有。其實是舊勢力利用我上醫院的這錯誤的一念來迫害我。另外,我的體會是,遇到這類事情千萬不要讓沒修煉的家人知道,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零五年的一個下午,我走路時突然連著崴了兩次腳,當時腦中的一念是:我是煉功人,沒事。結果甚麼事沒有。到了晚上十點多洗腳時,心想:今天腳崴的不輕,睡一覺會不會疼啊?就這錯誤的一念,腳馬上開始疼起來,路都走不了了,勉強上了床,一會兒腳就腫的發亮,動不了了。我馬上發正念,解體剛才錯誤的一念。我知道我錯了,心裏說:我是修法輪大法的,有錯我用大法來歸正,我有我師父管,不允許邪惡迫害我。而且明天我還有很重要的證實大法的事情要幹,還要上班,不能因此影響我救人,更不能給大法抹黑。我的身體我當家,要馬上好起來。到了十二點,我堅持盤腿發正念。發完正念,感覺疼痛開始減輕,然後逐漸減輕、減輕。四點二十分是我起床煉功的時間(那時還沒有集體煉功),我照常起來,這時腳已經可以活動了,我先雙盤煉了靜功,又煉了第一、二套功法,發完六點的正念,又煉了第三、四套功法,然後一切就正常了。我丈夫起床後(因夜裏煉功怕影響他睡覺,我們不在一個房間休息),他甚麼也沒看出來。
通過這些事情,我的體會是:出現病業後,一定要向內找,堅定正念,信師信法,真正把自己當作修煉人。還有一點體會:出現病業後,不要急於告訴沒有修煉的家人,他們是常人,他可不管你是消業呀,是需要提高呀。是邪惡迫害呀。他就認為那是病,就要勸你去醫院,甚至強行帶你去醫院,你要把握不好,去了,那就是常人了,那常人的一切麻煩就都來了。相反,我們自己按照法的要求做,正確對待病業,正念正行,自己把問題解決了,再告訴他,既少了很多麻煩,又證實了大法。
以上是我個人關於病業的一點體會,有不符合大法之處,請同修給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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