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的丈夫戴明軒老人質問現場指揮的人:「你們是甚麼人?林鳳英犯了甚麼罪?你們這樣對待她!」此人幹了壞事卻不敢承認,急忙推卸責任說:不是他幹的,他與其他人不認識。後戴明軒認出其中一人是淮陰區公安610的。此人拿出一張空白逮捕證現場填上林的姓名,交給了戴明軒,非法劫持著林鳳英開車而去。
第二天從淮陰區法院傳來消息,淮陰區檢察院已將林鳳英起訴至法院。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按司法程序應是檢察院批捕,公安執行,按屬地管轄權,還需當地公安機關配合。哪有穿著便衣拿著空白逮捕證隨意抓人的?這不是在戲弄法律、草菅人命嗎?
再看8月18日下午的庭審,心虛的公訴人結結巴巴的讀著文不對題的起訴書,在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情況下,硬說林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辯護人依法進行了無罪辯護,請求當庭釋放。面對律師的辯護,公訴人姚某無話可說;庭長郭某尷尬至極,急忙宣布休庭。開庭前幾分鐘,林的家人曾聽到律師和公訴人的對話,似乎檢察官也是在某種壓力下不得不幹違心之事。
法庭無視事實,繼續非法關押林鳳英,延續迫害,在九月九日非法判林鳳英三年。林鳳英遞交上訴書,法院明知上訴是合法的,但迫於上面壓力,以地方沒有受理大法弟子上訴的先例等種種理由為藉口,對林的上訴予以阻撓、推托、迴避。
林鳳英的丈夫戴明軒在投訴無門的情況下向當地軟環境辦公室(治理機關作風的職能部門)反映情況,信訪辦公室主任丁蘭萍(音譯)讓他下午再來,下午剛到就被八個兇神惡煞的警察、保安暴力拖至樓下,戴明軒本人是個殘疾人,行為不便,平時的生活起居都由老伴幫助照料,現在他一人在家生活暫由親戚照顧。
林鳳英老人年近六旬,無工作,無收入,無低保,大字不識一個,是個老實本分、從不和鄰里發生矛盾的家庭婦女。十幾年前她患了子宮癌,可是家庭經濟拮据,負擔不起巨額醫療費用,只有聽天由命。後因煉法輪功而治好了自己的病,撿回一條命。因此,她表白:法輪功教人做好人,能治我的病,救我的命,還不要錢,我就要修真善忍!
這樣一個普普通通的家庭婦女不知能使國家哪部法律不能實施了?從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主觀、客觀、主體、客體來看,沒有犯罪客體,其餘就皆不成立。這就像控告某人殺人,卻沒有被殺者一樣,荒唐可笑。由此可見,當局強加在像林鳳英這樣法輪功學員頭上的罪名,是多麼荒謬!
法輪功的實質和中心思想就是三個字:真、善、忍。目前,已在全世界八十多個國家洪傳,有一億多人修煉,在世界各國受到的褒獎有三千多項,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曾四次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就是在中國港澳和台灣地區也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為甚麼單單在中國大陸受到打壓呢?由此看來,問題不是出在法輪功身上,而是另有原因。凡是接觸過法輪功學員的人都知道,他們是一群有信仰的善良的公民,而信仰是無罪的!「信仰無罪」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普世價值,在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包括中國)都是以法律形式予以保護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說:「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中也有「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的內容;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也有關於宗教和思想自由的規定;就連刑法中都有「非法剝奪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罪」。翻遍我國現有任一部法律,都找不到煉法輪功是犯罪的依據,更談不上是甚麼教。造成目前這種情況的,只不過是前某領導人江××99年10月對法國記者的信口雌黃,和隨著而來的《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但是,按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個人、組織和團體都不得超越於憲法之上;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條例都不得違背憲法。由此可見,林鳳英老人的行為是合法的!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淮陰區某些部門的惡行在社會上已經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在綁架林鳳英的時候,現場目擊者都說:這樣一個滿頭白髮的老奶奶就煉煉法輪功能有甚麼罪?要這樣對待?這個世道太黑暗了!鄰居們也都說:這樣一個鄰里公認的老實人,受到這樣暴行,我們都看不下去了。
自古道:多行不義必自斃!善惡有報是天理,是宇宙的法則。無論你信與不信,他都是客觀存在的。目前在中國大陸因迫害法輪功而遭惡報的何止千萬!最著名的河南登封市公安局長任長霞,生前瘋狂迫害法輪功學員,且拒不聽從法輪功學員的勸善和其母親、妹妹的忠告,結果在其乘坐的車子與前面車子追尾時,車子上其他人都安然無恙,而坐在後排最安全位置上的她卻離奇死亡了,且死後三天不閉眼。在此我們奉勸涉及此案的所有人員,千萬不要一時糊塗給自己的未來埋下禍根!
惡報不是我們想看到的結果。我們呼籲:為了正義、為了公理、為了良知、也為了法律,有關部門立即無條件釋放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林鳳英!我們真誠希望所有自覺不自覺的參與迫害林鳳英的相關人員,目光要看的遠一點,趕快明辨是非,離惡向善,給自己和家人留下一個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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