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林鳳的家人聘請北京市東方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國作為主辯護律師。在開庭過程中,張建國律師首先指出:法律保障被告人享有充份的辯護權,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法律反對任何人和組織予以剝奪。張律師特別指出:鄧林鳳的孩子剛滿17歲,由於司法機關執法犯法,未成年的孩子被非法強制詢問限制人身自由,導致這個少年無法上學、重病臥床、幾近廢人,花費近十萬元疾病仍無法控制。辯護人認為: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權利等基本權利不容侵犯,這樣不僅僅損害個案當事人的權利,更長遠、更宏觀而言,將損害你我他每個人普遍意義上的公民權利和法律實施。司法機關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112條非法收取的證據為法律所反對,沒有程序的公正就沒有公民的安全感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國始終強調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我們樂意和期待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張建國律師指出:法律反對司法機關的一切違法所為,在違法情況下收取的證據為法律所不允許,這嚴重地損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做法同時也嚴重地與我國的刑事法律原則、刑事立法精神相衝突相違背。
所謂的「公訴人」一再強調他們的行為合法,並且還說律師不懂法,讓律師回去好好學一學法。律師說,我們都是搞法律的,我天天學,而且隨身攜帶,需要好好學習的恰恰是那些執法犯法誤國誤民的不法幹警!公訴人無言以對。
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鄧林鳳觸犯刑法300條犯第1款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指控不能成立;縱觀本案,公訴人指控被告人鄧林鳳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符合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不具備我國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沒有指出法輪功是×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沒有任何依據證明被告人鄧林鳳破壞了那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及破壞程度如何,等等,讓人無法信服我們的法律及我們的司法人員的合法公平和正義性。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這一法律思想最初表述於法國大革命中的《人權宣言》中,是針對封建專制統治特別是司法專制而提出,1801年德國著名思想家費爾巴哈用拉丁語把這一法律思想精練地表述為「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crimine」,意即無法律不處罰,無法律不為罪,成為人們一般所熟知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法律原則。今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法律原則經過不斷的宣傳,已經廣為人知,成為當代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一項重要指導原則,它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律師在辯護中強調:對本案的審理不符合我國憲法及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根據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充份的政治權力言論自由權利。中國政府人權白皮書,前言部份向世界宣告:中國沒有政治犯,在中國僅有思想構不成犯罪,任何人不會因為僅僅因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被處以刑罪,中國不存在所謂「政治犯」。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理,也是嚴格執行這個原則的,只審理他們的刑事罪行,不審理其政治思想路線。請本案法官依法審理。
本案鄧林鳳的公訴和審判,與我國依法治國、民主政治、司法公平,背道而馳;與國家領導人一再強調的「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支持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與國家法律政策嚴重相背。
法輪功學員鄧林鳳也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她說,「我不懂多少法律,但我知道我學了法輪功我身體好了,我知道如何做一個好人了,而且我煉功沒有傷害到任何人。」凡是參加旁聽,了解鄧林鳳的人,都普遍感到,鄧林鳳在被迫害後,特別是聽說自己的孩子在自己被迫害後被騷擾恐嚇現已重病在床,精神受到了極大地刺激。
這次請律師為大法弟子做辯護,對鐵路系統的邪黨公、檢、法等部門震動很大,特別是當聽到律師是在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時,他們都很吃驚。開庭時邪黨人員表現的緊張,恐懼,充份暴露出不法人員做賊心虛的本質。
很多的旁聽民眾都為律師按照法律為受害人進行正義、公正的辯護而受到震撼,還普遍的認為:綁架無辜、恐嚇未成年的孩子,這樣的人也太缺德了。還有的說:「煉法輪功的人太老實,要是我家遇到這樣的事,我決不能饒了他們」等等。
非法審判結束後,法院人員沒有膽量釋放鄧林鳳,只得宣布等合議庭合議後再作出最後判決。
在這裏我們奉勸那些辦案所謂的執法者,做人要講良心天意!別為邪黨害己誤國!迷途知返棄惡從善!順應民意是光明大道!而一意孤行的追隨邪黨迫害無辜,其下場一定是極其可悲的。
千年古訓應牢記在心!惡有惡報,善有善報,不是不報,很快就到!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區號 0454)
市局頭目
姓名 辦電 宅電 手機
蔣志芳 8298333 8628188 13846193333
李澍卿 82980038224863 8223311 13803653311
崔德雙 82980058222778 8609002 13604542333
顏華 82980068666166 8667560 13903687166
尚志軍 82980968665977 8609777 13903686666
劉岳森 82980078608166 8222588 13504542588
王玉明 82980088698866 8699066 13904546066
劉亞洲 82981058248666 8681666 13359638888
尤學智 82980108223180 13039635183
李慧坤 82981998699558 8668088 13945488886
黨委秘書
劉東方 82218668298009 13069769333
政治部
李慧坤
魏利明 8224426 8699366 13845455556
穆永平 8298027 6105536 13604546088
於偉濤 8298026 8249199 13836640999
方秀傑 8298030 13136999095
指導科
穆永平
徐文東 8298025 13555586833
閆強 8298025 8307138 13845402660
汪作文 8298025 13504696320
防範和處理×教支隊
高洪偉 8298120 8647156 13903681156
王玉君 13704545588
國保支隊
徐永利 8298121 8762222 13903682098
張立軍 8298117 8631423 13904547011
高志倫 8298185 8695559 13803659727
陳萬友 8298120 8692583 13945450701
情報綜合大隊
胡英 8298185 8225900 6838666
機動偵查大隊
高東旭 8298185 6128607 13359765997
佳木斯鐵路分局公安分處(區號 0454)
邪黨黨委書記 8922998 8923018
處長 8922918 89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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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8922958 8922728
副處長 8922938 8923508
紀委書記 8922318 8923038
政治處副主任 8922978 89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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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892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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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室 8925378
管理室 8922398
門衛 892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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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89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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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8922888 89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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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8920786 8923268
內勤 892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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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勤 8924059
刑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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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 8925008
副支隊長 8922858 8923158(趙)8923548(邊)8921777(王)8925078(石)
傳真 8923858
內勤 8924958
值班 8923758
重案大隊 8922808
重案大隊 8922778
東部大隊 8923958
東部大隊 8926234
東部大隊 8925085
東部大隊 8928162
東部大隊 8938202
西部大隊 8953518
內勤 8953528
值班 8953538
綜合大隊 8924878 8923068
情報大隊 8924858、8922498
經偵科
科長 8924828 8921588(趙)8158899(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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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組 8922768
保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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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室 8923878
業務 8928978
防暴大隊
隊長 8924898 8925058(江)8923278(張)
大隊 892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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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員 8923778 8924258
副支隊長 8923788 8924598(歐)8921455(齊)
派班室 8923798
內勤 8922878
佳客所
所長 8923618 8925028
教導員 8923628 89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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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值勤室 892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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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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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員 8923968 8922188
內勤值班 8923978
佳木斯鐵路運輸法院(區號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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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檔案 89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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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副科長 8924078 815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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