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豔玲的姐姐陸豔芳已經遭邪黨迫害而去世。陸豔芳累次遭受邪黨人員迫害,被南城派出所惡警迫害的流離失所,惡警繼續尋找她的住處,給陸豔芳精神造成極大壓力,導致她身體出現疾病,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含冤離世。
下面是陸豔玲對舒蘭市檢察院副院長李東川的訴訟。
自訴人:陸豔玲,女,1956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漢族。五十二歲
職業:舒蘭市服裝廠
家庭住址:舒蘭市河南街三委四十二組
代理訴訟人:白永利(自訴人的丈夫)男、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七日生,五十二歲
職業:舒蘭市糧庫
被告人:李東川,男,舒蘭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案由和訴訟請求:
一、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責令其賠償訴訟人的精神損失費;
二、 在舒蘭市電視台上向自訴人刊登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聲明;
三、 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自訴人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以及南城派出所綁架,非法關押在南山看守所。(此案另案訴訟)在被關押期間,因患有嚴重心臟病(冠心病)、膽囊炎、中毒性糖尿病、急性尿道炎等疾病。數日吃不下去飯,被南山看守所所長莊潤江認為是絕食,獄醫陳勝秋對自訴人強行野蠻灌食,將臉打腫,強行鼻飼,用膠皮管插進鼻孔亂插一通。從自訴人的鼻中嘩嘩流血,出現生命危險。惡警獄醫陳勝秋怕出人命這才住手,莊潤江打電話對自訴人女兒白雪說,你媽在醫院呢,讓家裏準備錢,在市醫院兩天花費2000餘元。經檢查,自訴人患有嚴重心臟病(冠心病)、膽囊炎、中毒性糖尿病,因案情由公安局移交舒蘭市檢察院。自訴人的丈夫白永利找副檢察長李東川,他說:你媳婦是學法輪功的誰都能放,就她不能放,白永利說:醫院檢查出病了,有生命危險,不信你看看去。
李東川到市醫院沒有找主治醫生了解病情,沒有查看自訴人的病歷,而是另找一個醫生單獨談話,後違背事實欺騙白永利草率的說:你媳婦沒啥病,住幾天院就好了,白雪問他甚麼條件能保外?李東川答覆不上來,拒不答覆。自訴人病情不見好轉,在這期間自訴人還被戴著手銬、腳鐐,白永利多次去找李東川要求保外就醫。(自訴人身體現狀已符合保外條件)。李卻拒不辦理,卻說:「不是看病嗎,檢察院先給你們墊上一萬元去長春看病。」白永利說,我雖不懂法律,但是我媳婦是在你們看守所被迫害折磨的舊病復發又添新病,應該你們公安局負責。
白永利問李東川,你不是說沒有病嗎?怎麼還去長春治病呢?如果沒病怎麼還去長春住院治病呢?人已病危為甚麼不准許保外就醫呢?李東川答不上來,還是拒不答覆,現在自訴人已被舒蘭市檢察院以看病為名劫持到長春市公安醫院迫害。
為此對舒蘭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東川違法一事提出刑事訴訟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指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東川作為檢察官本應依照法律秉公執法,辦事公道,在辦理對「法輪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量刑、一案中明知法輪大法弟子都是按照「真、善、忍」做人,無任何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地,更不是邪教,卻對自訴人非法起訴量刑;並且在自訴人在被看守所非法關押期間患病出現生命危險,經市醫院醫師診治,開出診斷證明患有多種危重病,包括傳染病乙肝,都不予保外就醫。其行為違反了「人民檢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違反了《刑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九條。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八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違反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管理標準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察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試行)等相關規定。直接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東川對自訴人的傷害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特此提請人民法院伸張正義,依法做出公正判決。追究被告人李東川的法律責任。
自訴人:陸豔玲
代理人:白永利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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