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蠡縣公安局綁架了南關法輪功學員崔小先、崔樹美、馮文珍;國保王軍昌製造偽證,企圖對這三名老年大法弟子非法判刑,因在法庭上偽證被揭穿,法庭草草收場。本來這件案子已真相大白,可是公、檢、法的各法律部門預謀強行定罪無辜的大法弟子,將案子交檢察院馬永貴,馬永貴給國保王軍昌打電話讓其補充材料(造假)。然後,法院、檢察院、公安局一起把新製造的一大堆偽證分類,企圖再次迫害三位大法弟子。
2007年9月19日上午約10點鐘,蠡縣公安局國保王軍昌夥同縣委、公安局幾十人無任何證件非法抄家,他們翻牆、鋸鎖、撬門而入。彩電、影碟機、腳蹬三輪車等值錢的物件均被搶劫。家裏僅有的2000元錢也被搶劫,就連打氣筒等小物件也被搶劫。機動三輪車使勁搖了半天因不能啟動而倖存。大鋁盆和廢紙板都被惡警賣給了收廢品的。在非法抄家時,當時馮文珍的丈夫向警察們要他們的身份證、搜查證,警察們均未出示。
然而在同年12月24日所謂的開庭時,不法警察突然亮出「蠡縣刑搜38號」搜查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察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馮文珍、崔樹美家搜查均沒有筆錄和扣押清單,家屬去要扣押清單,還遭到王軍昌的辱罵和毆打。在抄完原告崔小先家時,見證人是蠡縣公安局110副隊長郭輝,他即是搜查人,又是見證人。這違犯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當時崔小先的丈夫在扣押清單上簽了字,但公安局的警察沒有依法給家屬留一份。但在法庭上出現的清單卻是偽造的,憑空添加了大量的真相資料和大法書籍!與事實不符。即使王軍昌捏造的這些所謂的「證據」也是大法弟子用來講清這幾年來對大法弟子非法迫害的事實與教人向善、救人的真相,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這是罪證。家屬強烈要求法庭出示自己簽字的清單。
王軍昌、郭輝有法不依,利用手中權力,為所欲為,專橫跋扈,踐踏法律。王軍昌、郭輝違犯了:扣押物證、書證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被搜查家屬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不但不能得到執行法律的公安警察王軍昌、郭輝等的支持,相反得到的是辱罵和毆打。《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王軍昌、郭輝將崔樹美家的打氣筒、大鋁盆和廢紙板都給「扣押」賣掉,對於「扣押」的現金2000元和其他值錢的東西隻字未提。與其說是扣押,倒不如說是明目張膽的搶劫!
蠡縣檢察院的起訴書稱:在現場從崔小先身上搜出光盤75張,標語40條,《明慧週刊》51冊,三退標語36頁。從崔樹美身上搜出光盤60張,三退聲明80條,《明慧週刊》77冊,標語29條。從馮文珍身上搜出光盤41張,三退聲明55張,《明慧週刊》41冊。9月19日時至夏日,那時的氣溫除陰雨天很少有30攝氏度以下的溫度,人們還穿單衣,如何攜帶這麼多東西?《明慧週刊》是大法弟子內部交流的文章,不是撒給世人看的,一冊《明慧週刊》就有40頁,169冊週刊怎麼帶在身上?原告崔小先、崔樹美、馮文珍她們帶著這169冊週刊幹甚麼?三退聲明是在大紀元退黨網站聲明的,也不是撒給世人看的,原告崔樹美和馮文珍身上怎麼帶著135張三退聲明去撒呢?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捏造事實,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我們也希望所有參與審理此案的法官和有關人員,千萬不要違背法律程序,執法犯法,要知道冤案終究是要平反的。到那一天,所有法庭審理的音像和文字記錄,起訴書和判決書上的簽字,都將成為參與迫害的罪證。作為執法人員要為人民負責 ,要為自己負責,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啊!蠡縣全體大法弟子和世界上所有善良的人都時刻關注著這件事情,希望各位憑自己的良知,對此案作出公正的判決,給自己和家人開創美好的未來!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8/5/22/97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