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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鐵斌、張風榮無罪 應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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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2008年8月3日,明慧網報導了發生在7月14日晚的,黑龍江省雞西國保大隊趙泰山和雞西安全局宋文爽、鐘繼偉,在牡丹江農墾局密山市北大營派出所帶領下,綁架法輪功學員姚鐵斌、張風榮夫婦,搶走現金13000多元,以及金項鏈、金戒指、金耳環私分一事後,惡警為掩蓋他們的犯罪事實,把姚家夫婦的手拽過來,不許他們看,就在他們寫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字、按手印,不簽字、不按手印就打。作為他們迫害姚家夫婦的依據,而移交到牡丹江農墾局檢察院。檢察院繼而起訴到農墾法院,農墾法院2008年11月21日對此案公開審理。

11月21日上午,牡丹江農墾法院內外有180多人,參加了旁聽。

8點40左右,各界人士及張、姚兩家的親朋好友和大法弟子約60-70人坐在旁聽席上,當審判長宣布開庭後,公訴人宣讀了所謂的「材料」。審判長問姚:公訴人所說是否屬實?姚說:不屬實,又問:不屬實你為啥簽字?回答:他們根本不讓我看筆錄,是在安全局拽著我的手硬按著手簽的字、按的手印。

問:扣押清單所說的是否屬實。姚說:不屬實,扣押清單上寫的是甚麼,我也不知道,他們也不讓看,只叫我簽字,不簽字就打我。

在雞西安全局的人毒打姚鐵斌時,姚一再好言相勸:不要打了,這樣打你們會遭報應的,他們不聽,繼續毒打。後來打人者胳膊疼痛難忍,並說自己遭報了。

當審判長問7月15日審訊筆錄的有關情況時,姚說:是在7月14日晚上,一邊審訊,一邊毒打一宿的情況下,逼著我簽的字……

法官問張風榮:公訴人所說屬不屬實?張說:不屬實,扣押清單是在不讓我看他們寫的情況下,逼著我簽的字。當時我蹲在地上,看著他們像土匪一樣把13000多元錢和金項鏈、金戒指、金耳環都拿走了。

對於姚做的資料,法官問張是否參與過?張說他做甚麼與我沒關係,同時也揭露了他們騙供、詐供、逼供等卑鄙手段。

在整個庭審調查中,所有在座的人都聽明白了,安全局在整個辦案中所使用的手段是極其惡劣的,連審判長也不得不承認刑訊逼供事實。看起來刑訊逼供是成立了。

在庭辯中,姚鐵斌的辯護律師嚴肅指出:根據剛才法庭調查事實表明:公安機關指控姚鐵斌觸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不能成立,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姚鐵斌無罪。具體理由如下:

(1)經法庭調查查實,由於兩位被告人供述所指控的案件事實的訊問筆錄,及證人證言均存在刑訊逼供、引誘、欺騙方法取得證據,應該認定兩位被告人供述的證據無效。兩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當然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

(2)經法庭調查查實:兩位被告人簽字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辦案單位並沒有讓物品、文件持有人被告人姚鐵斌在場,更沒有讓本人當場清點,而是直接讓被告人姚鐵斌在公安機關簽的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於扣押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因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該證據無效。

(3)在法庭調查中又查出,雞西市公安局的幹警在搜查過程中,存在違法搜查及經濟犯罪的事實。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提出了一個舉報犯罪,要求立功的重要線索。法庭應將此線索交由有關部門偵察。

(4)因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姚鐵斌的行為不能成立。法輪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同時,被告人姚鐵斌的事實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控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應依法宣告被告姚鐵斌無罪。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人民審案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法則,被告人姚鐵斌的行為,在刑法中找不到任何定罪的條款,應當庭宣告:姚鐵斌、張風榮無罪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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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2月10日人類即將迎來《世界人權宣言》問世六十週年;而其中第18條和第19條即是本案所涉及的宗教信仰自由條款和言論表達自由條款。聯合國普遍定期審查制度(UPR)將在2009年2月5-16日對中國的人權狀況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審查,屆時,中國的人權記錄將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第一次全球普遍的定期審查的顯微鏡下。

因此,我們正告法官、公訴人和所有公、檢、法還在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執法人員們:尊重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尊重我國公民的人權,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善惡有報是天理,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趕快棄惡行善,同化「真、善、忍」,善待大法弟子,給自己和家人選擇一個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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