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李瑞峰 |
李瑞峰,男,44歲,1米75的個頭,家住濟寧市中區紅西小區,屬於殘疾人,聽力和語言都有一定的障礙。修煉法輪功後聽力和語言得到了較大恢復,這是不爭的事實。1999年邪黨對法輪功迫害以後,他多次上訪,想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為此,他被中共人員多次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三年,並慘遭背銬、毒打、在冰天雪地裏凍等非人折磨。
2007年9月12日,李瑞峰被濟寧市惡警郭洪濤帶人從家中綁架。當天濟寧市中區有二十多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其中包括法輪功學員周寧、岳麗華等。2008年7月14日上午,濟寧市中區法院在不發布公告、不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對李瑞峰進行了半個多小時的非法秘密審判後,於7月24日非法判李瑞峰3年徒刑。同時被非法判刑的還有周寧、岳麗華,分別為5年和3年徒刑。負責非法審判三人的濟寧市中區法院人員是:審判長:王福偉,審判員:陳濤、邱芳。濟寧市中區檢察院檢察員:鄒燕。
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職業和身份的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那麼他的目的和動機是甚麼。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像,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詐騙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
有關法輪功案件的關鍵是: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壓根找不到被破壞的所謂犯罪客體在哪裏,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了破壞。仔細分析,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誣判法輪功學員,不只是缺乏「犯罪客體」這一個要素,而是缺乏三個要素,即除了「犯罪主體」之外的其它三個要素全部欠缺。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既不知道要破壞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犯罪客體),也就根本涉及不到主觀的態度、目的和動機(主觀方面),以及客觀上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客觀方面)。這就是很多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質問法官「我破壞了哪部法律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法官們往往啞口無言的原因。
通過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讓全國人民清楚的看到,中共邪黨制定的法律純屬一紙空文,在中共邪黨的專制淫威下,法律以及將良知出賣給邪黨的司法人員,其實就是中共打人的一根棍子。中國人民要想獲得一個公平、公正的生存環境,唯有解體中共邪黨,這是那些仍然對中共邪黨抱有幻想的人必須儘快清醒認識的事實。趕快加入到四千五百萬退黨大潮的洪流中來,自救救人。從自身和中華民族的軀體中徹底清除共產黨這一西來幽靈的毒素,是我們每一位華夏兒女的責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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