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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迫害吉林市米紅的相關人員的控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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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控告人:郝文琪(女,20,漢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米紅(女,43,大學文化,家住吉林市昌邑區,現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

被控告人:

吉林市東句子派出所所長馮冰、副所長教導員、警員高陽、趙顯傑、衣宏、兩個年輕警察、昌邑分局國保大隊長都興澤、偵審中隊警員郭瑞、崔剛、吉林市東局子街道主任魏彬、姜豔新。

控告請求:

1、歸還所有抄家物品,及被偷物品。
2、撤回對米紅的審判,並立即無條件釋放米紅。
3、對原告公開道歉
4、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控告人。
5、承擔訴訟費用。

事情經過:

2008年7月11日,東局子派出所警察以孩子上學指導為由,騙開米紅家門,把其騙到樓下。在沒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把米紅帶走,又以奧運火炬傳到吉林保治安為由,將其拉到250秀山賓館洗腦班迫害。只剩孩子獨自在家中,精神上受到巨大傷害。

隨後警察又進行非法抄家,警察在沒敲開門的情況下,找到開鎖人開鎖,強行撬開米紅家門,搶走的東西計有:大法書籍、兩台家用電腦、衛星大鍋蓋、三部手機、兩個隨身聽、一台電視、DVD機、一台打印機、兩大一小的訂書器、兩個U盤、塑封機、切割機、若干張光碟、兩桶家用透明膠、電子書、人民幣1950多元,警察非法開鎖、找搬家公司的錢直接從這些錢中扣,但沒有告訴我們,已從中扣出,同時家中丟失四百元錢、MP3及很多東西。

一、非法抄家及綁架。2008年7月11日下午,警員高陽、趙顯傑、衣宏、兩個年輕警察等人,撬開我家門在沒出示搜查令的情況下強行抄家(後來才又補的)他們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住宅權。違反了《憲法》第13條,第39條規定:

1、《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法輪功書籍有出版書號,有合法的版權登記號,不是非法出版物。公民個人購買的法輪功書籍,理所當然為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這些物品被搶走後沒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單,物品均屬公民私有財產,任何人無權予以收繳。

2、高陽帶領的人員沒有著裝,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出示任何證明,證件,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闖入了我家,違反了《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抄家過程中,孩子被放回時發現,自己攢的400元錢被偷走,還有MP3等東西昌邑國保大隊警察都興澤都已歸還孩子,孩子第二天回家發現又沒有了,還有鼠標墊、手機、手電筒等也丟了,鼠標墊在東局子派出所警察的電腦那兒墊著,DVD在所長辦公室看碟用。小訂書器沒有被放入清單中,卻出現在派出所的後勤辦公室裏,非法抄家時孩子沒有看到物品清單,警察說清單在米紅那,然而米紅當時沒有在家。在沒有第三方在場的情況(如街道主任)下,不給家人看清單,弄得家人現在都不知道還有多少東西被拿走,家屬要求出示抄家人員名單,所長馮冰不給。當家人知道在抄家過程中有人偷了家裏的東西,要求報案時,所長不受理。東局子警察趙顯傑也是辦案人之一,在對孩子問話中對孩子說:「沒有我們你早就讓流氓送妓院去了。」在對米紅的審問中,他們還以不讓孩子上學和把孩子也送進拘留所為由恐嚇米紅,威脅米紅招供。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得人個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公安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紀守法,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打罵、侮辱或者虐待。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昌邑分局罪行。在分局對米紅的錄口供中,昌邑分局國保大隊長都興澤都在其中扮演著極其邪惡的角色,威脅當事人及家屬,揚言要給米紅送狗圈去,他本人早已知道真相,卻還一意孤行,在知道法輪功不是邪教的基礎上還對大法弟子進行瘋狂的迫害,罪加一等。郭睿也對孩子進行威脅恐嚇,要把其送進拘留所。另一名警察崔剛在米紅沒有提出找律師的情況下,騙孩子說米紅要找律師,並把米紅情況告訴了與他有交情的一位律師告訴她我家的情況,電話號碼,並說他能幫助。但經家人證實米紅沒有要求找律師

三、居委會罪行。居委會主任魏彬和姜豔新在7月11日米紅被綁架、迫害一事中有著巨大的責任,他們向公安機關報告米紅孩子上學讓其用此藉口騙開家門,且當晚孩子和米紅在派出所看見魏彬也在其中,證實了她也參與迫害大法弟子一事,兩人多次讓鄰居及路邊人看著米紅,想為迫害找藉口,是助紂為虐。

四、檢察院和法院的罪行。在不明法理,在沒有法律條例認定有罪的情況下,接受了莫須有罪名-「利用邪教組織妨礙法律實施罪」,對米紅起訴並開庭審理 。我認為他們是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正直善良的守法公民。

五、「利用邪教組織妨礙法律實施罪」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應解除審判及判決,立即無條件釋放大法弟子米紅。一些警察徇私枉法,知法犯法,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理由如下:

沒有任何法律能將法輪功「定性」為×教。最早污衊法輪功為×教的是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在1999年10月對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說的,之後《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這不但不能作為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哪個權勢者、哪個文章說了算,對這種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員會通過所謂《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江澤民污衊在先,人大的決定在後,也就是說,人大的決定是為江澤民的污衊擦屁股的。

《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的權限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力。《憲法》第五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在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江澤民說法輪功就是某教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而且,無論是人大取締邪教的決定,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所謂兩高頒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從頭至尾跟法輪功不沾邊。

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照某權勢者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邪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另外,根據我國《立法法》,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其發布的取締法輪功的《通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那公安機關米紅所有的所謂「證據」都不成立。

米紅自修煉法輪功後,遵循真善忍的法理學習做個好人,遵紀守法,處處為別人著想,身體得到了健康,是鄰里間都公認的好人,米紅沒有影響社會治安,也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正義,何罪之有?再說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明文規定,申訴遭受迫害是違法的。難道某些權勢者或某部門可以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權代法,以勢壓人、整人、迫害人嗎?那些虐殺法輪功學員的兇手,難道可以若無其事的逍遙法外,而揭穿罪行的人倒成了罪犯、階下囚?

米紅只是一個普通的煉功人,無人強拉米紅加入任何組織,以前她身體不好,脾氣暴躁,自從修煉法輪功後,不但身體健康了,脾氣也改了。這樣一個對人身心健康,於國於家都有利的好功法,為甚麼說他是邪教呢?如果讓法輪功學員還像以前一樣自由煉功,沒人迫害,大家沒有冤情,誰又會去上訪、發資料呢?

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望法院為民做主,得出公正的判決。

原告:郝文琪、米紅(郝文琪代寫)

此致
吉林市昌邑人民法院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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