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吉林省長春大法弟子張秀玲家屬的申訴書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長春市公安局督察處、長春市中級檢察院、長春市人大常委會、長春市紀律檢察委員會、長春市政協辦公廳:

2004年,我國政府將「保護人權」寫進憲法,司法開始整頓處理公、檢、法內部違法、違規現象, 「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五大類案件」專項活動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證人權的舉措。(五大類包括:(1)瀆職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案件;(2)非法拘留、非法搜查的案件;(3)開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4)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5)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這是國家貫徹依法治國的方針,完善與健全民主與法制的大好事。

我作為一個國家公民,有責任、也有權利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當地公安局、派出所對我及我的家人各種迫害和侵害、剝奪我們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事實。故我本人再次向你方提出申訴,希望早日給予合理、公正的答覆和解決。

2007年4月18日晚6:30分左右,我們的住宅被四名男子未經住戶同意強行闖入,其中兩人著裝先進來自稱是紅旗街派出所的,一個叫孫大海,一個叫方萬富,後進來兩人晃了一下證件,其中一個叫於廣勇。他們進屋後沒有出示搜查令四處亂翻東西。

孫大海強迫拽著我的手在筆錄上按手印,並威逼一個住戶(學生租房)簽字,住戶不想簽,孫大海大聲咆哮說:「房東都簽了,你為啥不簽」。張秀玲衣褲都未穿,鞋也未穿,被一個孫大海(著裝),一個於廣勇(沒著裝),一個方萬富(著裝)把胳膊擰到背後,動彈不了拖走。一直拖到警車上。在派出所孫大海後開搜查令,那時已是4月18日晚11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具有逮捕證或拘留證的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孫大海等人對我家的搜查既沒有搜查證,也沒有逮捕證或拘留證,這在程序上已經構成違法。孫本人身為執法的警方幹部又宣傳與憲法完全不符的言論,其行為嚴重違背了《人民警察法》第20條、第22條第1、3、5、7、8、11款之規定,同時觸犯了《刑法》第238條、第245條、第247條立法。

這次是張秀玲第五次被非法抓捕,關押迫害。一九九八年夏天,張秀玲在病情嚴重、痛苦不堪時,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她的風濕性關節炎很快消失的無影無蹤,從此告別了藥罐子,全家人也都為她露出了喜悅的面容。她用法輪大法真善忍要求自己,處處為別人著想,發自內心的知道孝敬公婆、關心丈夫和照顧孩子。家庭的氛圍變的溫馨、和諧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張秀玲以身心受益的事實說明真相,卻遭到無理的抓捕,非人的迫害,甚至出現生命危險。

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按照「真善忍」大法做好人,絕對沒有錯,更沒有違法;把自己親身受益的事實告訴他人,也沒有錯,也沒有違法任何法律。迄今為止,即使在中國,也沒有真正的通過司法的形式明確的判定「法輪功為×教組織」,只有江澤民宣布「取締法輪功並定為×教」的個人行為和他命令《人民日報》所做的誣蔑宣傳。按照法律,江澤民、《人民日報》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憲法》第5條和第80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1999年10月3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未提到法輪功。

確定一個人數眾多的人群(團體、組織)是違法組織,甚至將其信仰定性為邪教加以迫害,這樣涉及侵犯千百萬公民基本人權的重大問題,應該由全國人民以及全世界各界人士共同商討,按照憲法與國際法才可能鑑定,否則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是從根本上反人類的。


申訴人:受害人張秀玲丈夫
2007-4-24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