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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法弟子遭灌芥末油等酷刑並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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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月三日】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吉林市大法弟子趙國興、劉玉和、趙英傑、穆春紅、王立秋遭各種酷刑後,被吉林市船營法院非法判刑。趙國興被非法判刑十年;劉玉和被非法判刑八年;趙英傑被非法判刑六年;穆春紅被非法判刑五年;王立秋被非法判刑三年。目前五名大法弟子都正在上訴。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這五名大法弟子被吉林市公安局國保人員非法抓捕後,被帶到吉林市警犬基地刑訊逼供,非法關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趙英傑遭到辦案人用一個帶有釘子的木棍捅其陰部,還遭到酷刑折磨:灌多瓶芥末油、利用螺紋鋼壓腿等,導致趙英傑很長時間半身不能動。趙國興遭到迫害後,腿上還留有疤痕,在看守所期間,遭三中隊隊長王中金野蠻灌食,門牙被撬掉一顆。劉玉和當時被摧殘的不能站立行走,穆春紅至今還天天頭痛,王立秋在非法提審時被辦案人灌了七瓶芥末油等等。

吉林市公安局有關人員迫害的手段主要是1、腳踩螺紋鋼壓揉大法弟子的腿;2、灌芥末油(辣根);3、背銬毒打;4、棍子捅下身;5、使用塑料製品蓋住面部造成無法呼吸;6、灌入大量鹽水等殘忍手段。

附吉林市大法弟子劉玉和的上訴書全文如下:

上訴狀

上訴人:劉玉河,男,36歲,漢族,家住吉林省樺甸市公吉鄉錯草村東興屯,現羈押於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

上訴人因不服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07年9月11日(2007)吉船刑初字第166號刑事判決,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上訴。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審判程序多處違法。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認定上訴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與事實不符,同時認定上訴人為主犯,定性錯誤。

上訴人依照憲法擁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國家現行法律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信仰為非法或邪教,上訴人也未參與任何犯罪或共同犯罪。判定是否犯罪或觸犯法律,而且法律是看行為和後果,沒有對人身、財產、安全有任何危害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因此原審判認定上訴人與他人勾結進行犯罪活動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犯罪行為,也不能確定上訴人為犯罪。

二、原判認定上訴人犯罪取證不明,證據不足

上訴人及所有涉案人員在公安機關審理取證時,均遭到刑訊逼供。開庭審理時,上訴人戴著手銬一直沒有打開,違反了法律正常規定。上訴人及所有涉案人員在法庭上一起指控公安局國保大隊的幹警對其刑訊逼供的事實(被灌芥末水、毆打)沒有被確認。還有涉案人員趙國興帶有被灌芥末油和毆打時留下的血跡的衣服,趙英傑的傷口都沒有確認為有效證據。法院不但沒看,也沒有記錄,在出庭前趙國興的血衣被審判長胡春煒指使法警當庭搶下,不讓上呈。上訴人身上的傷疤也不讓看,不讓陳述辯護,因此刑訊逼供事實成立。而依據高檢法訴字[2001]2號關於嚴禁將刑訊逼供獲取的供述作為定案依據的通知及《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並在265條明確指出以上訴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揮犯罪的證據。可公訴機關用的就是這種證據,故原審認定取得的證據明顯錯誤。

三、原審程序違法,上訴人的正當權利不能有效的行使和合法的保障。

庭審前,上訴人家屬依法請律師為其辯護,因聽說律師的辯護詞須經政法委審批,不能為上訴人的要求進行辯護,於是請辦案人辦正常手續,由家屬做無罪辯護,又遭到法院的無理拒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3款規定。

原庭審時,全體被告一致要求公訴人迴避,理由是公訴人涉嫌與公安機關做偽證,陷害被告,有礙案件的公正審理。法庭沒有准許,公訴人就在偽人證、偽物證俱全的情況下宣讀了公安局所謂的證據,妄想證實案件審理中沒有暴力取證。原審法院,法庭上不允許上訴人為自己辯護,當審判長問上訴人有無疑義嗎?卻不允許陳述有疑義的理由和辦案人員刑訊過程,也不讓舉證。上訴人想自我辯護,卻遭到審判長無理的喝止,原法庭此舉又違反了《刑訴法》第32條的規定,完全無視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原審判認定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不充足,又有刑訊逼供的涉及。在原審時法院以接受了關於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行為進行調查的請求情況下,並沒有新的證據向法院提供,而採用了公安機關取得的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及庭審程序違法。因此原審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罪名難以成立,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正審理,改判上訴人無罪,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上訴人:劉玉和
20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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