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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無條件釋放穆春梅的行政覆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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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6年6月12日】

申訴人:穆春梅,女,1970年4月19日生。回族,居住地是吉林省樺甸市春風社六組,高中文化,樺甸市東方商場營業員。

一. 覆議請求如下:因大勞教[2006]第0065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沒有法律依據,認定事實不清,特請求立即釋放被無辜關押的申訴人。
二. 依法對遭到迫害的申訴人穆春梅進行行政賠償。
三. 原《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

事實經過:

大連市開發區法輪功學員70多歲的郝福奎,因修煉法輪功被關押在開發區看守所。2006年2月,開發區看守所通知郝福奎家人,稱郝因血壓高,送到開發區醫院治療,要求家屬護理,並承擔住院費用。當時郝福奎的老伴兒和女兒郝躍峰都在吉林,聽到消息後非常著急擔心,就同親友穆春梅,劉明偉等人趕到大連護理老人。老人堅持回家煉功恢復健康。在郝福奎等四人從開發區醫院走到大連大學時,被開發區五彩城派出所警察與開發區公安局許雲剛等非法綁架。並非因勞動教養決定書上所寫的事實經過。

大連開發區公安局許雲剛及五彩城派出所等警察在郝福奎離開醫院後,非法扣押郝的老伴和女兒,恐嚇並非法對其住處進行搜查,在所謂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中,避這段事實,足以暴露出他們的心虛和膽怯。

我們請求有關部門予以調查,並澄清下列事實:

1.從穆春梅身上查獲卡片,傳單內容是甚麼?
2.決定書上有「2006年3月1日9時許,郝躍峰、劉明偉、穆春梅三人在大連開發區大連大學附近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抓獲。公安機關從三人身上共查獲博朗電子書閱讀器一個,內存有「九評共產黨,轉法輪」等12篇文章,MP3播放器一個,內存有法輪功經文講座等內容。三人在公安機關抓獲時和送往看守所時呼喊「法輪大法好」等口號。」

哪條法律規定了公民身上有以上物品,就可以被非法關押和勞動教養?

《轉法輪》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而且是全國新華書店發行的,1996年1月被中國青年報評為北京市十大暢銷書之一。1999年4.25朱鎔基總理妥善處理了問題,並釋放了在天津被抓的法輪功學員。

根據《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從1999年7.20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鎮壓法輪功到今天為止已有七年之久了,都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幹的。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母法,《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他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有立法權的機構和法院都未對法輪功定性、定罪,其實如果真正依據法律,嚴肅的說,直到今天,煉法輪功在中國也完全是合法的。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所以穆春梅完全有自由信仰以「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大法」,這種信仰是應當為現有法律所充份保護的,也完全有自由擁有閱讀收聽裝有法輪功書籍的閱讀收聽工具,並攜帶它們,同樣也有充份的權利讚頌法輪大法。

穆春梅在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受益,1999年11月她通過憲法賦予的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上訪,理應受到保護,但卻被非法拘留後,又被非法的綁架到長春黑嘴子勞教所殘酷折磨迫害兩年之久。這些又成為她這次被非法勞教的理由。這一切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說執法者在違法。

3,「決定書」上寫著「不思悔改」,一個說真話,與人為善,寬容的好人往哪悔改?

4,「決定書」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指一個人或團體利用一個組織犯罪來達到破壞法律實施的目地。

既然由現存法律(憲法)斷定「法輪功」是合法的,另外穆春梅的到大連看親屬屬於個人行為,那麼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無稽之談。而真正破壞了法律實施恰恰是大連市開發區公安局許雲剛及其五彩城派出所的警察,是他們在利用職權破壞法律實施,也是他們在破壞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實施。

再次行政覆議的理由:

我們2006年5月8日在向馬三家教養院履行委託人簽字手續時,馬三家蘇境、王乃民等不允許我們家屬見面,只是將「委託書」拿進去後不久又拿回來,我們看簽字的筆跡根本不是穆春梅的,並且說她是躺在床上寫的,我們反覆交涉,最終還是沒有見到家人。並說「不轉化不讓見」。當問他們要法律依據時,他們拿不出來。因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委託人申訴覆議或提起訴訟,由親屬或被委託代辦時,必須當面陳述其申訴的理由,被委託人也有權得知委託人的真實意願和確切的想法。而馬三家卻不僅不讓接見,反而召集20多個年輕男人對我們圍攻,恐嚇。

2006年5月22日我們又到馬三家教養院履行委託人簽字手續時,還是不讓見。其百般阻撓我們見穆春梅事實,我們有理由認為穆春梅正在這裏遭受非人的酷刑折磨,生命隨時受到威脅,所有這一切都令家人心急如焚……

2006年3月22日在大連開發區公安局,我們向許雲剛交涉過程中,許雲剛稱「你們是不是聽了蘇家屯賣法輪功身體器官的事了?」這使我們非常震驚。後來得知許雲剛稱的蘇家屯集中營活體盜賣法輪功學員的身體器官一事的兩位證人(一個是瀋陽血栓醫院曾經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眼角膜的主刀大夫的妻子,一個是一名記者)已經向媒體公開做證,自2000年起大陸存在這種駭人聽聞的事情。

我們2006年5月15日向貴單位打電話詢問調查結果,單位有關人員稱得兩個月之後才有結果。而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怎麼能再等兩個月,請想想如換做是你們的親人,你們如何想如何做。各國民眾的強烈譴責,而參與此事的納粹,戰後或被絞死或終身處於世界各地的通緝之中;參與的日本戰犯也遭到應有的懲處。而今天這項慘絕人寰的大屠殺卻發生在中國大陸上,並且是親自屠殺自己的同胞以獲取一些私利。任何一個稍有良心的人都不會漠視這種惡行的蔓延。

而我們的親人此時就遭受著殘酷的迫害,面臨著生命的危險,而這種危險是隨時都能發生的。這也是我們對上訴這件事刻不容緩,不能再等下去的原因。

從歷史來看:文革期間迫害他人的惡人,在文革平反後被繩之以法時,他們也說是當初是執行上級的命令,執行「黨中央」的指示精神,但照樣被處決或被判刑。

執法者是秉公執法,救民於水火,還是助紂為虐,害民甚於猛虎。面臨他們的一定是善惡有報的兩種結局。

綜上所述,我們要求有關部門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消非法的大勞教字[2006]第0065號決定書,立即無罪釋放穆春梅等三名守法公民。並保留對開發區公安局許雲剛、開發區五彩城派出所陳強等人的犯罪行為依照有關法律進行追究的權利。
此致

大連市政府法制處覆議應訴室

穆春梅家屬:穆春紅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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