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起訴書內容:
控告人:劉秀鳳,女, 1962年生人, 原工作單位,永楊鎮司法所。
被告人:淶水縣610辦公室主任 王福才
控告事項:
控告610辦公室主任王福才嚴重踐踏法律,迫害人權,對控告人的各種犯罪行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王福才提起公訴,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對我人身、人格、 精神、財產、家庭迫害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未來生活費折合人民幣20萬元。並提起有關部門對610這個迫害人權的非法機構依法撤銷,同時對控告人的610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依法撤銷,令其停止一切迫害人權的行為。
控告人自1995年修煉法輪大法,1999年7.20之後遭到610的各種迫害。2001年610指使公安局對我非法拘留,並非法勞教,因右腎切除,血壓高保定勞教所拒收,2004年11月20日晚,610王福才指使公安局對我非法拘留,並於2005年1月23日非法送我勞教,又因右腎切除,左腎功能弱,血壓高、心臟不好,保定勞教所拒收,回到淶水後王福才指使公安局對我繼續非法關押,也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既不給拘留證也不給勞教書,剝奪我的申訴權,也為防止將來被繩之以法隱藏了證據,這期間我因為身體多次出現危險而向公安局、610申請釋放,王福才下令不許放。
王福才為撈取政治資本,以轉化法輪功學員為提升的機會,2005年4月30日把我和另兩名法輪功學員,送去保定610進行強制轉化,保定610打我、罵我、威脅我、強迫我寫四書、罰站。由於我的心臟和血壓頻頻出現危險狀態,市610通知王福才把我們接回淶水,王福才又下令把我非法關押在拘留所,在公安局辦理了「暫緩執行」的情況下,王福才一意孤行,對我不予以釋放。2005年10月19日拘留所給我檢查身體,高壓:260、低壓:140,嚴重的心律不齊。10月20日上午,我暈倒在拘留所的院子裏,醫生用針灸扎醒我,說我病情嚴重,得送醫院。在這種情況下王福才才下令放人。
王福才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指使公安局對我非法關押、拘留、非法送勞教,這就是違法。我因右腎切除心臟不好血壓高,不符合勞教和關押,王福才卻超越法律對我行惡,繼續迫害。我現在被迫害的夫離子散,沒有家庭、沒有工作、沒有固定收入,沒有居住的房屋,身體被迫害得不能從事正常的體力勞動。王福才的行為違反《憲法》,《刑法》、《國家賠償法》、《國務院勞動教養規定》,他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還繼續迫害我,這是罪上加罪,因此王福才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對我的賠償責任。再次請求檢察院對王福才提起公訴,繩之以法。依法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撤銷610這個非法組織,撤銷王福才的一切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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