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李秋、李秋家屬,家住南票區黃甲街
被告:南票公安分局、黃甲街派出所、南票礦務局高中、南票區檢察院南票區法院。
案由:私闖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收繳個人財物,侵害和剝奪了原告李秋的人身自由權等多項基本權利。
請求事項:
1. 立即撤銷南票區人民法院對李秋所作的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的決定;
2. 歸還全部非法收繳的個人財物;
3. 追究違法人員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責任;
4. 賠償對李秋的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害。
事實和理由:
1. 採取非法手段剝奪李秋的人身自由。
2004年12月28日早,李秋和丈夫沒有起床就打電話向單位請假。沒過30分鐘,李德會、李寧、楊新華到李秋家,說校長找她談話。到李秋工作單位──南票礦務局高中後,書記董傑帶著戴景會等2人,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不但強行翻抄了李秋的辦公桌抽屜,更令人感到過份的是,還強行翻抄同屋另兩位女同事的抽屜、卷櫃。未拿到他們所要的東西後,把李秋挾持到黃甲街派出所。戴景會、崔月等3人從李秋身上搶去鑰匙、手機,於11時許,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等4、5個警察,以及見證人李德會、李寧、楊新華,對李秋住所及其母親住所進行查抄。於當日下午4時許,以「組織、利用Ⅹ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送往葫蘆島看守所。作為李秋和李秋親屬,我們試問南票公安機關,在李秋遭突然抓捕的當天,李秋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組織、利用Ⅹ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黃甲街派出所在無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採取非法手段強行剝奪李秋的人身自由。同時戴景會、孟祥軍、張同光等人違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條;嚴重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戴景會黃甲街派出所毫不掩飾他們的違法行為,對李秋說:我違法怎麼地,有能耐你找安南去。
2. 蓄意製造沒有法律效力的扣押物品清單。
在李秋突遭非法抓捕前近一個月,南票公安分局、黃甲街派出所就調查、監視李秋的行蹤。2004年12月28日是他們精心籌劃好的。先把李秋騙出家,在不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再進行搜家。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辦案人在搜查李秋住所及其母親住所時,應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清單1式3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簽名或蓋章,其中1份交給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可時至今日,見證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沒有看見扣押物品清單,而且在整個辦案過程中,黃甲街派出所所長戴景會、副所長孟祥軍、張同光以及南票公安分局局長孫鳳臣、政委都親自參與。那麼公安機關通過違法手段蓄意製造的扣押物品清單怎麼會有法律效力呢?怎麼能成為要置李秋於監獄,剝奪她人身自由、工作權利的「證據」呢?那麼哪些東西是從李秋家拿走的,哪些不是 李秋家的?這不是明擺著是公安機關入室搶劫嗎?使李秋及其家屬處於任人擺布的境地嗎?李秋家屬曾經向南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多次反映此事,都被搪塞迴避、威脅等方式所對待。難怪戴景會揚言:我違法怎麼地,有能耐你找安南去。
3. 肆意捏造「證據」,想方設法地把李秋送進監獄。
2005年1月5日,黃甲街派出所第一次向檢察院報批捕。檢察院提審李秋後,未立案。據多方消息證實是因為李秋家的法輪功傳單數量不夠,而且還得驗證傳單是否是從李秋家打印機中打出來的而實際情況是李秋家沒有法輪功傳單、小冊子。半個月後,經過李秋辦案單位的一番補充偵查,第二次報批捕,檢察院沒有提審李秋,就發了批捕通知書。因此,李秋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辦案單位都補充了些甚麼?
案子進入起訴階段,檢察院公訴科孫科長提審李秋。李秋發現辦案單位收集的「證據」與第一次提審她時出入很大。一是李秋家沒有傳單、小冊子,可現在莫名其妙地憑空增加傳單749張,小冊子251本,整1000份。這些東西是從哪弄來的呢?這不是按照辦案單位的需要,願意怎麼寫就怎麼寫了嗎?二是刻錄光盤60張。買電腦是給孩子學習用的,李秋的行為她的丈夫十分注意,她丈夫發現她買了一些空白光盤,十分生氣,把電腦摔壞了。2004年12月28日前幾天才拿回來。而且電腦中只有刻錄符號,沒有刻錄功能。那麼辦案機關說李秋刻錄光盤60張,這不是栽贓是甚麼?他們搜家時,為甚麼不給物品持有人扣押物品清單?現在案卷中的許多「證據」實屬捏造。對於我們的質疑,孫科長說他會查個一清二楚,不是李秋的東西決不會安在李秋身上。可是到2005年5月27日開庭時,他卻說:傳單、小冊子數量的多少與李秋被判刑沒有一點關係,李秋之所以被判刑是因為李秋曾被勞動教養過,再加上李秋製作光盤60張。別人告訴你是因為傳單數量不夠是騙你的,別在傳單、小冊子數量上較真,與本案無關(這之前他否認檢察院有兩次批捕)。既然與量刑、判刑沒有關係,那麼辦案單位又為甚麼隨意捏造1000份傳單和小冊子做為第二次批捕的「證據」,而60張光盤在第一次批捕時已經捏造了,並沒有通過立案。當李秋親屬找到參與辦案的南票公安分局副局長孫鳳臣,問他李秋為甚麼被抓時,他說:傳單好幾千份,該抓、該判。我們去找見證人:李德會、李寧。他們說:當時他們沒有親自清點,也不清楚都有啥,不知道甚麼扣押物品清單,沒給我們。
無論辦案單位怎樣挖空心思地捏造「證據」,檢察機關如何出爾反爾,對李秋親屬的控告和申訴採取迴避、搪塞、阻止、威脅等方法,都無法掩飾南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對李秋進行抓捕、判刑的非法性。南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非要置李秋於監獄的做法,踐踏、剝奪了李秋的人身自由等多項公民基本權利。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是為民做主的,是懲惡揚善的,南票公、檢、法機關有關人員的瀆職行為既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又敗壞了國家的形像,與我國致力於建設依法治國的原則背道而馳。
我們相信,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澄清事實,依法行使審判權,秉公執法,撤銷南票區人民法院有關人員對李秋所做的不公正判決,恢復李秋的人身自由。謝謝!!
申訴人:李秋
及李秋親屬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