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公訴人提出的三條公訴無異議等同認罪,做有罪辯護不妥當。只要你承認了自己有罪,那麼後面的一切辯護都是不正的,怎麼還能堂堂正正的講真象?你所講的如何能使人信服?所以該學員在庭上被問及為何去派光碟時,也僅僅回答了一句:我覺得法輪功挺好的。除了這一句,她已無法再說出第二句、第三句了,因為她自己把路給堵死了。其次,請律師做有罪辯護,等於是害了律師,讓律師做了迫害大法的事情。而且,因為學員的認罪,誤導了在場的所有人包括法官、公訴人、旁聽等。這些人中有心裏明白的,但更多的是不清楚不明白的,他們今天來到這裏,也許就是為了來聽真象,但事與願違。
二、該學員被動配合法庭對她的非法審判,有問必答,沒有從根本上否定邪惡因素,落入了舊勢力的安排。師父曾多次談到正念否定舊勢力的安排的問題,那麼,就要全盤否定這場非法審判,從否定今天的開庭,到否定包括「利用××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這條法律,否定公訴人的三條起訴,到徹底否定法庭的非法審判的整個程序。這位學員從一開始就亦步亦趨跟著法庭非法審判的程序,有問必答,糾纏於怎麼去的,去甚麼地方,具體哪棟樓,甚麼時候,多少張碟,怎麼派發的這些問題,完全就按照邪惡安排的路在走。並且承認了檢察院的非法指控以及相關非法取得的證據,無形中已承認了這場非法審判。記得有一篇文章也談到有學員在遭受到非法審判時認罪,另外空間想幫助他的護法神也急得無可奈何,你自己已經承認了這種安排,師父也幫不了你。
三是正念不足,沒有抓住多次講真象的機會。即使這名學員認識不到應該不配合法庭的非法審判,全盤否定這場非法審判的整個程序,但她仍然沒有把握住前後幾次的自辯機會。如,對公訴人提出的三條公訴,不應該表示無異議。你完全可以請公訴人說出法輪功功理有何非法之處,在哪一章哪一頁?我如何誣蔑「天安門自焚」案件,請出示證據,如果說我派發的光碟就是證據,請將光碟內容展示出來,我們可以當堂分析究竟是否誣蔑,或是到底誰在誣蔑誰?在此你可以陳訴究竟何為「法輪功」,「天安門自焚」案件的真象等等。還有,法官問及她的病,那她馬上可以介紹法輪功的治病奇效。對檢察院提供的照片證據,應該可以提出,你拿出的是照片,照片能證明光碟裏面的內容是非法的嗎?檢察院說「610」部門鑑定光碟內容為非法,我想請問法官,「610」是一個甚麼部門?它所說的並不代表法律,它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我要求當庭播放光碟,讓法官、檢察院、律師也來鑑定這些證據究竟能否支持檢察院的起訴……等等。法官前後三次提醒她可以自辯,但她仍然放棄了。
當天,有許多學員都在發正念相助。以上是本人的一點認識,僅供參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