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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伊春市大法弟子王新春的控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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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6月3日】

伊春金山屯區人民檢察院

原告:王新春 男 29歲
住址: 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豐茂林場

被告:  王 維   伊春市金山屯區 原豐溝派出所 所長(現區團委書記)
崔玉中   伊春市金山屯區 公安局長
肖靖宇   伊春市金山屯區公安分局 610主任
孟憲華   伊春市金山屯區 公安局長 610頭子
王長歧   伊春市金山屯區豐茂林場 原場長
高慶國   伊春市金山屯區豐茂林場 現任場長
董術華   伊春市金山屯區豐茂林場 保幹
孫大波   伊春市金山屯區公安巡警隊 副隊長
敏長春   伊春市金山屯區豐溝派出所 所長
王守民   伊春市金山屯區豐溝派出所 保幹
警察A   伊春市金山屯區豐溝派出所

請求事項
1、要求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保障原告人及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
3、賠償原告人的精神及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根據《憲法》41條、《刑事訴訟法》84條,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的通知,針對上述被告人對原告人的一系列嚴重人權犯罪提出控告。

我於1998年開始修煉法輪大法,99年因堅修大法被非法勞教1年。2001年10月回家後,豐溝派出所女所長王維、王守民等惡警還用鐵棍毒打、殘酷虐待我。

2002年1月8日的晚上,我帶上大法真象資料,來到豐溝,被早已準備好的豐溝派出所女所長王維和一惡警A(不知名)抓住,並強行搜身。為了躲避惡警非法追捕,我被逼走山路。不慎掉到河裏,從腳到膝蓋全濕透,不一會就結了冰。惡警王守民、敏長春連夜追到天亮,也沒抓到我。惡警就把山包圍。兩天後,我跑到了一位老鄉家,善良的主人做了麵條準備給我吃。這時女惡警王維和惡警A闖入屋內,抓住我就打。女主人說:「人都這樣了,就別打了。」惡警將我拖到警車上,拉到豐溝派出所毒打(這時我的雙腳還能走路)。又搶走BP機及僅有的40 元錢和帽子。

1月11日早上8點多鐘,區610、區公安分局和豐溝派出所進來一群惡警,對我進行謾罵、侮辱、毒打,還肆意誣蔑大法。在女惡警王維和公安局長崔玉中指使下,惡警A從火爐上倒出熱水,強行把我凍僵的雙腳硬搬進熱水中,從早上到中午,鞋上的冰化了,惡警A用剪刀把鞋剪開,鞋與肉還有冰相連,就這樣在熱水中強行把鞋脫下。此時的我已無法站立,那些惡警還偽善的說:「我們公安多好,像侍候兒女一樣侍候你。」

就這樣惡人們不顧我雙腳腫脹和面臨的後果,輪番折磨毒打我10餘個小時。到了晚上5點多,惡警看我已不行了,為了推卸責任,掩蓋罪惡,把我押回家,監控起來。當時參與迫害的有被告王維、惡警A和B、崔玉中、孟憲華、王守民、王長歧。


王新春被迫害致殘,雙腳脫落(2004年6月明慧網報導圖片)

回家後,被高溫熱水處理過的雙腳,開始起泡淌黃水,經過10個月的痛苦折磨,我的雙腳一點一點的爛沒了,致使我終生殘疾。至今傷口無法癒合(滲血)。心上的傷口更是難以平復。我希望有關部門還我一個公道,為我伸張正義,寫了一封封控告狀、檢舉信,然而卻遭到瘋狂報復。金山屯區公安、610、政府部門多次非法闖入我家,騷擾我及家人,強行綁架了我的雙親,酷刑折磨,逼問我的父母都有甚麼人來過我家。3次拿攝像機攝像,妄圖栽贓嫁禍法輪功。還逼迫我去醫院截肢。

2002年5月惡警把我的母親王桂香無端送進哈爾濱的戒毒所,2003年11月28日,被告敏長春、崔玉中把我的父親綁架到車間逼供、折磨,奪下鑰匙再次非法抄了我家,王守民等一夥惡警把我所有的紙、筆、包、通信地址、紙條、信封、信簽全撕了,還罵罵咧咧的把收音機、錄音機非法搶走。王守民還踹壞了其它電器,猛踢我的胸和已殘的雙腳。炕上流了兩灘血,傷口面積擴大,墊子上、褲子上也全是血。王守民見狀不好,趕緊擦血跡,還聲稱「公安是國匪」。我的家再次被他們洗劫一空。

下午3點,敏長春、王守民、董術華把經常去我家看望照顧我的人帶到派出所逼供,用板凳打後腰,用槍把打小腿,身體擺姿勢折磨,還威脅恐嚇不許到我家。邪惡之徒怕罪行被曝光,董術華專門領一些不明真象、沒活幹的工人,偷偷實施監控,跟蹤、堵截來我家的人。2004年4月,我用膝蓋爬到外面,買生活用品,也被他們搜身、堵截,人身自由受到嚴重侵犯。

5月16日中午,我手搖輪椅到了30多里外的金山屯區。110警車下來四五個惡警強行搜身,把我和輪椅拖到公安局。他們把輪椅三個輪胎放了氣,惡警還連踢帶揣。最後把輪椅扣在公安局政保科的車庫裏。5月18日,我爬到豐茂林場去要輪椅,保幹董術華和薛森林不僅打嘴巴子,還殘暴的用鐵锨、木棍打。後來看人來得多了,他們才住手。

2004年7月26日, 我要去金山屯人大,控訴惡人,並要求歸還輪椅車。不料在街上被惡警架到警車上,又受到孫大波再次威脅、毆打。7月29日,我又去金山屯人大,剛到郵局,豐溝派出所惡警開車追來。我坐在路邊,很多人圍觀,惡警再次強行將我押回家,還說了一些威脅的話。

目前我仍被非法監控,只要一出家門就會遭到堵截、毆打。連我的通信自由權也被剝奪,我及家人的所有信件、匯款單和衣物都被惡人無聲扣繳。2005年就有兩張匯款單和衣物(一張匯給我父親王風歧,一張匯給我母親王桂香)被高慶國指使高玉潔把錢交給了金山屯區公安分局610.我的父親到法院控告此案,法院拒絕受理。

我要2000年被勒索的500元現金,高慶國把我毒打一頓,我每要一次錢就遭到一次毒打。

2005年4月9日上午,肖靖宇帶著三個打手,闖進我學徒的修鞋店綁架了我,教我修鞋的師傅及汪志謙也一同綁架到金山屯團結派出所。惡警肖靖宇將我押進看守所迫害。我絕食闖了出來,而我父親卻遭綁架,關進金山屯看守所……

作為公民,我無論選擇信仰真善忍,還是散發資料、講真象,都是依法行使信仰自由權,言論自由權,我的所有言行都是有法可依,是合法的。而被告人的行為卻觸犯了《憲法》35條、36條、37條、39條、40條、41條,《刑法》 234條、251條、252條、238條、247條、245條、254條、297條 ,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刑事逼供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報復陷害罪、濫用職權罪。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原告人的基本人權,致使原告人的身體嚴重殘疾,失去雙腳,身心備受摧殘,為此,要求金山屯區人民檢察院執行最高檢2004年5月11日通知,根據《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嚴懲所有被告人。

此致

原告人:王新春
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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