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一夥警察不分青紅皂白闖入我家,也就是我媽媽的理髮店。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手續的情況下,在我家亂翻亂找。抽屜裏、床上、箱子裏,整個屋裏都翻了個遍,最後連鞋子都沒放過。在我媽的一雙棉鞋裏翻出了5000元現金(一隻鞋裏有3000元,是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一隻鞋裏有2000元,是用紅色塑料袋包好的)。
這些錢是我媽平時辛辛苦苦、省吃儉用,為了我讀書攢下的學費。可是,這夥人在眾目睽睽之下,沒給任何手續、收據,毫無道理的搶走了我媽媽的血汗錢。我後來才明白這夥人是鼎城區公安局的警察。
作為警察,這夥人知法犯法,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我──一個未成年者的嚴重傷害。國家有法律規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未成年兒童不受任何侵犯。這夥人穿著警察的制服,打著法律的招牌,行搶劫之實。其所作所為才是真正的違法犯罪!搶劫屬於刑事犯罪,並且是團夥搶劫,理應賠償。難道因為搶劫的人是國家公務人員就不叫犯罪了嗎?天理何在?!良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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