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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庭不公判決 法輪功學員籲其停止參與迫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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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4月28日】新加坡兩名法輪功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並向民眾介紹法輪功及發生在中國的殘酷迫害,於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等八項罪名。經過近1年的審理,2005年4月27日,新加坡法庭對黃、程兩女士作出不公判決,兩人分別被判罰款24,000新元和20,000新元。兩位學員拒絕接受該判決,表示要上訴,她們於當日晚6點之後被帶入樟宜女子監獄,可能被監禁最長24週。在判決結果表明,新加坡政府公然選擇作為中共走狗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在全世界首開惡劣先例。全球法輪功學員將立即採取各種形式,講清真象,呼籲新加坡政府停止參與迫害,不要在中共崩潰前夕還看著中共的臉色充當中共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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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右)和黃、程兩位女法輪功學員

針對法官的判決,新加坡法輪功佛學會發言人王宇一博士表示,「兩位學員拒絕支付罰款是因為她們認為法官的判決極不公正。法官除斷然拒絕辯方律師基於憲法和人權為理由的辯護外,也無視刑事案律師就多個控狀根本不能有效舉證的事實,堅持對兩名法輪功學員處以重罰,這在客觀上已經是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了。」

* 事情起因

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開始鎮壓法輪功後,部份新加坡法輪功學員自發來到濱海公園集體煉功,並向過往遊客及民眾講真象。一位每天下午都到那裏煉功的退休人士蔡先生告訴記者,「中國江澤民一夥為了配合鎮壓法輪功,製造了鋪天蓋地的謊言。我看到人們被媒體宣傳嚴重誤導,就決定到這裏煉功,順便可以接觸中國人,告訴他們一些真象。」

蔡先生說,「黃才華和程呂金都是家庭主婦,常看到她們帶孩子來這裏煉功。」「記得曾經碰到一團在中國參與迫害法輪功的警察,與才華交談後明白了真象,對自己過去的做法很悔恨,表示回去後再也不去做那種傷天害理的事了。」

另一位法輪功學員告訴記者,「中央警署的警察有時接到不明真象的民眾報案後會來這裏,我們就告訴他們我們為甚麼在這裏煉功以及發生在中國的迫害。警察通常讓我們收起地上擺放的真象資料,等我們煉完功後就離開。後來,一些警察也告訴我們,他們明白中國發生的事情,下來一趟不過是例行公事。」

2003年2月23日,黃才華和程呂金照常來到濱海公園煉功。當天來了2、3名便衣,在翻看了地上的真象資料後,便命令他們5分鐘之內將資料全部收起來,並通知所有學員離開。黃才華和程呂金上前跟這些便衣講真象,希望他們不要這麼做。40分鐘後,穿便衣的警方頭目非常生氣,一把掀起了地上鋪在資料下面的布,並命令所有在場的7名學員全部過來,要登記身份證。他說,「你們是無准證煉功,是犯法的,我要把你們全部控上法庭!」

* 向警方郵寄真象光碟有罪?

一年後,2004年4月的一天,新加坡警方通知被抄身份證號碼的7名學員去中央警署。其中5名被警告,黃才華和程呂金被通知以與無准證集會、分發和擁有無准證的VCD有關的8條控狀控上法庭。據了解,這兩位學員曾經向警署署長及副署長等郵寄了法輪功真象光碟,光碟主要內容是《天安門自焚真象》。

早前,黃才華在接受本報採訪時曾說明她為甚麼要向警察郵寄法輪功真象光碟。她說,「我們在那裏(濱海公園)煉功和講真象已經有好幾年了。一些有正義感的公眾在了解真象後紛紛詢問怎樣幫助制止在中國發生的屠殺法輪功學員的非人道行為。」「把光碟寄給警方,是希望警方也能了解真象。但是沒想到卻因此被警方提控。」

黃女士說,「六年了,(迫害法輪功的)罪惡能夠繼續的原因是眾多善良的人被欺騙了。我要做的就是讓人們知道真象,從而喚醒他們的良知,讓他們伸出援手,共同制止惡人繼續行惡。全世界60多個國家的法輪功學員也都是這樣做的。」

「六年來,我們提供給警方的真象材料無數,他們完全有理由明白這一切。其實中央警署也不否認這些是事實,他們甚至感謝我們的努力使他們明白真象。」

* 控方不能有效舉證仍處以被告重罰

從案件一開始,新加坡法輪功學員和新加坡法輪佛學會就通過各種途徑向有關部門陳述理由,要求警方予以撤訴。警方提出,如果兩學員認罪,他們可將8條控狀減為兩條。但學員拒絕認罪,她們堅信自己講真象是善良的行為,沒有觸犯法律,更沒有危害公眾利益。最後雙方對簿公堂。

辯方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Alfred Dodwell)律師在採訪中說,「對於一起刑事起訴案件來說,控方有責任根據所收集到的犯罪證據來證實起訴是有充份依據的。而我必須指出的是,恰恰在這一點上,控方是完全失敗的。」

對於控方無法有效舉證的情況,王宇一博士僅舉一例:警方控黃才華2001年11月23日「擁有12片未經審核的VCD」,就此一項控狀,證據方面的破綻就有:

1)缺報案人(FIR─first information report);

2)說有兩位警察執行任務但只有一人出庭;

3)當天沒收VCD的現場接受單(Receipts)上只有警察簽名,而沒有學員簽名;

4)接受單(Receipt)上缺12片VCD的內容細節,只有「12 FLG VCD」 ;

5)接受單(Receipt)上的序列號(S/N)與時間順序不符,2002年11月23日的序列號跑到2003年去了;

6)警察在被盤問過程中無法舉證後又調出2002年11月30日黃才華在警署的口供試圖證明,但口供上根本就沒有提到2002年11月23日發生的事情。

王宇一博士表示,「法官除斷然拒絕辯方律師基於憲法和人權為理由的辯護外,也無視刑事案律師就多個控狀根本不能有效舉證的事實,堅持對兩名法輪功學員處以重罰,這是一起嚴重的迫害法輪功學員事件。」

* 辯方律師:法輪功學員有權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在結案陳詞中,多德韋爾律師指出由於法輪功在中國受殘酷迫害,全世界法輪功學員,包括新加坡的學員,都努力尋求澄清廣泛散布的關於法輪功的謠言。按照新加坡的憲法,傳播自己的信仰是她們的基本權利。她們深切關注中國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強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傳播真象並揭露中共政府的謊言將有助於拯救中國同修的寶貴生命。所以這是不容忽視,也不應被隨便處理的事情。我們可以假裝中國發生的迫害沒有影響我們,但是它影響了全人類。

多德韋爾律師指出,中國的死亡人數仍在繼續上升,中國法輪功學員在監獄和勞教所裏仍在繼續遭受迫害和死亡。所以,必須將本案的兩位被告放在這種背景下考慮。

多德韋爾律師在接受採訪中說,「每個新加坡公民都擁有新加坡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除了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公民由憲法所獲得的權利不應在權力機關行使具體的法律法規時被削弱甚至剝奪。」

他說,「真正的刑事罪罪犯是存在的,他們是那些為了壓制宗教信仰而殺人的人,所以每一個法輪功學員都有權向全世界揭示那些鎮壓他們同修的暴行,他們的這一天賦人權不應被國家的法律機制所鉗制。法律應當是將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的工具。」

* 法官漠視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發生在中國的迫害

法官作出裁決前說,辯方以被告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作為抗辯理由,但她無法接受。

據法輪功學員透露,在審訊過程中,當法輪功的證人談到中國的法輪功學員遭受殘酷迫害時,法官說:「這是中國發生的迫害,這是關於中國人的事情,我們對此沒有興趣,中國發生的迫害與本案無關。」

控方律師指控無准證聚會時,法官說「不管在中國是否有迫害,不管迫害是否存在,不管你們在那裏講的是否是真話,都是無關緊要的。你們去魚尾獅展示法輪功,分發VCD和傳單,只要無准證聚會,我們就要起訴你們。」

法輪功學員對法官的態度感到震驚和悲傷。他們認為,法律的立法與宗旨是維護正義、保護善良,所以法律才神聖。可是在新加坡,在處理法輪功事件上已經沒有這個內涵了。他們反問,在3月7日,早報登了安南表揚並感謝新加坡積極參與海嘯救災工作的報導,如果按照法官的說法,那麼印尼海嘯與新加坡有甚麼關係?天災無可避免,而中國的迫害是人禍,我們更應該去幫忙,因為人禍是可以避免的。

* 新加坡准證申請過程權大於法

據了解,雖然新加坡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新加坡有一套非常有效的機制來控制和約束自由行使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通過賦予有關權力部門任意的頒發或不頒發准證、許可證和證書的權力。是否批准完全取決於有關政府部門的意願,申請人不得過問。

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曾經為光碟申請過准證,但是所有涉及到揭露中國迫害法輪功的影片(包括《天安門自焚真象》)都未獲得准證,只有正面介紹法輪功的影片才獲得准證。

新加坡法庭網址:
https://www.supcourt.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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