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堂堂正正退出共青團
在去年下旬,我的母親剛從勞教所正念闖出,當時她就寫申請退黨了,因為在勞教所裏惡警就用共產黨員不准煉法輪功的藉口來迫害她。當時我只覺得母親是正念正行,沒有想到自己要退團。後來在12月的時候,《九評》刊登出來了,當時我還沒看過,只知道在大紀元上登了很多人看《九評》後就退黨退團的情況,我馬上就在大紀元上用真名退了團。當天下午,我向單位了解退團的細節並找到領導提出口頭申請退團。我翻查了團章,裏面明確寫著退團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不交團費、不參與團的任何活動達6個月就算自動退團;第二種就是寫申請退團,需要寫明原因。領導希望我用第一種方式退團,但我毫不猶豫的選擇了第二種。當時我沒有想太多的應不應該,只知道我要證實法,但這退團申請該怎麼寫呢?我想作為大法弟子無論做甚麼事情都應該把證實大法、維護大法、救度眾生放在第一位。於是在我退團聲明裏我毅然把自己受到的邪惡迫害寫了出來,並告訴領導及同事這就是我退團的原因,我不想隨隨便便的找個藉口作為原因寫個聲明,因為我覺得我如果不能堅定的維護法我就不配做大法弟子。
在我交聲明之前我還是有點怕心,因為不知道那些領導會怎樣對待我,雖然我一直沒停止過給他們講真象,正念正行,當他們剛明白了一點點就又被那些邪惡的610用正職、升遷之類的邪惡手段給嚇怕了,而且我們這個政府部門,從中央到地方,當年就是江××為了吸乾基層人民的血汗錢以達到為其所用的目地而成立的,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背景也非常的複雜,基本上都是那些政府高官的家屬,其中不少還是公、檢、法工作人員的家屬,所以單位的環境是非常的邪惡。那些領導一開始會經常找我談話,有時甚至罵我狗血淋頭,但我知道這是被邪惡操控的結果,我不在意、更不會放棄清除他們背後的邪惡因素。
當我交聲明的時候心一下子正了起來,我當時就抱著一念,無論結果怎樣,我證實法的心不變。就這樣我把退團聲明交上去了,心裏很坦然。我的很多同事知道以後都問我好好的怎麼退團呢?不退也沒甚麼影響啊!我就把原因告訴他們,並讓他們看我的退團聲明。後來團支書告訴我,領導開了會議研究我退團的事情,他們同意我退,不上報了。
過了一段時間師父的《退團聲明》、《向世間轉輪》等新經文出來了,我很高幸自己能跟上正法進程。
以下是我的退團聲明(與原稿有出入,因當時沒留底稿),寫出來給同修交流:
本人×××,是1993年加入中國共青團,我堅持修煉法輪大法。江××政治集團導演「天安門自焚案」等栽贓法輪功,利用手中權力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具體如下:
1. 侮辱罪、誹謗罪:他們策劃、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製造了非法組織「邪教」、「有不可告人政治目地」和所謂「偽科學」、「反人類、反政府」、「迷信」、「致人死亡」……等等無事實根據的侮辱、誹謗之詞,利用全國媒體開始公開、大規模地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肆無忌憚地造謠中傷、侮辱誹謗,散布謠言,而且將謠言向海內外進行廣泛宣傳。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構成了嚴重的侮辱罪、誹謗罪。
2.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他們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有信仰自由權的規定,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侵犯人身權的方法及剝奪公職等方法,來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3. 濫用職權罪:他們濫用自己對公、檢、法系統及新聞等系統的支配權力,以中國政法、新聞等系統為主,以郵電、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為輔,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人身權、民主權等等多種權利進行了嚴重侵犯。下令對從事以上工作的人員進行指揮、組織、脅迫(不聽從者或任務執行達不到要求者下崗處分、扣發獎金),使其必須對法輪大法創始人及修煉者進行違法亂紀法、犯罪活動,以達到他們所期望的目地。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4. 誣告陷害罪:為了把幾次策劃的破壞法輪大法的事件說成是法輪大法修煉者「鬧事」,為了將所稱的「法輪功致人死亡」等罪名使人信以為真,他們搞假的數字材料,找一些不煉功的人謊稱自己是法輪大法修煉者,來拍假新聞片,把真正的法輪大法修煉者的陳述進行移花接木地剪接,並將其加工過的法輪功的圖片與外國「邪教」圖片相混雜而播放,以混淆視聽,陷害法輪大法;還對被打死、逼死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誣告為疾病突發甚至自殺,有的還找到其他法輪大法修煉者強令給予「說明」,不讓世人知道他們的罪狀:對無人組織的群眾自願上訪、戶外煉功,強行非法拘捕後,逼迫法輪大法修煉者承認有組織,把修煉堅定者定為「組織者」,進行重點迫害、折磨,或逼迫弄出假證據。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了誣陷罪。
5. 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大批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上訪信被轉交給公安部門、上訪人的工作單位,成為繼續迫害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一個依據。郵電部門按照上面的命令,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上訪信挑出來,給予撕毀或交給公安部門。有的法輪大法修煉者與親、朋之間的信件都被監控、私拆。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252條、第253條的規定,構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6. 妨害作證罪:公安部門用暴力剝奪人身自由、剝奪各種權利的辦法阻止法輪大法修煉者上訪、反映事實情況、說明真象、到法院為被審判的法輪大法修煉者作證。同時,公安、新聞部門又用賄買的手段,對一些不煉法輪功的人許願,要他們稱自己是煉法輪功的,為公安、新聞單位作偽證,稱自己或家人煉法輪功而致病重、致死或殺人。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307條的規定,構成了妨害作證罪。
7. 徇私枉法罪:在與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接觸中,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都能了解到法輪大法修煉者的修煉實質,了解到這些人無任何政治野心,沒有非法目地,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甚麼「邪教」。但是他們苦於對自己的命運擔心,不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地辦事,而是按政法委某負責人對各部門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搞假證,此類行為符合符合《刑法》第399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本人於今年4--6月期間受到非法的拘禁,名為法制學習班,實為洗腦班,無任何的法律依據就剝奪我的人身自由權、言論權、通訊權等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應有的權利,到現在為止仍然對我工作、生活進行非法監視,限制我出境,非法監聽我的家庭電話、手機、電腦網絡等。
在沒有任何法律保護以及生命和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為了和平解決問題、澄清事實真象,用憲法賦予的公民上訪權利上訪。但是江××利用權力剝奪法輪功的合法上訪權利,反而倒打一耙,對法輪功受害者的上訪和其它不屈服以及自辯行為都貼上「違法」、「破壞法律實施」的標籤,從而抓捕、關押、監禁和虐殺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並且株連他們的家人和工作單位。
站在法律中的自衛角度來看,受害者有權向政府申訴和向社會各界說明事實真象,法輪功的上訪、和平申訴和請願活動的目地是要兇手停止迫害和對無辜生命的虐殺,還法輪功的合法權益,和平、理性的反迫害活動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法輪功作為受害者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殘酷迫害下,迫不得已用各種和平、理性方式(包括依法上訪、散發傳單以及電視插播等方式)向社會各界申訴冤情、澄清事實真象、揭露兇手江氏集團的殘酷和野蠻行為,這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行為,不是沒事找事的「影響社會安定」和「搞政治」行為,而是實踐「真善忍」的大善大忍的行為。
針對以上對我個人的迫害情況,本人堅決退出中國共青團。(完)
二、走正自己的路
每年年底機關部門都要針對個人寫自我鑑定,大家都是你抄我我抄你,10年不變的廢話,但今年我的自我鑑定卻不同了。因為我把在工作中是如何按照大法的要求,真、善、忍的標準去做好工作的心得體會寫了出來,雖然內容很短但千言萬語已概括其中。在寫的時候也經過了一番鬥爭,最後我還是告訴自己:不能證實大法的事情我堅決不幹!當然單位是不會這麼容易就讓我過關的,其實我的事情是沒有一個領導願意管的,最後就把任務壓到我們部門領導那裏。他先是來軟的「談心」,說我這個鑑定不符合要求,真善美(邪惡不敢否定真、善、忍就說成真善美)與工作無關不能寫,叫我重寫。我馬上否定了他的說法,我說:「我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怎麼可能與工作無關呢?要做好工作,自己的思想品德是第一位的,一個人道德觀念不行,他能做好工作嗎?」他們看說服不了我就來硬的,說這樣在年終考核的時候我就不能評上職稱了,整個部門也會因為我一個人而評不上優秀。我立刻否定舊勢力的安排,說「我的工作表現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我工作有問題不能評上稱職那我無話可說,如果是因為我修煉法輪功而評不上我絕不承認,就算讓我再寫一萬次我還是那樣寫,不會改。」就這樣在年底的時候我還是被評上了「稱職」。
其實我所交流的事情只是小事一樁,比起那些修得很好的同修來說根本就不值得一提,如果沒有師尊的慈悲呵護,我根本就不可能成熟起來,修煉真的只能一步一步走,沒有捷徑,在此我也誠心的告訴同修一定要多學法,這是最根本的保證,只有多學法才能保證自己少走彎路,跟上正法進程。
不足之處請同修指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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