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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弟子王屹仡遭綁架,年邁慈父投書呼籲營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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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3月17日】﹝注﹞上海大法弟子王屹仡,女,32歲,在上海市美國通用電氣(GE)公司矽膠工業部任職,高級管理人員。2004年11月24日晚,王屹仡在上海市斜土路某區內散發法輪大法真象材料被惡人舉報,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綁架。

25日早晨,斜土路派出所警察非法搜查王屹仡家,同日上午9點左右,國安便衣特務非法搜查了王屹仡所在公司的辦公室。現在王屹仡被關在上海市龍吳路398弄 15號徐匯看守所五樓506號房間,編號為41448。

王屹仡的父親,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總工程師王槐忠12月到上海,遍訪有關部門,要求對其女無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釋,但責任部門無法拿出法律依據,王屹仡仍在繼續被非法關押中。王槐忠現投書要求釋放女兒,同時曝光有關部門知法犯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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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兒王屹仡,32歲,在上海市工作。2004年11月24日晚,因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關押在徐匯區看守所。

我認為拘捕王屹仡的行為,不管是從做人的道德規範來講,還是從法律上講,都是錯誤的。其理由如下:

一、王屹仡19歲大學畢業(1992年畢業於西安外國語學院),1997年開始學煉法輪功至今,使她身心健康,受益無窮,愛國愛民,作風正派,為人正直,勤奮好學並做到學以致用,工作認真負責。1998年4月,獲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2000年6月又獲得東北財經大學會計學學士學位。她1994年起在法國道達爾公司工作,經過多年努力,從地區助理晉升到大區財務經理,最終於2002年任中國地區財務經理。2003年經獵頭公司推薦受聘於上海美國通用電器(GE)公司機硅部門,任高級管理人員。

從我浙江的親戚到王屹仡的大舅家(中央紀委機關黨委書記已離休),有上百家的親朋好友都在誇她是為別人著想的好人,她的許多國內國外同事、朋友都非常關心她被捕之事,都認為她這樣善良的好人被捕是不可思議的。這也是王屹仡學法煉功思想境界達到一定高度之後她做人的成功之處。

就在徐匯看守所中,王屹仡被非法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她還為周圍的人著想,多次叫她妹妹往看守所中送棉毛衫棉毛褲,棉衣棉褲以及其它日常用品和吃的東西。她妹妹共給她送過軍大衣2件、軍棉衣棉褲一套、毛衣4件、毛褲2條、棉鞋3雙、棉毛衫棉毛褲5套。這就是告訴我們,她在救濟其他受凍的人,儘管她自己身臥牢籠,心裏還在為別人著想。這也是她修煉法輪功後的境界體現。試問,這樣的人還應該關押在看守所嗎?這不是顛倒是非顛倒黑白了嗎?

王屹仡跟我談過,法輪功是一個叫人做好人的功法,法輪功要求每個煉功人都按照真、善、忍標準進行修煉、工作、學習和生活。我到上海問過小女兒,王屹仡發的甚麼傳單?她說,原本也不知道發的是甚麼,在警察來家裏搜查清點時,看到那張傳單上寫的幾個標題大概是,一位七十歲的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和幾個修煉故事。我認為,王屹仡的行為沒有違反憲法和刑法;沒有反對政府的行為,沒有反對政府的標語口號,她只是揭露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真象,只是告訴人們法輪功是好的,現在受到了迫害。她發傳單既沒有擾民也沒有強迫民看,更沒有破壞國家法律。相反是維護憲法求真務實的。

回想當初,不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轉法輪》嗎?而且全國新華書店發行的嗎?並且被中國青年報評為十大暢銷書之一嗎?1999年4.25朱鎔基總理妥善解決了三個大問題,並在人民日報上發表:1、釋放在天津被抓的法輪功學員。2、允許出版法輪功的書籍。3、給法輪功學員一個合法的煉功環境。

根據《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覺得朱鎔基總理對法輪功問題的處理方式是完全符合《憲法》的要求,並且受到全國人民和國際輿論的好評,是每一個國家領導人都應該尊重的。那麼,在朱總理代表國務院與法輪功學員心平氣和的把天津問題擺平後,江××置總理這個行為於不顧,強行鎮壓法輪功這種做法難道是合法的嗎?要我來講都是違反《憲法》的,都是反對中國政府的。

二、既然王屹仡沒有反對國家的行為和言論,就不可能構成破壞國家法律行政實施的罪名。王屹仡散發揭露迫害法輪功的真象資料本身也是無罪的。儘管從1999年7.20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鎮壓迫害法輪功到今天為止已有五年半之久了,都是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幹的。法輪功不是邪教。中國的任何法律和司法文件也沒有把法輪功按照司法程序定為邪教。其法律依據如下:

1、我國的《憲法》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2、我國的《刑法》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3、我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得稱《解釋》)中沒有一句文字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5、《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作為當時的國家主席,江××在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的情況下,於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江××時突然公開宣布「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這是一種嚴重違背《憲法》的行為,根本不能作為當前執行法律的依據。江××只是上一屆政府的國家主席,在這一屆政府中,他也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國公民。《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人們不禁要問:高法、高檢依據哪條法律?經過甚麼樣的法律程序,在哪一級法院,由哪些審判員,哪些陪審員,依據甚麼樣的證據進行審理的,從而認定,判決「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判決書是哪一號法律文件?在中國國土是找不到這樣的法律文件。講到這裏,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應該是合理合法的,並且受到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那麼按照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拘捕王屹仡就是錯誤的,是誣陷行為,應該立即無條件釋放。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85號和第431號國務院令《信訪條例》有關規定我到上海信訪辦反映我女兒王屹仡的情況。

2004年12月10日上午11點左右,王屹仡的辦案人員許明警察在斜土路派出所四樓辦公室接待了我們。按照拘留通知書,我們詢問許警察:(刑法)第三百條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而我女兒是因法輪傳單問題。與邪教組織沒有關係。你怎麼能這樣處理問題呢?

他說「法輪功是邪教,這是國家定的。」我說:「你拿出法律文件來讓我看一看。」他說:「這個法律文件我看過,但是,我這裏沒有,我是個警察,不可能存放文件,在我們分局法制辦有,我可以幫你查到。」我說:「我查閱了所有有關邪教組織的法律條文和司法文件,國家並沒有對法輪功定性,更不是邪惡教組織。」他說:「我只是執行上級的命令,有錯誤就是上級的錯誤,與我沒有關係 ,我就是履行公事。」

2004年12月21日上午9:30--11:00,是徐匯分局法制辦接待日,王衛星警察接待我們。我說:我們找了斜土路派出所辦案警察和兩個副所長,要求釋放我的女兒,同時問到他們把法輪定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是甚麼,他們說,分局法制辦有法律文件。

我說:「請你把法律依據拿出來看一看,你執法總得有依據吧。」

「我今天帶來了有關邪教組織的所有法律文件,你隨便看。」他看完後說:「法律條文可不能寫上某某組織是邪教。」

我接他的話說:你說的對,法律條文上找不到《法輪功》是邪教的依據。如果要把近億人群定為邪教組織,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定要經過一個完整的司法程序。你就拿出來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哪條法律?經過甚麼樣的法律程序,在哪一級法院,由哪些審判員,哪些陪審員,依據甚麼樣的證據進行審判的,從而認定,判決「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判決書是哪一號法律文件?讓我來看一看,你如果拿不出來,就應該無條件釋放我女兒。

王衛星沉默了一會兒,他說:「7.22日不是有個民政部的通告嗎?」我反問說「民政部的通告怎麼能成為給法輪功定性的法律呢?公安人員怎麼能夠把民政部的通告作為執行《刑法》的依據呢?」他說:「我也要養家糊口,我得為這份工作負責。這個你應該理解。我回去再查一查文件。」

2004年12月23日是斜土路派出所所長接待日。欒副所長接待我們。我說:「我們去分局法制辦,王衛星警察接待我們,沒有看到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的任何法律文件,我女兒因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被關押在徐匯看守所,請你拿出抓捕拘留她的法律依據來。」

他說:「我不給你解釋法律」。我說:「我不需要你解釋法律,你也無權解釋法律,我要你拿出抓捕拘留我女兒的法律依據來。」

他發火的說:「你認為我違反法律可以去告我,我錯了由國家賠償你。」當時有四、五個警察和十幾個上訪群眾在場。我反問他:「你的意思是人民警察可以在馬路上隨便抓人,被抓人要問你為甚麼抓他?你就告訴他,我違法你可以去告我,是不是這樣?」旁邊一位警察回答:「是,又怎樣?」這就是斜土人民公安部份人員的執法素質。

2004年12月24日下午,是徐匯分局法制辦接待日,警號為022360的陳警官接待我們。我介紹了斜土路派出所接待我們的情況,找不到法輪被定為邪教的法律依據,諮詢陳警官,能否讓我們看一看這種法律文件,他明確的告訴我們:「這個法律文件有,要是沒有文件他們怎麼執行呢?」

我問他:「請你把這個法律文件拿出來看一看。」他說:「這個文件是我們內部的,不能給你們看。」

我反問說:「法律條文是公布於眾的,不知道法律條文,老百姓怎麼知道的法律?」他改口說:「我沒有義務拿這個法律文件給你們看。」

我說:「法制辦接待日接待來訪百姓,不以法律文件為來接待,你以甚麼依據接待百姓?你這個法制辦接待日不是形同虛設的嗎?」旁邊負責接待的女警官插話說:「你問旁邊的人,他們都知道法輪是邪教,還要甚麼法律文件?」我反問他:「我旁邊的人就是法律文件?你知道甚麼是法律嗎?」她閉嘴不做聲了。陳警官最後說:「我不知道你們的案子,不能解答你們的問題。」最後對我無條件釋放我女兒的要求一推了之。

人民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局法制辦是基層的一個執法機構,直接和百姓打交道,體現出政府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的形像,向公民講清事實真象講清執法依據是執法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和責任。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中,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這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當然有權利和義務要求執法人員說清抓捕王屹仡的法律依據,公安人員當然的責任向我出示法律依據,以表示他們執法的正確性,很可惜,至今他們尚未拿出法律依據。這是甚麼行為?是為民服務為民執法嗎?反過來講,如果有一天法輪功平反了,被他們抓捕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按照法律討還公道的時候,他們不就成了罪人了嗎?

2004年12月10日、11日,斜土路派出所欒、裘兩位副所長和徐匯分局法制辦的陳科長分別接待了我們。我繼續要求無條件釋放我女兒。交涉中,當我問到法輪功有甚麼問題,提倡真、善、忍有甚麼錯誤時,這三位用同一個調子回答:「我不跟你討論法輪功對和錯的問題。」

我正在參與本單位兩億多元的法律訴訟案,三上兩下,最終裁定擱淺五個月之久尚未定論,再聯想到女兒被抓,我到上海有關單位信訪,使我不禁糊塗起來了,是不是要在社會上辦成一件事情,就得撒謊加上行賄。

由於我女兒的無辜被抓使我想到了看到了這樣一個事實:現在的人,道德敗壞,做事情不知道對錯。有的人你告訴他做錯了,他都不知道他做錯了。不少人張口說話就是說謊,像嘮家常一樣順口,叫他說句真話他反倒不會了。社會各界的腐敗之風路人皆知。這勢必也會波及到司法界。司法的公正,是國家法律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那麼司法的腐敗也就等於是在為其他各界的加速腐敗保駕護航。法輪功叫大家做人以真、善、忍為準則,直接衝擊了提倡假、惡 、鬥的腐敗分子的要害,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他們能不恨法輪功嗎?

善惡有報是天理,人類社會決不是邪惡逞兇的樂園。如果警察不去「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不去「依法辦事,公正司法」

而是有法不依,縱容邪惡,打擊善良,儘管此人在公安部門任職,他同樣也是一個匪徒,而且比明著搶劫的匪徒更壞,他們同樣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強烈呼籲上海的各級領導,正義之士,能主持公道,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維護憲法,保證憲法實施,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創建和諧安定的社會局面,這也是我的心願!

最後我強烈呼籲釋放無罪被捕的好女兒王屹仡!

大連天成大廈有限公司

總工程師 王槐忠
200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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