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我們來到尚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楊克新、辦案人王輝接待了我們。楊說張淑芝的案子他全面負責。我們問為甚麼拘留張淑芝?楊蠻橫的說:「既然國家把法輪功定為XX,她散發傳單××份,情節非常嚴重,是刑事犯罪。」 (拘留通知上是擾亂社會秩序)我們問楊:「你們執法工作以甚麼為依據?」他說:「當然是憲法。」我們說:「《憲法》明文規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公民言論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張淑芝的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他說:「她宣傳真善忍就是犯罪」。我們說:「你們執政機關首先得按法律辦事啊?」他竟理直氣壯的說:「制定憲法的方針是甚麼?」我們說:「國家還有高於《憲法》的方針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的母法。老太太修煉前一身病,煉法輪功後身體健康,教育子女在工作崗位不貪不佔,處處為他人為國家著想卻被關押。國家幾十年來經過歷次運動有過多次教訓:當年《紅樓夢》是大毒草今天是名著;劉少奇一夜成為大工賊;張志新因說真話而遭迫害。這一切也是某些人利用黨幹的,如果法輪功也如歷次運動的遭遇一樣的話,那麼你們今天以權代法、無視張淑芝的生死,將來不也得承擔歷史責任嗎?楊自信的說:「一切由黨負責,我不負責!」
對此,我們向尚志國保大隊和尚志第一看守所遞交了一封信(附1),提出三點要求:停止灌食、立即釋放張淑芝、以上請求如不能實施的話,那麼,張淑芝身體一旦造成嚴重後果或導致死亡,由誰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們請求給予答覆。
2005年1月27日上午,張淑芝昏迷、渾身抽搐、下肢麻木被送往尚志人民醫院搶救。看守所的劉大夫只是叫醫生給量量血壓、聽聽心率便說一切正常而將張淑芝拉回看守所。
2005年1月27日下午,我們來到國保大隊找到隊長楊克新,要求答覆我們的三點請求。楊說:「張淑芝的案子我們誰也不敢管,誰若將她放了,我們都得就地免職」。我們說:「黨還能株連九族嗎?任何情況下都得按《憲法》辦事啊!你們不能無視張淑芝的生死吧?」楊竟然說:「沒事兒,她死不了」。當我們要求他將此說法落實到書面時,他竟拒絕。
經過幾天的奔波仍沒有答覆的情況下,我們只得給尚志國保大隊和尚志第一看守所再次寫信。(附2)要求將張淑芝重新送往醫院進行全面檢查;立即釋放張淑芝。如今張淑芝已絕食15天,每天還在點滴維持生命。
張淑芝家人給尚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第一看守所的公開信
第一封信
尚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第一看守所:
我們是張淑芝的家人,對於張淑芝的近況,我們有幾點請求:
一、停止灌食
因為前幾天灌食後,已造成張淑芝胃部、鼻孔、食道插傷,且伴有頭暈、咳血現象。為她生命安全考慮,我們請求停止灌食。
二、立即釋放張淑芝
張淑芝已絕食11天,從醫學角度講,11天已超過生命極限,她隨時有生命危險。從愛惜生命、人性化管理角度,首先她能夠活著是最重要的。所以,我們請求立即釋放張淑芝。
三、以上請求如不能實施的話,那麼,張淑芝身體一旦造成嚴重後果或導致死亡,由誰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我們請求給予答覆。
張淑芝的全體家人 2005年1月27日
第二封信
尚志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第一看守所:
關於張淑芝的危急情況,我們於2005年1月27日上午向你們提出三點請求。兩天以來你們未做任何答覆,而且你們互相推脫責任。
2005年1月27日上午,已絕食11天、頭暈、咳血、抽搐、下肢麻木、生命危急的張淑芝,在看守所醫生看護一夜未好轉的情況下送人民醫院搶救。可是,對於一個生命危急的病人,未做心電圖、B超、CT等檢查,只是用聽診器聽聽心臟、量量血壓便說她一切正常而拉回看守所。而且開藥時劉大夫竟讓家人付錢,家人不付錢就不給開藥。從這些現狀看,你們對張淑芝的身體檢查根本就沒有誠意。而且,在我們一再請求下,國保大隊楊克新隊長竟然說:「她死不了」。為張淑芝的生命安全考慮,我們提出再次到醫院對張淑芝的身體健康進行全面檢查。立即釋放!
鑑於以上種種努力,你們仍不放人。那麼你們將她交給我們我們也不要了。但是,張淑芝一旦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或導致死亡,我們將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那麼,看守所和國保大隊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張淑芝的全體家人 2005年1月29日
新增電話:
公安局局長許嘉嘉 0451-53323273
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楊克新 0451-53350815
尚志第一看守所所長 呂所長 0451-53322391
尚志第一看守所駐所監察室 (舉報電話)53337167 5333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