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年,我到天安門廣場,一個警察問我,是否是學法輪功的?我說是,之後就被他們抓起來,讓當地警察把我接回大連。無故關押15天後,「保證」不上北京了才被釋放。之後,我回大連開發區TDK公司上班,大連開發區哈爾濱路派出所到公司攪和了4個月,要求日方公司開除我。最後公司迫於中共的壓力把我開除。
2.我從TDK公司被開除後在光明電感線圈廠工作。2000年夏天,廠內有一女職工因上訪被扣押在北京,北京來電話,讓工廠派人接回。我當時任廠長,老闆讓我去接人。我從北京回來後,大連開發區、保稅區派出所把我關到大連市強制戒毒所40多天。我花了2000多元吃他們幹警的伙食(當時幹警的月工資也不過1000元左右),後來寫了一個「保證」被放回。回來後,老闆跟我說:哈爾濱派出所通知他,如果再用法輪功的人,就把他的廠子封了。
3.2001年8月11日晚8時左右,瓦房店市公安局騙開我的家門,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強行闖入我的家裏進行非法搜查,之後,又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把我強行帶走。在非法審問我時,他們把我按在地上用木棍進行毒打。之後半個月左右身體不能平躺,因為被打的很嚴重。在送到看守所時,瓦房店看守所看到我渾身是傷,要求公安局人員把我送到醫院體檢,體檢完後要求局長簽字,之後看守所才收留,並且看守所對我的傷進行了拍照。檢察院來提我時,我向他們反映此事,至今杳無音訊。在法庭上,我向審判長說明此事,審判長告訴檢察院去落實一下,至今也無消息。(當時,中共正大肆宣傳打擊濫用職權、包括公安人員職務犯罪、刑訊逼供)
4.2002年9月,我被送到瀋陽三監,在入監檢查時,被一犯人用膠管從腳一直排打到頭部,當時,我被打昏了。後來被分到生活科,我向大隊長楊忠偉說起此事,也不了了之。管教大隊長楊忠偉把我們存零花錢的卡片交給他信任的犯人保管。我們不認罪,便不讓我們給家裏寫信。後來,因為我們不背監規,楊忠偉讓犯人徐克經帶著犯人,把我們幾個大法弟子帶到地下菜窖內進行毒打,用三角帶猛烈抽打。(犯人徐克經打我們時,聲稱得到楊忠偉的同意)後來,楊忠偉和我談話時,問我過去離開TDK公司的原因,我如實回答,但他卻改為我因工資太低而不上班,並記錄於有關檔案。在監獄裏,他們讓犯人隨時監視我們,包括吃飯、上廁所、睡覺,並且不讓我們學習,沒收我們的書、紙、筆。
5.我於2005年8月中旬給檢察院寫了一封信,反映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至今杳無音訊。(那封信是我交監區,然後監區給監獄轉送檢察院)
我在這裏再次聲明,我所寫的不符合大法弟子的一切全部作廢,並緊跟師父正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