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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龍父親控告佳木斯勞教所案被移交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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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0月18日】大法弟子吳春龍被佳木斯勞教所迫害致死後,其父親將佳木斯勞教所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因此案涉及到法輪功問題,在中共的壓力下,不敢行使法律權力,竟然將此案移交主持迫害法輪功的佳木斯市610。

下面是吳春龍的父親吳永祥的行政訴狀。

行政訴狀

原告:吳永祥,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工作單位:無,職業:無
戶口所在地:佳木斯市松江鄉
現住址:佳木斯市向陽區松林社區

被告:佳木斯勞教所 所長:姜作奇
單位地址:佳木斯市西格木鄉
案由:我兒子吳春龍被佳木斯勞教所傷害致死

訴訟請求:

1.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2.對原告公開道歉。
3.對原告賠償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事實及理由:

我兒子吳春龍生於1976年12月11日,原來從事美發行業。因身體不好,1996年開始修煉法輪功。2003年11月8日,吳春龍在佳木斯紡織廠開了一個理髮店。11日中午,吳春龍正在給顧客理髮。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英俊派出所民警安全義把吳春龍帶到派出所。當天晚上,又以吳春龍態度不好不配合為由將其送進看守所。後來將吳春龍送到佳木斯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

2005年4月28日下午,佳木斯勞教所的郭剛和刁玉坤到我家,說:「春龍需要體檢,正常是2000元,你家庭困難,拿500元吧!」為了孩子,我四處借了300元錢,他們拿走了。

30日晚,刁玉坤來我家說:「春龍可以回家治病,但你得寫擔保書。」因為見兒子心切,我就按照刁玉坤的意圖,在他的指導下,寫了擔保書,否則我就見不到兒子。寫完沒多久,楊春龍和一個年輕幹警把吳春龍架了回來,他們放下吳春龍就急忙走了。這時我才發現吳春龍臉上浮腫、骨瘦如柴、神志不清、目光呆滯,和他說話也沒有反應。

經過家人的精心照料,吳春龍身體有所好轉,意識常有短期恢復。他告訴我,2005年3月17口,他正在幹活,幹警楊春龍把他叫到辦公室,讓他脫衣服搜身,幹警用拳頭打吳春龍,後來好幾個幹警對吳春龍一頓暴打,電棍電擊,吳春龍被打得耳朵聽不見了。(證人:一姓楊的坐班人員,綽號「狗王」。他去關押吳春龍的小號時,吳春龍親口對他說,參與打他的人有大隊長劉洪光、教導員楊春龍、副大隊長郭剛、副大隊長張乃林等。他們還用被單堵吳春龍的嘴,怕別人聽見。)

吳春龍常和我說他在裏面被打得死了好幾回了。他的耳朵被打得聽不見了。(證人有法輪功學員付裕、鞠在斌、馬國軍以及原來與吳春龍關在一起的郭玉珠、邵殿印、寧喜文、李長華等。)

後來勞教所不法人員又把吳春龍關在小號,曾迫害得大小便不能自理,將被褥、褲子都弄髒了。由於幹警迫害他非常嚴重,打得他受不了,吳春龍就絕食了。幹警給他灌食,灌完之後吳春龍嘔吐時,發現嘔吐物裏有沒化的藥片。

吳春龍絕食抗議20多天,他要求見駐所的檢察院人員及勞教所管理科進行申訴,幹警卻遲遲不予理睬。更為惡劣的是,幹警還指使看管吳春龍的刑事犯王福折磨他。王福經常坐在吳春龍身上打他。一天吳春龍在昏迷中驚醒,見王福用手使勁摳他左側鎖骨。還有一次,王福用毛巾沾稀屎塞進他的嘴裏。(證人:李長華。有一天大家準備上廁所,聽到關押吳春龍的小號呼喊「法輪大法好」。李長華扒門去看,見王福正坐在吳春龍身上折磨他。幹警發現後不讓我們扒門看,我們反映說王福正在迫害吳春龍,幹警卻狡辯說王福是在讓吳春龍吃飯。)

以上僅是吳春龍能記住的一點點以及從勞教所輾轉傳出的一點證言。更多的迫害證據只有待將來收集。

奄奄一息的吳春龍回家後,勞教所還不放過他。指使松林派出所包片民警陰小東監控吳春龍。5月20日,陰小東來我家讓吳春龍去做筆錄,每月去彙報,讓他辦暫住證、照相等等。由於陰小東經常來家騷擾,吳春龍被迫離家出走,他的精神受到極大刺激,時常處於驚恐的回憶中,精神幾近崩潰。7月2日,我將孩子接了回來。

7月20日,陰小東再一次到我家緊逼,當時我沒在家,不知道他對吳春龍說了甚麼,吳春龍再一次受到嚴重打擊,精神完全崩潰,不能吃飯,大小便不能自理。他的身體一天比一天嚴重,我沒錢給他治病,8月20日凌晨2點,吳春龍在家含冤去世,年僅29歲。

各位法官,我兒子吳春龍被佳木斯勞教所關押前,是一個健康、樂於助人的好孩子,沒有做過任何壞事。因為相信「真、善、忍」,努力做一個好人怎麼會犯法呢?再說信仰自由也受到憲法的保護,對他進行勞教本身就是非法的。在非法勞教期間,佳木斯勞教所的幹警以執行公務為由對吳春龍進行體罰、毆打、電刑並唆使刑事犯折磨我的孩子,使他身心遭受極度摧殘,勞教所違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即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中包括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員的均為有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從重處罰;勞教所違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即體罰虐待人犯;勞教所違犯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第八項辦案致人死亡的規定;吳春龍修煉法輪大法的行為與《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沒有任何聯繫,吳春龍被勞動教養完全屬於非法。對吳春龍的人身權利造成嚴重侵害,年輕輕的就離開了人世,我承受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哀痛。我好好的健康的兒子被強行送進了佳木斯勞教所,回來卻是滿身傷痛,精神崩潰以致命喪黃泉,我冤枉啊!我的兒子冤枉啊!我終年以蹬三輪車為生,膝下只有春龍這一個孩子,現在我唯一的孩子離我而去,使我老無所養,孤苦伶仃,我兒子是在非法勞教期間,因勞教所嚴重傷害導致生命垂危被送回家而死亡的。我請求法院嚴懲殺害我兒子的佳木斯勞教所及殺人兇手,為我兒子伸冤昭雪。

此致

郊區(永紅)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或蓋章)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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