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林均蘭(受害人劉玉鳳妻子)、女,61歲,繫文登市宋村鎮小澤頭村農民,住小澤頭村。
賠償義務機關:文登市公安局。
賠償請求:
一、要求賠償受害人劉玉鳳死亡賠償166,920.00元;
二、要求按年度支付賠償受害人劉玉鳳生前扶養人的生活費一直到死亡時止。
賠償事實和理由:
二○○○年七月十八日十七時許,賠償義務機關違法將受害人劉玉鳳拘禁在文登市看守所,受害人劉玉鳳被拘禁後,賠償義務機關唆使監所內人犯毆打受害人劉玉鳳,時隔四天,即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賠償義務機關電話通知受害人劉玉鳳親屬將其領回,受害人親屬接到通知後即到文登市看守所,當受害人劉玉鳳親屬見到受害人劉玉鳳後發現,受害人劉玉鳳身體多處受傷,當即受害人劉玉鳳親屬將受人劉玉鳳用出租車領回家中,第二天,即同月二十三日早六時左右,被害人劉玉鳳死亡。
同月二十四日,因受害人劉玉鳳死因不明,需對受害人劉玉鳳進行屍檢,文登市司法機關通知受害人劉玉鳳親屬到場對受害人劉玉鳳進行屍體解剖。受害人劉玉鳳的親屬劉志明、劉志強、侯勇強三人到場,經法醫對受害人劉玉鳳屍體解剖發現:一、受害人劉玉鳳右眼弓外側有3.5X4CM淤血;二、臉部有劃傷;三、喉結有2CM青紫;四、左右上臂均有多處不規則片狀青紫;五、胸部有25X34CM青紫;六、左右下肢有多處不規則片狀青紫,並有點狀脫皮現象伴有皮下軟組織受損;七、背部有大面積青紫;八、腦珠網膜下出血;九、左右胸肋骨第二、第三、第四骨折;十、胸骨上端骨折。
對上述法醫對受害人劉玉鳳屍體解剖證實,受害人劉玉鳳死亡的直接原因繫外力作用(鈍器)所致,並非受害人劉玉鳳自殘所致。
賠償請求人認為,賠償義務機關違法將受害人劉玉鳳非法拘禁之後,唆使同監人犯毆打受害人劉玉鳳,致使受害人劉玉鳳身體多處致傷,是造成被害人劉玉鳳死亡的直接原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被害人既不是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亦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逮捕證,賠償義務機關違法拘禁受害人劉玉鳳行為違法,受害人劉玉鳳在被非法拘禁後,賠償義務機關唆使同監人犯毆打受害人劉玉鳳造成其死亡。
受害人劉玉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在文登市看守所非法拘禁期間因外力作用(鈍器)導致其死亡。文登市看守所負有依法保障受害人劉玉鳳人身權力不受侵犯,嚴禁打罵、體罰、虐待的法定職責,而賠償義務機關違法拘禁受害人劉玉風,又未盡法定監管職責,使受害人劉玉鳳被打時不能及時制止,後又未能及時送醫院治療,故對劉玉鳳的死亡後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受害人劉玉鳳的死亡應負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之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由於賠償義務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受害人劉玉鳳死亡的後果應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人:林均蘭
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