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狀
佳木斯檢察院:
原告:佟麗,女,44歲。原佳木斯華聯商廈財務科的職員。
被告:佳木斯勞教所惡警
原女隊隊長何強 男
張曉丹 女
孫麗敏 女
李秀錦 女
劉亞東 女
祝鐵紅 女
王秀榮 女
林偉 女
李雪娜 女
訴訟請求:追究被告刑事法律責任
賠償本人因被佳木斯勞教所幹警迫害而造成的肉體傷害及精神損失費。
事實理由:1、2002年11月,佳木斯勞教所強行轉化法輪功學員,對堅持修煉的大法弟子實施酷刑強行轉化。11月7日,我被張曉丹、孫麗敏、李秀錦等惡警強行施以「大背銬」(一隻手從肩頭繞到背後,另一隻手從腋下到背後,再從鐵床的橫桿掏過來,強拉住兩手在背後銬到一起),第一次,我就被銬抽了。然後被按著手簽了決裂書等。
2、11月9日,我向大隊聲明那所謂決裂書等作廢。10日早上,幹警李秀錦氣勢洶洶進來,一把從床上拽我下來,在場的還有惡警馬新新、犯人王紅豔,又一次對我施刑「大背銬」,這一次,我徹底休克,醒來時已經躺在床上,嘴裏全是藥味,李秀錦沒影了,被轉化了的人韓桂榮說我休克了好長時間。接著,我被迫害得心臟出了問題,走不了路,幹警把我調到病號集中的西廊。一天,一個叫孫淑傑的學員問我,聽說你交了聲明了,我說是。這話被惡警林偉聽到,第二天早晨,她和張曉丹、劉亞東兩個幹警一同進來,又把我「大背銬」在床上,林偉說:「我為了你都沒下班。」
3、2003年1月春節前,這裏又開始強行轉化寫「五書」,孫麗敏又對我「大背銬」,這一次我又被迫害的休克。
4、因多次被施刑「大背銬」,我的心臟嚴重受損,幹不了活。三月份上車間勞動我不能幹,李秀錦說我裝的,將我們幾個幹輕活的一頓拳打腳踢。
5、2004年5月31日,因為我沒寫「週紀實」,王秀榮隊長派人把我們幾個叫上樓,把我放在一個屋裏,兩個男惡警拿電棍輪流電我,惡警劉亞東打我大嘴巴子,他們把我打抽了,又有一個人開始電我的手,隨後將我「大背銬」在床上,有半小時沒有解開。
6、2002年6月24日,李秀錦隊長和幹警孫卉值班,有個叫盧靜的法輪功學員作業寫得沒有和大隊布置的一模一樣,被李秀錦「大背銬」,銬的嗷嗷大叫也不給解開,她一動彈,後邊還給塞上被子。第二天,我們一批人遭到了同樣的迫害。我們不但被打,還被銬了一個月,我身體虛弱,被罰坐「小凳」。
7、一次,我從廁所回來,看到大法學員康愛民躺在地上抽搐,惡警李秀錦叫我看電視,不要看她。我繼續瞅康愛民,李秀錦上來打我大嘴巴子,隨後,將我大背銬在床上,30分鐘時,我跟她說受不了,叫她解開,她說:「你說解開就解開呀!」銬的時候,惡警祝鐵紅和王秀榮曾經來過,求她們也不給解開。一直到50分鐘以後,才給我解開,我全身出汗將地都濕了一大片,從此以後,我左腿走路不敢吃力,接著開始發涼,不能自理,我幾次提出把我的腿銬成這樣,應該看病,他們都不讓說是銬的。
8、2004年初,又來一個李雪娜醫生領我到醫院看病,當時腳已經紅腫透不過血來,我說是銬子銬的,李雪娜不高興了,醫院一個醫生說是一種我不懂的病,一個說是真菌感染。因為天氣涼,上藥後,越腫越大,打了半個月先鋒黴素,連腿都腫得嚇人,36號鞋的腳連40號的鞋都穿不上。李雪娜帶我上醫院說:「這次不好也不用你去了。」給我打點滴的劉大夫說:「打完半個月不好,我去上領導那裏溝通。」現在,他們態度變了,說我沒做好,腳沒倒控過來,這也不對,那也不對,巨腫到膝蓋,你還能把腳倒控多高?我每天把腳下墊三個墊子,一個包。在這種情況下,腳隨著天熱,逐漸消腫了,但變得又黑又紫走不了路。一天,我在車間把我的情況寫成材料,準備交給大隊,被隊長李秀錦收去給撕了。我說腳不是真菌感染,是銬的血液不通造成的。
9、2004年8月初,姐姐來看我,幾分鐘就發現我的腿由紅變紫,當時我告訴姐姐,是被銬子銬的。第二天,姐姐和劉醫生帶我到醫院,確診為雷諾氏病,醫生說中西醫都沒有辦法,只有保暖。現在我的身體情況繼續惡化,立秋後的天氣開始涼了,我的腳和腿一到沒有太陽時就開始抽,隨之開始高燒、咳喘,一熱乎就好,我痛苦極了。
10、我和中隊長王秀榮說:「勞教所的環境不行,每天都得在車間待著,這裏潮濕,我受不了。」王秀榮說:「聽醫生的。」我又跟劉醫生說:「我腳抽,」劉隨口說:「拿400元人民幣交到檢察院。」我再一問,他說:「給她做個腳套帶。」我跟大隊長王鑫說:「我身體受不了。」王鑫說:「你說出去就出去呀?」身體一發燒,他們就讓我打針、吃藥,只是應付了事,不解決根本問題。我需要一個好環境使身體恢復。
勞教所幹警執法犯法,暴力傷人,剝奪人的最起碼生存權利,我要求按法律辦事,將犯法者繩之以法。勞教所幹警將人致殘,一直想推脫責任,望監察機關前來核實,對我造成的重大傷害給以經濟賠償,依法懲治兇手!
本人保留向更高級人民法院繼續訴訟的權利。
佳木斯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王玉洪,女,漢,現年30歲,住址:佳木斯市前進區
被告:佳木斯市勞教所責任幹警
原女隊隊長 何強
孫麗敏
李秀錦
張曉丹
於文斌
洪偉
訴訟請求:追究佳木斯勞教所責任幹警的相關法律責任,對本人肉體及精神的迫害依法進行賠償。
事實理由:
2003年2月20日,我被無理判三年勞教,送佳木斯勞教所執行。2003年4月末的一天午飯後,按慣例應該到車間幹活,可那天幹警卻將我們領回寢室,對我用酷刑「大背銬」強迫轉化。我被孫麗敏領到二樓東廊一間屋裏。剛進走廊時,聽見幾乎每個屋都有人在哭。有人說:「不是我寫的。」惡警大吼:「重銬!」李秀錦拿一副黃色的小型手銬,我說:「你們不要這樣做,這樣對誰都不好。」孫麗敏說:「勸你的時候過去了,要不你自己寫。」我拒絕,張曉丹便一個腿絆把我絆倒,李秀錦上來拿銬子就銬。我不讓銬,掙扎了好長時間,還是被李秀錦、孫麗敏、張曉丹、還有一名刑事犯、一名已轉化的給銬上了。其間孫麗敏叫兩人給「活動手」(其實一活動手,手被銬的更緊,也就更疼了),約40分鐘後,她們把銬子打開,掉換姿勢(上下兩隻手對調位置),實質上更疼了,再加上兩人不斷給我活動手,痛苦不堪,眼前直發黑。於文斌進來說:「寫吧,寫吧,寫了把銬子解開。」被我拒絕。大約又過了40分鐘,才把銬子打開。我疼得呼吸都困難,而已轉化人員卻拿一支筆把著我已沒了知覺的手簽字。直到動筆時,我才覺出胳膊動,我使出全身勁把手抽了回來。最後,轉化人員無恥的在紙上寫上了我的名字。
2004年2月12日,法輪功學員因不背警訓,不喊口號,被強制嚴管。每天早6點多開始坐小凳直到8點,禁止喝水,上廁所只能早5點,午12點,晚8點三次。不讓買吃的,有時還要加點,完全看幹警的心情。有一次晚上近11點才讓睡覺。坐小凳必須一個姿勢:雙手放在膝蓋上,目視前方,不准動,不准閉眼,否則加倍罰。如僅閉一下眼就要多坐十分鐘。有的法輪功學員來例假,褲子都濕透了,也不讓換紙。但坐小凳的人卻越來越多。幹警還在我們坐小凳時放誹謗大法的錄音帶和光碟,聲音大的耳朵和心臟都震得疼。我們跟幹警說小聲點,結果音量更大了。
幹警何強還把謾罵我師父的鬼話掛的滿牆都是。法輪功學員在2004年2月20日早晨將標語撕下來,幹警洪偉用膠皮棒毒打了我一頓後,警戒科的男幹警和八中隊全體幹警又開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大背銬」酷刑。洪偉拽我時將我的衣服拽爛,男幹警王鐵軍用30萬伏的高壓電棍將我電暈,接著洪偉一夥把我抬到一寢,銬到床頭戴大背銬。過了一陣,洪偉又用電棍電了我的臉三下。由於一直被銬在床邊,胳膊疼的全身是汗,臉像水洗了一樣,幾近昏迷。洪偉這一電使我更加痛不欲生。直至中午1點吃飯前,我和大家一直被反背銬在三寢鐵床邊。下午2點半又繼續銬在鐵床邊。普教總給「活動手」,除下午6點打開銬子一次外,整晚上都沒給解開。不許洗漱,不許睡覺,晚上特意將我們銬在冰冷的庫房,比寢室的氣溫低七八度,坐班的晚上都凍感冒兩三次,連幹警遛廊時都說這屋太冷,凍腿,一會兒就走了。有一法輪功學員給我棉襖,晚上蓋腿,幹警都不讓。有一次張曉丹看我戴手套、腿上蓋棉襖,就衝學員大吼:這也太舒服了,都給撤掉!看誰還敢拿衣服給王玉洪,就給她加期!
我的手一直被銬得腫著,胳膊不能動,連上廁所都要別人幫忙。有一次洪偉看見坐班的幫我提褲子,就罵坐班的:她是你媽呀,你就伺候她吧,別回家了!就這樣,我被銬了18天,從此,別人都說我老了,頭髮白了很多。我左手因被銬造成損傷,一直不能活動,左肩鎖骨偏高,生活不能自理,洗澡,洗衣服,提褲子,洗漱,梳頭,都得別人幫忙。
勞教所幹警執法犯法,我要求按法律辦事,將犯法者繩之以法。勞教所幹警將人致殘,一直想推脫責任,望有關部門前來核實,對我造成的重大傷害給以經濟賠償,依法懲治兇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