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瞿延來母親趙榮傑的申訴狀,要求無罪釋放瞿延來;並公開恢復名譽,依法賠償經濟損失;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個人法律責任。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趙榮傑(瞿延來的母親), 1948年2月出生於黑龍江省呼蘭縣,大慶石化總廠內部退養幹部,住址: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廠前D4#-3-502。
申訴人趙榮傑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24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24號判決,無罪釋放瞿延來。
2、公開恢復瞿延來名譽,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3、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個人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瞿延來,男,28歲,出生於黑龍江省呼蘭縣,2000年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能源工程系。他自幼聰明好學,品學兼優,曾獲黑龍江省化學奧林匹克競賽特等獎、數學一等獎。1999年7.20以後瞿延來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的準則時刻要求自己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在大學讀書期間,他包攬了寢室的全部衛生,處處關心他人,曾無償為同學獻血,把自己省吃儉用攢下的肆仟元錢、衣物、被褥、全部送給了困難的同學。他的高尚品德得到了同學的讚譽,畢業時有位同學曾寫下這樣的留言:像你這樣的好人世界上真的很難找了!無論他走到哪裏,他身邊的人都說他是當今社會中難得的好人!他時時處處,哪怕一件小事,他都首先想到別人,在他的身上你能充份感受到真善忍的力量給社會帶來的祥和、美好與安寧。就是這樣一位天之驕子、國家名牌大學培養出來的優秀人才卻因信仰「真善忍」而被剝奪了所有的人權。至今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已經絕食絕水兩年。期間,受盡非人折磨與虐待,在家人見面困難的情況下,連父母寫的信有的都被警察私自扣下。
讓我來陳述這件人間慘劇的經過。
2002年9月30日午夜,瞿延來被上海市桃浦派出所非法綁架,10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我們沒有收到通知,11月2日被逮捕,我們沒有收到通知,2003年6月某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瞿延來利用X教破壞法律實施」一案,我們還是沒有收到通知,更談不上到庭旁聽了。在這個過程中,瞿延來音信全無,我們心急如焚、徹夜難眠,花了近10萬元尋找他的下落,都無從知曉。
直到2003年7月2日我們才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才得知瞿延來被非法判處5年有期徒刑。我兒瞿延來身在何處,沒有人通知我們,為了能見上愛子一面,身為瞿延來的母親,我於2003年8月冒著酷暑來到了上海,給普陀區人民法院打電話尋問我兒下落,審判員唐敏竟然蠻橫的說:「你還敢打電話,監控你、抓捕你,他回老家了!」要不是親身經歷,我真不敢相信,身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竟能隨便說出監控誰、抓捕誰的話,是誰給了她如此的權力!打電話不行,我便親自去法院詢問,唐敏非常不高興的說:「在普陀區看守所,你再別來問我!」我又去普陀區看守所尋找,一警察說:「在青浦監獄。」我又打車去了青浦監獄,等了一個中午,門衛卻說:查無此人。
我又往普陀區看守所打電話,看守所的人還說:是在青浦啊!我頓時感覺五雷轟頂!我兒到底在哪裏啊!為甚麼法院、看守所的人都隱瞞他的下落?為甚麼怕家人知道他的下落?這裏面有甚麼鬼?作為母親,我心如刀絞,哭而無淚。兒子無辜被抓,被判刑,作為母親連知道他下落的權利都被剝奪了。「人民法官」、「人民警察」還把我這個東北來的近60歲的老太太支來支去,讓我去哪裏找兒子?
無奈我又回到上海市普陀區,抱著最後一線希望又給普陀區人民法院打了電話,這次是審判長徐佳齊接的,他說:在提籃橋監獄。我又奔到提籃橋監獄。時隔一年,歷經魔難,我們母子才得以相見,抱頭痛哭。連在場的警察都落淚了。
那時,我才知道瞿延來為了維護自己的信仰權及人權一直在絕食絕水和被野蠻灌食中,在看守所期間他被警察從四樓拖到一樓,再從一樓拖到四樓,在水泥地上拖著轉圈,就在身體處於極度虛弱狀態中還多次遭到毒打(是警察、還是犯人請明查!)早在普陀區看守所關押期間,瞿延來因被灌食而出現嚴重胃出血住院4個月。現在他已經4次胃出血住院,前三次都沒有通知家屬,第四次通知了家屬,竟是讓寫信勸吃飯。原本身高1.80米,體重140多斤的壯小伙子被折磨得只能躺在床上或坐在輪椅上,生活無法自理,誰看了誰都揪心,誰看了誰都心痛。
今年春天,提籃橋監獄五大隊的劉隊長打來電話說我兒子第四次胃出血,病情極為嚴重,讓我們給瞿延來源源不斷的寫信,勸他吃飯。可是我於2004年6月29日寫去的信卻被無理的扣押了。我們要求保外就醫,監獄方卻說:瞿延來的胃出血是因為他絕食絕水造成的,不予辦理保外就醫。那麼,我們要問:是誰造成的瞿延來絕食絕水?又是誰無法無天的剝奪了瞿延來的合法權利──信仰自由和人權?他在被抓、被判刑之前健健康康的生活了28年,從沒有過絕食絕水的情況發生。目前,瞿延來已經絕食絕水690多天,(人類歷史上從未有過)。
今年5月20日,瞿延來的父親去看兒子,勸兒子吃飯,他決定吃飯,並想通過煉功恢復健康,歐大隊長阻止他,說他犯法(我們不知道他觸犯了法律的哪個條款)。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又繼續絕食絕水。瞿延來在所有的做人的權利都被剝奪的情況下,採取了絕食絕水這一「正當防衛」行為是在維護自己做人的尊嚴,捍衛自己的信仰;他用超越自己生命極限的痛苦忍耐呼喚被謊言欺騙了的人們,告訴人們信仰「真、善、忍」無罪!他是在用可貴的生命在制止這場對國家憲法的踐踏,對信仰和人權的迫害。
作為母親,我時刻為兒子的生命安全而揪心,而寢食難安,每分每秒都在思念和擔驚受怕中煎熬。我不但從感情上確認瞿延來無罪,從法律上我們也確認瞿延來無罪。
1、瞿延來信仰「真、善、忍」符合《憲法》第36條,法輪功賦予他全新的人生觀,做一個身心健康,道德高尚,完全為了別人的人,何罪之有?
2、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24號刑事判決書中認定,瞿延來編輯了由陳明亮通過電子信箱從明慧網下載的法輪功內容的資料而被判刑五年。我認為瞿延來的行為符合《憲法》第35條。判決書中所列證據均不具有證明力,均屬瞿延來行使《憲法》賦予的合法權利。
99年7月20日以來,法輪功遭到鎮壓,在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的報導極盡污衊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善意的澄清事實,其行為符合憲法規定,也可理解為「正當防衛」,這種「防衛」的表現是純善的、無私的,只是通過各種方式把真象講清楚,不但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傷害,反而會使被矇蔽的世人看清楚這場對信仰和人權的迫害,喚醒人的良知,何罪之有?
3、瞿延來以絕食絕水來抗爭、抵制、制止這場對信仰的迫害和人權的踐踏,客觀上維護了《憲法》的尊嚴,何罪之有?他目前的健康狀況、生命安危難道還不能引起有關責任單位及個人的關注嗎?人命關天,兒戲不得呀!
4、法輪功不是邪教,瞿延來修煉法輪功無罪!
中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截至目前,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都沒有制定出處罰法輪功修煉者的相關法律,只是在99年10月30日制定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一決定的規定,從形式上看,是立法機構的立法行為,從內容中看,僅是對「邪教」的認定和處罰問題,並沒有認定「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邪教,更沒有規定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處罰內容,中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法律,行政規定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規定中也沒有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量刑內容。上面兩個規定中都有「邪教」的概念,都是對「邪教」的認定和處罰。但邪教是甚麼?用甚麼標準認定「邪教」?由甚麼機構認定某種社會組織或民眾行為為邪教?依照甚麼法定程序作認定?
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憲法》行使立法權,亦即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而截止現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認定,規定「法輪功」為邪教。既然如此,那麼從法律意義上,法輪功就不是邪教。那麼對瞿延來的抓捕、指控定罪、量刑就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那麼桃浦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普陀區看守所,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普陀區人民法院、提籃橋監獄及所涉及的人對瞿延來的所有行為都是違憲的,都是違法的行為,必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在對瞿延來實施抓捕、審判、羈押的過程中,作為國家執法機關的派出所、看守所、法院、檢察院、監獄均違反了國家《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定程序,將國家制定的法律變成了一紙空文。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根據《憲法》第41條提出申訴,並嚴正要求立即依法撤消對瞿延來的判決,無罪釋放瞿延來,為其公開恢復名譽,依法賠償經濟損失;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承擔此冤案的一切後果。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趙榮傑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9/6/52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