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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人權律師魯道夫-詹森訪談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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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16日】(明慧記者周杉、曾文遠編譯)2004年7月13日下午,數名來自美、澳、德、加、台、香港等地的法輪功代表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亞藝術博物館前舉行了新聞發布會,宣布針對迫害法輪功的中國領導人的法律起訴程序正式開始啟動。記者就起訴進展情況採訪了出席發布會的律師魯道夫-詹森先生(Rudolf Jansen)。

記者:您是法輪功學員的代表律師嗎?

魯道夫:我是「人權律師組織」 (Lawyers for Human Rights)的成員,(記者問:「是南非人權律師組織」嗎?)是,我是這個全國性組織的總理事(National Director)。我們已經承擔了調查法輪功團體所指控的法輪功成員遭受酷刑的調查工作,並和在其它幾個國家已提起不同類型訴訟的律師們合作。我聽說大約有十五、六個國家提出了訴訟。每個國家的法律法規都不一樣。在南非,我們可能會採用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記者:具體是怎麼做呢?

魯道夫:有許多選擇,最終要看國內法的具體情況。儘管存在所有這些公約,諸如反酷刑公約以及成立國際刑事法庭的「羅馬規約」,但隨後都需要納入國內法﹝才能予以實施﹞,而且還取決於國內立法是否確定了普遍司法管轄權,這樣才能決定採取哪條路線。

記者:具體有哪些方案呢?是否是聯合國……

魯道夫:你已經問及一些具體法律程序上的細節了。舉例來說,美國的《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就是在全世界都有普遍司法管轄權的最著名的範例。這條法令已存在很長時間了,有些人曾認為制定這樣的條例不合適,可是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其它國家也相繼針對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制定了普遍司法管轄權的法律。

總的來說,到目前為止,一些保守人士還堅持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只能在自己國家領土範圍之內生效,沒有權力干涉在其它國家領土上發生的與本國人無關的糾紛。現在,對於最嚴重的國際犯罪行為,例如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等,很多國家已經開了先例。南非也正處於將其納入國內法的過程中,我們的反酷刑國內立法已經完成草案,希望今年能在國會通過。

我之所以認為「有可能」是因為聯合國公約要求成員國將普遍司法管轄權納入國內法,所以我們幾乎可以肯定能夠運用這樣的法律來起訴。其它一些公約還有很多不確定性。我想我能想到的就這麼多。

記者:您是法輪功學員在南非遭槍擊一案的代表律師嗎?

魯道夫:是的。為了這宗案件,也為了一些本人是酷刑受害者或者家人朋友是酷刑受害者的特定法輪功學員,我們正研究運用南非法律﹝將犯罪者繩之以法﹞的可能性。

記者:是指在南非境內的學員嗎?

魯道夫:南非境內以及世界其它地方。世界各地有很多法輪功協會,我們已經和他們取得了聯繫。無論如何,這在南非是唯一的案例,以前沒有這樣的案例……

事實上,最初是南非法輪功協會聯繫了我們,但從法輪功的情況看,要說他是有組織的宗教,有組織的教會,甚至任何形式的協會或組織,是有些困難的,所以當我們說法輪功協會時,一般是說因起訴的特殊原因等走到一起來的一群人。在這個意義上,是的。

問:需要多長時間的調查才能進入法庭?

答:不是這樣──這與其它一般法庭程序完全不同。首先,在南非,舉例說,你要收集相當有說服力的事實根據,然後你要說服檢察當局簽發逮捕令,或者你要確保其它國家發出的逮捕令以引渡的方式在南非有效,這﹝引渡﹞需要有適用法,有引渡條約,或某個在別處被追捕的特定人物在本國出現,所以它主要處理刑事檢控。當然也有民事賠償訴訟得到允許的情況,同樣,這最終取決於本國國內法。所以,是的,無論如何,很明顯這是運用任何國際公約實施普遍管轄權的唯一案例,所以這是一個開始。

我們已經與美國和歐洲的許多律師聯繫上,他們將會給我們發送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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